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普通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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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辩方”)与公诉机关(以下简称“控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辩方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简化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辩诉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达成辩诉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提出辩诉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三、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1. 自愿原则辩诉交易必须基于辩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诱骗。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诉交易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案件的质量。

3. 辩方有认罪悔罪表现辩方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认罪态度,并表现出悔罪意愿。

4. 案件性质较轻辩诉交易主要适用于案件性质较轻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

四、辩诉交易的程序流程1. 协商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2.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效力1. 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方按照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案例

强奸未遂案例

强奸未遂案例【篇一:强奸未遂案例】王某强奸未遂案案情简介:2012年7月23日14时30分,王某从自己家里出来,路过邻居张某家,便推门进入其家,看见只有张某一人在北屋东里间床上午睡,顿生歹意,欲对张某实施强奸,后因张某极力反抗,王某未能得逞,2012年9月12日张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公安局将其抓获。

案件审理经过: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郭保全律师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一、本辩护人对南x市人民检察院南检刑诉字(20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的无异议。

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未遂犯,应当比着既遂犯从轻处罚。

本案通过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我国关于未遂犯的法定要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被告人王某给予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案发前无违法违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认罪态度较好;3、在案发后主动到受害人家里赔礼道歉。

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减轻处罚。

以维护被告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了下列判决书:省南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南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南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南x市xx村,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本村。

开设赌场罪轻判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开设赌场罪轻判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开设赌场罪轻判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导读:开设赌场罪轻判的辩护词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还有委托律师的所有身份信息、案件的整个经过、为开设赌场罪所辩护的理由、为案件所辩护的时间;最重要的就是要提交合法的证据来证明可以轻判。

一、开设赌场罪轻判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__Xls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李某同意,特指派谭__ls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

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某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理由如下:一、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划分主从犯,而且被告人李某属于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赌场开设在南充印象大酒店,通过境外的“果博东方”赌博的“百家乐”网络参与赌博。

而该案事实有以下几点细节值得斟酌:首先,该境外的“果博东方”赌博账户是由被告人任某通过一个叫何芙蓉的人找来的。

其次、印象大酒店的房间也是由任某自己去开的,说明该赌场的场所是由任某所提供的。

再次、“果博东方”赌博也是由任某通过电脑的方式在操作,所有的参赌人员同样是由任某召集和组织起来的,并且通过任某帮助向赌博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且由被告人任某负责收钱,赔钱,抽头等。

综合以上案件事实可以证实整个赌场的运营操作实际上是由被告人任某占主导地位。

被告人李某基本上没有负责,只是仅仅出资了两万元资金给被告人任某负责操作,仅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

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

开设赌场无罪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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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cold, I’m afraid of turning on the lights in the dark, listening to music alone, going for a run when my heart is congested, and eating when I’m pretentiou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开设赌场无罪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导读:开设赌场无罪辩护意见要写上当事和律师的所有身份信息、开设赌场的所有案件经过、为开设赌场所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时间等等,开设赌场是我国严格禁止的行为,只要一旦被抓到必定就会接受处罚。

一、开设赌场无罪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ls法的有关规定,____ls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__ls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__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

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__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

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XX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彭XX非法拘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彭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

作为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首先,彭XX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认有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5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其审理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望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2021年3月5日,被告人彭XX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尚未收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武阳检刑诉[20xx]xxx号)中已认定被告彭XX具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依法对彭XX从轻或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三)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请回答第92—93题。

92.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2题)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案】ABCD【考点】限制减刑【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93.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3题)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考点】限制减刑程序【解析】《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四)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

请回答第94—96题。

94.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4题)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D.阮某系怀孕妇女【答案】A【考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处理【解析】《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

窝藏罪的名词解释_概念定义_处罚案例

窝藏罪的名词解释_概念定义_处罚案例窝藏罪的名词解释窝藏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罪的概念定义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我国,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窝藏罪的处罚案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为在逃犯租房男子为在逃犯朋友租房被判窝藏罪获缓刑三年。

交朋友重义气值得称道,但帮要帮对地方。

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明知朋友是在逃犯,还“有情有义”的帮朋友租房隐匿的案件,被告人胡凯杰犯窝藏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8月份初,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伯路逃匿至淮南市,崔伯路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胡凯杰,要求被告人胡凯杰帮忙租房,被告人胡凯杰明知道崔伯路是网上逃犯,仍为其联系租房事宜,帮助其逃匿。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被告人郭兴春,男,三十九岁,一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九年文化,系丹东铁路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住丹东市振兴区桃铁小区三十三号楼,一九八二年六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因放火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十三日被依法逮捕,同年六月八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平,系丹东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以被告郭兴春犯有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庆懿、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兴春及其辩护人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日许在外喝酒回家后与其妻发生争吵,并把灶房内的汽油用纸点着引起火灾。

将自家饭店内的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被告人郭兴春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鉴于被告人郭兴春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兴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兴春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时许,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回到振兴区桃源街“半导体器件总厂”墙外自家开的“锅贴骨头馆”。

为被告人喝酒夫妻发生争执,随之被告人郭兴春将灶房内瓶装汽油用纸点燃,引起火灾,将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后丹东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及时赶到将店内的两个液化气罐抢出,将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郭兴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凤艳,陈强,曹吉光,周立平,王有才的证言证实,且有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说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帽盔山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附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足资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兴春目无国法,明知自家饭店与其它房屋相邻且附近又有液化气罐兑换点,而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毒品⼀直是我国明确禁⽌的东西,贩毒害的不⽌是⼀个⼈,更是⼀个家庭。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贩毒案件的辩护词的范⽂资料,希望能解决您问题,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吴某⽗亲吴某⽣的委托,并经被告⼈吴某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审辩护⼈。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充分的发⾔机会表⽰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介⼊此案后,本着对当事⼈⾼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次会见了被告⼈,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分清楚。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吴某的⾏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被告⼈吴某系⾃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吴某⾃始⾃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的犯罪⾏为,系坦⽩。

这⼀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被告⼈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知,被告⼈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五条的规定。

⼈民法院对⾃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贯的“坦⽩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案情:徐某某系⼭东某⾼校在校⼤⼆学⽣。

2014年11⽉,徐某某⽗亲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称徐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拘留。

徐某某的家属感到震惊,因为徐某某⼀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家属感到不可思议。

但此时,徐某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家属不允许会见。

后,徐某某的⽗亲找到我所刘纯清律师,并委托刘律师为徐某某的辩护⼈。

了解基本案情后,刘律师⽴即赶往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沟通,因办案公安机关态度强硬,并称此种情况不可能办取保候审,让刘律师不要浪费时间了。

但是,在刘律师看来,徐某某涉嫌罪名虽⽐较严重,但⽆论从其主体⾝份还是其犯罪情节⽅⾯,都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遂刘律师并没有听取公安机关的建议,反⽽开始考虑从事实和法律着⼿,以此为根本,积极的寻找有利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

之后,在案件进⼊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时,刘律师⼜在第⼀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律师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积极表达律师意见。

最后,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

同⽇,徐某某被取保候审。

不料,公安机关对这种处理结果有异议,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书。

检察院最终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但是鉴于公安机关⼀直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有异议,因此,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两周内,公安机关就将徐某某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公诉阶段,刘律师及时去检察院阅卷,通过阅卷,刘律师发现了案件办理的很多问题。

之后,刘律师多次找到主管该案的公诉⼈,发表律师意见,并提交多份纸质的律师意见。

案件进⼊法院阶段时,刘律师通过检索上千份案例,寻找审判的规律,及时向主审法官提交这些案例及检索的其他法律法规等资料。

在开庭当⽇,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分析:⼀、对公诉⼈指控被告⼈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被告⼈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具有⾃⾸情节。

根据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因公安机关侦办陈某某被抢夺案,被告⼈于2014年11⽉6⽇中午13时许,经传唤⾄某派出所,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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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
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
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
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
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
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
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
辩护人。
第六条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
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
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
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
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
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
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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