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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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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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概念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为。

⼆、《刑法》条⽂第⼀百六⼗⼆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或者其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三、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1)会计档案并⾮是⼈为故意制造的,⽽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员依法履⾏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的直接⽬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查阅,⽽是作为⼀种核算⼿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产⽣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不同于⼀般的⽂献资料,⽂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会计档案是由会计⼈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续所形成的。

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为的修饰,可以⽐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然形成会计档案,⽽是必须按照⼀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摘要:一、犯罪事实确认二、犯罪动机与目的三、掩饰隐瞒手段分析四、法律条款解读五、辩护策略阐述六、总结正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针对本案,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陈述以下辩护意见,以期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公平的审判。

一、犯罪事实确认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我们要认识到,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关键。

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情绪失控的状态,其行为并非故意为之。

此外,被告人并非预谋犯罪,而是事发突然,临时起意。

二、犯罪动机与目的被告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出于无奈。

其初衷并非伤害他人,而是为了自我保护。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深感愧疚,对被害人及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掩饰隐瞒手段分析被告人承认采取了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的手段,但这是出于恐惧和担忧。

被告人深知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因此试图掩盖罪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或恶劣品行。

四、法律条款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备悔罪表现。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五、辩护策略阐述针对本案,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策略:1.强调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诚恳认错,表明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积极改正错误。

2.提请法官、陪审团关注案件的特殊情况,如被告人犯罪动机、手段等方面,以期获得同情和理解。

3.呼吁法官、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实现案件公正审判。

4.争取与被害人及家属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

六、总结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虽犯下罪行,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恳请法官、陪审团在全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公正、公平的审判,并充分考虑辩护意见,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掩饰隐瞒罪所得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罪所得罪辩护词

***涉嫌掩饰隐瞒罪所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为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书面意见:本律师对被告人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无异议,但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一直从事正当职业,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偶然认识了孙**,因欠孙**5000元,没有钱还,不得已从听从孙**安排,为他人转钱洗钱,用案涉全部获利款项5000元偿还李孙**的债务,导致其触犯法律。

李**的行为有无奈和被胁迫的成份,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诚恳,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要考虑到被告人因欠他人钱款而被他人引诱胁迫而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且李**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

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辩护人:******年**月**日。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例
作为一个AI助手,我无法提供实际的罪案案例和个人信息。

但是,我可以给出一个例子,说明隐匿会计凭证的罪行及其可能涉及的后果。

案例:
某电子科技公司的财务经理小王,经过一段时间的内外勾结,发现公司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支出”,导致公司实际利润被大幅低估。

为了隐瞒这些违法行为,小王决定隐匿公司的会计凭证。

小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一部分违法收入不纳入公司财务系统中,并伪造虚假的凭证,使公司财务报表上不存在这笔收入。

另外,他还伪造支出凭证,将一部分违法支出记载为合法支出,进一步掩盖违法行为。

然而,小王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长久的保密。

由于公司内部财务人员的怀疑和举报,公司决定对财务部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经过细致的调查分析,发现了小王隐匿的会计凭证,确定了他的违法行为。

小王因为隐匿会计凭证罪行被捕,并面临相关刑事指控,包括虚增销售凭证罪、伪造凭证罪、隐瞒会计凭证罪等。

如果小王被定罪,他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

此外,他还可能面临公司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同时,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

隐匿会计凭证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报表失真,影响投资者和股东对公司的信任,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融资等金融活动。

总结:
隐匿会计凭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涉及伪造和掩盖公司财务信息,旨在牟取私利和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还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以合法、诚信的方式进行财务活动非常重要,以避免涉及隐匿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

隐瞒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瞒会计凭证罪案例

隐瞒会计凭证罪案例摘要公司项目经理邓某从财务部门以写收条、借条、借款单、领(借)款单领款的方式,领取了高达100 万元,而且这些单据的款项既未向公司财务报销冲抵借款数额,也没有将借款归还该公司。

是否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本案经过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后,检察机关对邓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邓某最终重获自由。

案号:南市青检刑不诉[2022] 58 号案情简介侦查机关以邓某于2022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任A 公司某装修项目的项目经理,期间以某项目装修等名义,从 A 公司财务部门写收条、借条、借款单、领(借)款单领款48 笔金额1004089. 00 元为由,认为这些单据上惟独邓某本人签名,并没有A 公司法人柳某签名,其中还有一张领(借)款单事由为“学费”,两张借款单事由分别为“中秋礼品”、“英语费用”,两张借款单事由同为“车辆处理、人寿”等。

这些单据的款项直至2022 年5 月邓某离开 A 公司,其既未向公司财务报销冲抵借款数额,也没有将借款归还该公司。

故以邓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为由,对邓某进行立案侦查。

邓某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及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的时间节点不清晰,地点不清晰,具体方式不清晰,没有客观证据或者无厉害关系的第三证据左证,同时疑点重重,不能排除“财务资料并没有消失”的可能性。

为此,本案的重点在阐述清晰“财务资料”的去向,即是破解本案的关键。

案件结果最终公诉机关采用辩护律师的的大部份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邓某因此重获自由。

辩护词邓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的辩护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邓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在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邓某的辩护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案的证据严重不足,以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因此不能认定邓某的行为构成上述犯罪,对其不应起诉。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尚伦生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尚伦生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尚伦生案情简介:被告人钱某原系甘肃省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六七月份,钱某在担任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武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进入该公司进行稽查前,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将2001年至2006年6月的真实财务资料全部转移隐匿,税务部门多次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钱某拒不提供;2007年5月份,钱某在担任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期间,凉州区公安局对钱小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后,钱某再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2001年至2007年5月的真实财务资料全部转移隐匿,凉州区公安局于2008年6月19日向武威市浙江村实业公司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后,钱某仍然拒不提供,2008年11月10日凉州区公安局根据侦查线索,将钱某隐匿的财务资料全部查获。

起诉书还指控钱某在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侵占公司财产272万元。

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钱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审法院改判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

我们对于隐匿会计凭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补充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钱某在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村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共计支出公司资金6457335.2元,因有2726854元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进而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指控犯罪的数额,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所证明的数字与起诉书指控的数字不一致,且无说明。

我们认为,起诉书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一)从这些资金支出的情况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借条、欠条的本质属性。

借条属于便条式的借据,而借据是借用他人的财物所立的字据;欠条的词典解释是“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本案被告人任xx的家属张xx的托付,并经被告人任xx 接受,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完全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咨询了本案相关咨询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

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晰。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的行为构成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现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销毁的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销毁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依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的文号为(98)财会字第32号文件《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能够按照相应的程序销毁。

也算是说江苏省电力公司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是能够销毁的,不过没有按照规章规定的相关程序销毁。

因此这一部分辩护人认为是别构成犯罪的。

二、量刑情节(一)法定的量刑情节1 、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辩护人彻底接受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机关是客观公正的。

被告人任xx在公安机关通知讯咨询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未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罚。

2 、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是另一被告人任xx,也要紧是任xx实施的,被告人任xx不过起到辅助作用。

辩护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销赃罪)罪轻辩护

辩护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销赃罪)罪轻辩护

辩护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销赃罪)罪轻辩护第一篇:辩护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销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牛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牛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牛xx涉案的金额为18862元,将赃物出售后,被告人只分得了5000元,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3、被告人牛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因与另一被告人王杰打电玩、玩游戏,在钱财上两人经常互相借款,最终被告人王杰仍欠6000余元。

当被告人王杰拿出金项链时,虽然被告人牛xx意识到了该物品可能是王杰在头一天晚上抢来的,但是为了能够得到钱财,被告人选择了帮助王杰将项链卖掉。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间接故意,其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放任了另外一个违法结果的发生。

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或者专门从事销售赃物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见财起意,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牛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正经的生意人,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见财起意,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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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辩护词实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任xx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任xx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

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的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销毁的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销毁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文号为(98)财会字第32号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销毁。

也就是说江苏省电力公司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是
可以销毁的,只是没有按照规章规定的相关程序销毁。

所以这一部分辩护人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量刑情节
(一)法定的量刑情节
1 、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机关是客观公正的。

被告人任xx在公安机关通知讯问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是另一被告人任xx,也主要是任xx实施的,被告人任xx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的量刑情节
1 、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任xx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分记录,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反省自己,主动配合调查。

(三)通过上述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任xx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任xx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时圣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于ХХ年Х月Х日经ХХ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号《营业执照》。

本公证书有效期至ХХ年Х月Х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申办资格证明。

2、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截止日。

亲属关系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关系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根据Х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ХХ核实),兹证明申请人ХХХ是关系人ХХХ的ХХ(关系称谓);ХХХ(申请人)的父亲是ХХ,母亲是ХХХ;ХХХ(申请人)与ХХХ(申请人配偶)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省Х市结婚,ХХХ是ХХХ的ХХ(申请人的儿子或女儿),ХХХ(申请人的儿子或女儿)于Х年Х月Х日出生,ХХХ(申请人)的岳父是ХХХ,岳母是ХХХ。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Х年Х月Х日
注:本证明适用于赴加拿大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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