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合同主体
工程分包合同由总公司签吗

工程分包合同由总公司签吗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定义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将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或全部施工任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商进行施工的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合同应当由总承包商与专业承包商签订。
这是因为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负有最终责任,而专业承包商则负责完成具体的施工任务。
因此,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是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
三、工程分包合同的内容
工程分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标准和要求;
3. 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 分包工程的价格、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5. 分包工程的变更、索赔、违约等方面的约定;
6. 分包工程的验收、保修等方面的约定;
7.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争议解决方式。
四、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标准和要求,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导致纠纷;
3. 合理确定分包工程的价格、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保证双方的利益;
4.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5.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解决。
什么是签订合同的主体

什么是签订合同的主体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无关。
我们知道,签订合同肯定是要有具体的人来签字盖章,对此我们称之为签订合同的主体。
那从法律角度讲,什么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呢?很显然,如果不具有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的,那么签字之后合同也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离不开订立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订立合同主体存在是前提条件,当这个前提条件不适格时,合同就会存在风险,想要通过合同关系得到相应利益的愿望就会落空。
这样的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从《合同法》第二条可知,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何谓主体资格?《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经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相应法律规定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确定的活动范围相一致,始于企业成立,终于企业消灭。
在确定主体资格时就存在风险,例如,企业是独立的法人,还是法人的一个职能部门,又或是法人的下设的分支机构等?首先可以审查它的营业执照,若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它就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若只有“营业执照”的字样,那它可能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经济和法律责任;若没有营业执照,它可能只是法人的某个部门。
对于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审查,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有无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方面。
▲(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企业的履行能力主要从其资信能力上体现,而企业的资信能力主要由一下几个方面体现:1、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2、企业银行信誉的状况;3、企业资金周转及负债的情况;4、企业的经营效益;5、企业职工的待遇;6、企业的生产规模等。
分包工程合同的签订主体

分包工程合同的签订主体在建筑行业中,总承包商经常需要将某些专业工作分包给具有特定资质的分包商来完成。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同时也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签订一份详尽的分包工程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这份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违约时的处理方式。
合同的签订主体通常包括甲方(发包方)和乙方(分包方)。
甲方一般是项目的总承包商或业主,而乙方则是承担特定分包工作的企业或个人。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清楚地标明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附上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
合同应当详细描述分包工程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具体部位、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规格、工期安排等。
合同还应规定质量验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价格条款也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计价方式、支付条件和时间节点。
例如,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预付款的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时机以及最终结算的方法。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合同还应包含进度管理条款。
这包括工程开工日期、重要节点的完成时间以及竣工日期。
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完成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处理办法。
安全与环保是建筑行业的重要议题。
因此,合同中应当强调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
同时,合同还应提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如噪音控制、废弃物处理等。
合同应当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旦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还可以规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
分公司合同以分公司名义签还是总公司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分公司合同以分公司名义签还是总公司导读: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签合同的话当然是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即可,就是说没有必要每签一份合同都利用总公司的名义,而且基于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的关系,即使是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总公司也是需要对分公司的日常经营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分公司合同以分公司名义签还是总公司?分公司合同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单独签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
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注册分公司必须材料清单: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依法成立的分公司不可能没有独立的运营权,作为总公司来讲,对分公司也应该有基本的尊重,如果对分公司的管理已经逾越了某些原则底线,类似于不让分公司单独的签合同,那这样的话反而会分散总公司的经历,成立分公司将毫无意义。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合同委托书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合同委托书1. 引言2. 委托事项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有权代表总公司签署合同,并有权与合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 授权内容签署合同:乙方有权签署与总公司业务相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变更合同:乙方有权代表总公司变更已签署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的调整、合同条款的修改等。
变更合同时,乙方必须确保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并在变更后与对方重新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争议解决:乙方有权代表总公司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争议的协商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妥善处理纠纷、进行调解、起诉、仲裁等。
乙方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本着维护总公司利益的原则,保护总公司的权益。
4. 权责明确权限变更:总公司有权随时变更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乙方应及时执行总公司的指示,并遵守新的授权范围。
风险责任:乙方在代表总公司签署合同时,应尽到审慎义务,保护总公司利益,减少风险。
如因乙方的过失导致总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密义务:乙方在履行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总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总公司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资金管理:乙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按照总公司的财务政策和授权范围管理资金,并确保合同款项的安全、及时支付和收取。
5. 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委托期限]。
在本委托书有效期内,除非发生特殊情况,否则不得 unilaterally 解除委托关系。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委托书适用[适用法律],对于因履行本委托书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事项本委托书一式[份数],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的补充、修改和解释事项,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
甲方: [总公司名称]签署人: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 [分公司名称]签署人: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的签约主体资格

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审查合同对手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法律规定和无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手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上海OO公司厦门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如OO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这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
A、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商会企业最好提高警惕(当然,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外)。
B、请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毕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
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险点的话要求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了九种“其他组织”具体形式,其中“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列属于其他组织。
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签订主体合同签订时对于主体有严格的要求,不同的主体签订合同将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结合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对外交往的特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对集团公司经常出现的几类主体做一简要分析:一、集团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能力,具备独立签订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子公司集团公司目前现有的子公司类型全部是全资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包括二公司、四公司、五公司、新运公司、电务公司、桥梁公司、建安公司、物资公司、市政公司、建工公司、城建公司、正方公司、天域公司、天津公司、厦门公司等。
该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执行董事,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1、法律规定的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目前现有的分公司主要为各地区办事处或经营部演变而来,因专业化经营以及区域化经营需要设立,如三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等。
分公司是集团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集团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集团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约及履行权委托书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约及履行权委托书一、授权背景为了更好地实施公司的业务拓展策略,确保分公司对外签约及权益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总公司决定授权分公司进行签约及履行权的相关事宜。
二、授权内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总公司特此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进行签约及履行权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分公司有权代表总公司进行与其业务有关的合同签署、修改和终止。
分公司有权代表总公司与合作伙伴进行谈判、签订合作协议等相关事宜。
分公司有权代表总公司处理与客户关系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签订合同、处理客户投诉、解决客户纠纷等。
分公司有权代表总公司与政府机构、银行、供应商等相关方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及履行相关权益。
分公司有权代表总公司参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纠纷解决程序,并代表总公司进行相关事务处理。
分公司有权代表总公司对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确保符合总公司的利益和经营战略。
三、授权期限本次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如需延期或终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四、授权条件分公司在行使授权权益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总公司的制度规定。
分公司在履行权益时,应当以最大诚信、忠实履行管理和维护总公司的利益为目标。
分公司应当及时向总公司报告与签约及履行权相关的重大事项,并提供相关支持及资料。
分公司在履行权益时,应保护好总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信用形象,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或权益。
五、违约责任如果分公司违反本授权委托书的规定,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总公司的损失。
六、解除与终止在授权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有权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或终止本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解除或终止后,分公司不得再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任何签约及履行权的相关事宜。
七、其他事项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解释和争议解决等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分公司及总公司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分公司签订合同主体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0XX-08-14 15:23:28)
案例:某建筑公司设立分公司一一飞鹏建设,并取得营业执照。
其经营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水电安装,经营方式为对外承包。
该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有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防腐、装饰、房地产开发。
总公司资质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二级资质。
20XX年11月20日,总公司
出具委托书,授权飞鹏建设对外签订合同,承认其合同效力,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0XX年12月22日,盛兴公司与飞鹏建设签订《施工合
同》,约定由飞鹏建设承建盛兴学校。
20XX年8月26日工
程交工验收。
9月1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
9月21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决算审结协议书》,确认飞鹏建设应得工程款1049万元。
之后飞鹏建设多次向盛兴公司催讨工程款,但盛兴公司以飞鹏建设没有相关资质,不具有取费资格,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结算书无效为由拒不支付,同时请求重新确定取费标准,再进行价款决算。
飞鹏建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和决算协议有效,盛兴公司应按照决算协议支付工程款。
案件分析: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
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
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验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
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
最后,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
高院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见,只要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在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有效。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
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
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
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
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首先要考察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是与一个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则一定要对方出具其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验证对方的经营权利范围,同时为了避免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可能的纠纷,最好是直接与对方总公司签订相关合同。
篇二: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哪些合同是无
效的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
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