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价格[2003]46号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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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4.17•【字号】云计收费[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325号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省科技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办法的函》(云科函字[2000]078号)收悉。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0]98号)中“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不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以及国家对科技奖评审费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以及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地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下同)进行评审,向被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公民、组织收取的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每项200元,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每项100元;但对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评选的公民、组织,不得收取审费。

二、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对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评选的公民、组织收取每项100元的初审评审费。

三、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在推荐公民、组织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时,以及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评审机构在推荐公民、组织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时,不得再向被推荐的公民、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云计收费[2002]74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49号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收费标准,是1999年重新规范制定的。

近几年来,我省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有所上升,现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解决我省高中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缓解制约我省教育发展的瓶颈矛盾,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做好我省2002年有关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此次提高后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原则,仍按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贯彻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学生住宿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收费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二)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详见下表:单位:元/平方米(三)征收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 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收费机关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省级国库。

(五)减免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允许减、免、缓。

二、耕地开垦费(一)收费依据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二)收费标准依据被占耕地所在区域平均综合年产值的6—8倍及被占耕地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占用一般农田的旱地,开垦费按6倍征收,占用一般农田的水田(含菜地、水浇地),开垦费按7倍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8倍征收。

平均综合年产值取值标准按照区域可分为三类。

详见下表:单位:元/亩(三)收费机关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时征收。

(四)减免条件此项费用不允许减、免、缓。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收费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二)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详见下表:单位:元/平方米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 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收费机关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省级国库。

(五)减免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允许减、免、缓。

二、耕地开垦费(一)收费依据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二)收费标准依据被占耕地所在区域平均综合年产值的6—8倍及被占耕地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占用一般农田的旱地,开垦费按6倍征收,占用一般农田的水田(含菜地、水浇地),开垦费按7倍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8倍征收。

平均综合年产值取值标准按照区域可分为三类。

详见下表:单位:元/亩(三)收费机关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时征收。

(四)减免条件此项费用不允许减、免、缓。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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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征收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按属地征收
2、地热水(水温25℃以上)、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
元/立方米
3.28
云发价格〔2005〕1222号、昆发改价格〔2006〕88号
暂不执行
五、耕地开垦费
元/亩
年产值的3-8倍标准
财预〔2002〕584号、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非农建设单位和个人
六、土地闲置费
三、土地证书费
1、普通证书个人
元/证
5.00
云计价格〔2001〕1125号
单位
元/证
10.00
2、国家特制证书
元/证
20.00
单位和个人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销售收入计征
1%-4%
国务院150号令
固体矿,按属地征收
其中:
1、地热水(水温25℃以上)、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
元/立方米
2.04
云发价格〔2005〕1222号、昆发改价格〔2006〕88号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滇价费昆证字〔2008〕第X079001号
收费单位名称: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发证日期:2008年3月6日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一、征地管理费
元/平方米
按征地总额的2.1%收取
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云计价格〔2003〕46号
大于35公顷
元/亩
年产值的4倍标准
1998年云南省九届人大第31号公告、财预〔2002〕584号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按征地总额的2.8%收取
小于35公顷
1.50
划拨土地
二、土地登记费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2.22•【字号】云计价格[2002]167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7号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要逐项核定并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收取。

二、降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昆明市的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昆明下辖的其它县(市、区)、玉溪市红塔区、曲靖市麒麟区、楚雄市、大理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全省其它县(市、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2.10收取。

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原省物价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2]294号)附件“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表”中第10项关于“直接承担的工程质量监测收费”按照建安工作量,大城市按不超过2%。

收费、中城市按不超过2.5‰收费、小城市按不超过3‰收费的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每份3元降低为每份2.1元。

云南2003定额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通知

云南2003定额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通知

云南2003定额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通知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9]63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线,并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现行的34.77元调为42.06元。

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涉及到的人工工日单价都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作为计算人工费、机械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基数。

三、本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凡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2010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十二月二日本文来自: 中国预算网:/dinge/1243.html••••••••••••••••••【唯美句子】走累的时候,我就到升国旗哪里的一角台阶坐下,双手抚膝,再闭眼,让心灵受到阳光的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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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用手触摸,就点碎了河面的脸。

落叶舞步婀娜不肯去,是眷恋,是装点?瞬间回眸,点亮了生命精彩。

顶11 收藏9•【唯美句子】几只从南方归来的燕子,轻盈的飞来飞去,“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其乐融融的山林气息,与世无争的世外桃源,让人心旷神怡。

顶0 收藏 2•【唯美句子】流年清浅,岁月轮转,或许是冬天太过漫长,当一夜春风吹开万里柳时,心情也似乎开朗了许多,在一个风轻云淡的早晨,踏着初春的阳光,漫步在碧柳垂青的小河边,看小河的流水因为解开了冰冻而欢快的流淌,清澈见底的的河水,可以数得清河底的鹅软石,偶尔掠过水面的水鸟,让小河荡起一层层的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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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46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


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二)征用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三)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征地管理费,标准为1. 5元/平方米。

五、征地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得计入征地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费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四)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对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得再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

七、征地管理费实行哪一级征地哪一级收取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1988]46号)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等相关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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