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三条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应按外管局要求和我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对公客户在办理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条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单》)、《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境外汇款申请书》)、《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我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按外管局要求编制,共22位,由国际业务系统自动生成。
编码规则为: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包括四位金融机构代码),第13至18位为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具有唯一性。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由总行或获授权分行向所在地外管局申领,我行机构信息要素发生变化,如迁址、更名、撤并等,应按所在地外管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兼xx地区支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支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通过境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居民和境非居民通过境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居民和境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居民和境非居民通过境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居民通过境银行与境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居民个人通过境银行与境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第六条境居民通过境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非居民通过境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居民和境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按照采集式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基本操作说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是指办理涉外收入款及境内收汇业务的企业可通过登陆网站(/asone/)来进行涉外收入及境内收汇的国际收支信息和核销信息的申报。
目录1.初始登陆操作说明 (1)2.申报单的基本操作 (6)3.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录入及修改操作 (8)企业用户的构成及使用权限:管理员:银行为企业提供,此账号只能创建操作员,无法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工作。
操作员:必须由管理员创建而成,只能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工作。
▲ 注意!管理员用户代码:ba操作员用户代码:自行设置,不能为ba。
1.初始登陆操作说明★ 第一次进入系统必须使用银行提供的管理员用户信息进行登录,步骤如下:1.1 管理员登录(见图1-1)“机构代码”填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第8位后的“—”无需填写)。
“用户代码”为ba。
“用户密码”为银行提供的8位数字初始密码。
(图1-1)1.2 修改密码(见图1-2)登陆成功后,因为是管理员第一次登录,系统会自动要求修改密码,密码由数字+大小写英文字母组成,不能少于8位。
(图1-2)1.3 操作员设置修改后点击屏幕中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进入操作界面(见图1-3)。
(图1-3)z进入创建操作员界面(见图1-4)点击最上排菜单的“业务操作员维护”(见图1-4中的图1)。
点击“增加”(见图1-4中的图2)进入。
(图1-4)z增加操作员操作(见图1-5)1)点击“增加”进入增加操作员界面。
2)填写“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等基本信息。
“用户代码”自行设置,不能重复。
例:不能为ba,ba为管理员的用户代码。
“初始密码”自行设置,密码由数字+大小写英文字母组成,不能少于8位。
“用户代码”及“初始密码”为操作员登陆信息,请务必记牢!3)在“未分配的角色列表”栏里点中“企业业务操作员”。
4)点”>”把“企业业务操作员”移至“已分配的角色列表”中。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用于采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称“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的专用电子系统,分为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申报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外汇局”)、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境内银行”)以及开通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称“网上申报主体”)。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属地原则,指导督促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相关工作;境内银行应指导、培训并协助网上申报主体,审核相关数据,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网上申报主体应向境内银行反映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问题,接受境内银行的指导审核以及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并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密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外汇分局相关问题咨询;(二)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局开展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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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柜台对私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对私国际收支申报主要包括境外汇款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和境内划款申报。
境外汇款是指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以汇款(电汇、信汇、票汇)、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本外币境外汇出汇款,以及境内居民向非居民的境内外汇汇款。
涉外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以汇款(电汇、信汇、票汇)、信用证、托收、保函、从境内向境外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本外币境外汇入汇款,以及境内居民接收的非居民境内外汇汇款。
境内划款是指境内居民之间非同名外汇资金划转,以及境内同一居民在我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存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下同)的系统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一)对私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1、通过核心系统办理的对私外汇收付款业务通过核心系统进行数据申报。
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西联汇款、境外电汇业务,由源系统调用核心系统申报交易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自动采集报送。
电子渠道涉外收付款业务的账户所属支行,应按照本规程“三、申报信息修改及删除”、“五、日处理”相关流程,对申报信息、交易信息进行勾对,根据勾对结果完成交易补申报、错误申报数据修改等。
2、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范围:满足数据申报条件,且由柜台人员直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的汇入款解付和汇出汇款业务。
(1)须进行境外汇款申报的业务种类包括:通过我行办理的个人境外本外币电汇汇出汇款、签发环球汇票、西联发汇,以及境内居民向非居民汇出的境内
外汇汇款等。
(2)须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种类包括:通过我行办理的个人境外电汇汇入汇款、西联收汇、退汇业务(包括电汇、环球汇票、西联汇款等境外汇出款项退回,下同),以及境内居民接收的非居民境内外汇汇款等。
(3)须进行境内划款申报的业务种类包括:通过我行办理的系统内、外境内居民之间非同名外汇资金划转,境内同一居民在我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的系统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
(二)纸质申报凭证
1、使用的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
2、凭证保管:外管局已取消了银行报送纸质申报凭证的要求,我行各机构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作为业务凭证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并按我行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保管、归档。
二、申报操作流程
(一)涉外收入/境内收入申报流程
1、单据填写
《涉外收入申报单》
个人客户在我行办理境外汇入汇款入账、西联收汇、境外汇出汇款退汇等涉外收入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须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签字确认,办理款项申报(境内居民个人非贸项下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涉外收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客户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报送基础信息即可)。
《涉外收入申报单》客户必填项目包括:
(1)收款人名称。
(2)交易编码、相应币种及金额、交易附言。
其中:
“交易编码”:柜员应指导客户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从《涉外收入申报单》所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收入)》中选择对应的编码填写。
“交易附言”:当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交易附言中首先应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
如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交易编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
付款的申报号码。
如为境内非居民收到的境外汇款,“交易编码”由系统默认为“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交易附言”由系统默认为“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3)填报人签章、填报人电话。
其余项目在申报交易提交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居民之间非同名外汇资金划转,境内同一居民在我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收款方应办理款项申报,但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2、录入、打印
柜员提交“8512汇入汇款复核”、“8567西联收汇解付确认”、“8170境内外币支付来账入账”、“1418活期互转”等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联动“8541国际收支数据维护一-收款”交易,如遇系统不能自动联动时,由经办柜员直接调用8541交易录入:
(1)“国际收支数据类型”选择“A-涉外收入申报单表/D-境内收入申报单”,输入银行业务编号后,系统将根据源业务数据自动回显收付款人名称、收款人类型、证件号码等多项信息。
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核对“收款人类型”、“个人身份证件”域返显值。
“国际收支数据类型”字段是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的组成部分,一旦录入错误将无法修改,只能删除后重新录入(下同)。
(2)对于涉外收款业务,柜员应当区分款项来源是否为境外,在“是否跨境付款”域选择“是”或“否”,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应选择“是”,系统自动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应选择“否”,系统自动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3)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返回申报号码,提示打印《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内居民非贸项下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客户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经办柜员无需录入申报信息,直接提交报送基础信息即可;目前境内居民资本项目账户外汇资金同名划转业务,收款银行无需录入管理信息,直接提交报送基础信息即可,也无需打印《境内收入申报单》)。
经办柜员核对无误后,在《申报单》的“银行经办人签章”栏内签字,将《申报单》申报主体联交给客户,银行留存联作为相关收款业务凭证的附件随传票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