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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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渝公交[]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交警支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行为,提高考试质量,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站和考试中心应当按本规范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工作第二章考试员管理第三条从事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须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颁发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方可从事考试工作第四条考试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制度,总队负责对全市汽车类和摩托车类考试员的资格申请考核、资格期满审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落实第五条考试员岗位管理实行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制度总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试员实行岗位交流与轮岗;考试员岗位交流与轮岗原则上在车辆管理所内部开展,经总队党委批准,也可在总队直属各单位中进行;区县车管站考试员的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第六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第七条届满两年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得再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收回其《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第八条考试员应当认真做好考场组织工作,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以及考试双签名制度,合理安排好考场,以备考生考试和候考,保障考试工作的秩序良好、严谨高效考前点名考试员要在考试前集合考生,出示考试员证,公开考试名单,公布考试要求,核实考生身份考中鉴定考试员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考核考生,执行考试标准,判定并签注考试成绩考后讲评考试员要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不合格的,要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解答考生疑问;对考试合格的,考试员与考生实行双签名第九条考试员对于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得安排考试,并作如下处理:属于不符合考试程序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进行调查更正属于前一考试科目签注有误的,应当转前一科目考试员核实属于对考生身体条件有疑问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调查核实属于不符合预约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员的,应当告知考生第十条考试员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提前到达实施考试现场,清理考试场地,制止无关人员滞留考试场地;严格执行考试前检查确认考试场地、道路设施和考试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规定制度;严格执行向考生宣布考试内容、方式、时间、纪律和考试合格标准制度;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遇特殊、紧急等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确保安全;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中止并告知考试不合格、舞弊、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第三章考试方式、内容和场地要求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在总队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第十二条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车管分所、区县车管站考试工作范围划分: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负责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工作;主城区各车辆管理分所只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的考试工作;远郊区各车辆管理分所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分所经总队同意后可以进行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区县车管站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普通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第十三条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桩考和项目的考试科目、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第十四条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计规范,符合公安部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的设计需要考试场地内的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准确;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应当针对考试车辆类型设置相应的候考区、服务项目、“五进”宣传、监控设施、考试项目和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第十五条科目二桩考项目的考试实行全市联网考试场内应当安装指纹识别系统、自动拍照、自动打印考试成绩设备,由市考试中心每天将考试成绩数据实时录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的“统一版”中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目一、科目二考场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考试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第四章考试第十七条科目一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考前准备1组织考试人员按照学科考试计划,提前到预约岗预约考试时间,并组织考生准时参考考生迟到15分钟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可另行预约考试时间2考试预约岗受理预约考试时,要求与考生见面,审查《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受理凭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成绩记录》等报考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报考手续是否注明培训单位名称;手续是否齐备、准确、有效;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考生是否经过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3考生凭身份证、受理凭证或成绩记录表进场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对不听从执考人员管理的学员,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程序1对考生进行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2安排考生入场,确定考试座位,座位确定后未经考试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3考试员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全场考试时间45分钟4考试完毕后由电脑打印成绩单,交付考生5考生答题完毕后,提交考试受理凭证并迅速退出考场 6考生离场后可采用滚动考试方法另换考生继续考试第十八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二考试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进行红外线桩考仪考试时,考前应指定安全防护员,防止学员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并根据考试车型及时调整场地图形尺寸和微机设置;4 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参考学员;2对参考人员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参考人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 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做好安抚、鼓励工作,消除参考人紧张情绪和心理压力;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上车考试时,再次核实,做到人、证相符,防止替考 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十九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三科目三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考生;2对考生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考试路段的起始点; 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合格后,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其他准驾车型应当抽取当天合格人数的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要求第五章考试工作纪律第二十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进行指导考试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已通过其他科目考试成绩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取消该考生已通过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停训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培训单位、考生对考试员和考试工作的申诉、举报,应及时查处任何人不准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考试员和考生正在进行的考试第二十一条考生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考试严禁考生携带资料参加考试、考试时应当关闭通讯工具严禁互相商量、替考、场外指导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考生与考试员存有其他利害冲突,考试员有可能对考试评判结果有影响的,考生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考试员应当申请回避第二十二条考试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按照考试科目、项目和标准实施考试,做到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接受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申请人赠送的礼金、礼券、礼物等;严禁使用培训单位车辆接送,不得接受培训单位、教练员、考生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违反规定,不按科目、项目、标准评判,漏签、错签、涂改考试成绩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执行考试职务考生未经考试,严禁考试员签注成绩单,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他人钱物、接受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员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员管理不参加考试者不得进入考试场地;严禁出现抄袭、替考、在考试车辆上做标记、在场地上做标记、在考试项目上做标记等考试舞弊行为;禁止随意走动,接打电话,大声喧哗;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当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内滞留;科目一考场内禁止吸烟;考试中禁止交谈;禁止携带学习资料入场;科目二考场禁止打手势指挥场内考试人员;不得故意损坏或擅自调整、移动考试设备第六章考试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抽查制度交警总队应当采用明查暗访多种形式定期组织抽查考试员的考试工作,写出书面记录,通报查明问题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场秩序;考试程序;考试纪律执行情况;《考试成绩表》的签注内容与计算机系统记录内容的一致性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考试责任倒查机制对驾龄在1年以内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审查并记录当事人考试、发证情况,并联合发证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发证地车管所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形成责任倒查书面材料,存入事故处理档案经倒查发现有档案不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受理考试工作投诉,查处违规考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培训单位违规异地招生、教练员存在派人替考、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或百人考试合格率低于50%的驾校,车辆管理所应及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对该驾校培训人员的各科目考试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工作规范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4号)要求,为规范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和考试系统验收工作,确保新建考场符合建设标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结合我市驾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考场验收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考场验收及租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场建成且设备调试结束后,考场建设单位应向考场验收及租用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方案评审、批准意见。

(三)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资料清单。

(五)考场基本情况表(科目一、二、三);科目二应附模拟考试报告,不少于120×场地小时期望考试人次。

(六)法人证明。

(七)考场日常管理制度。

(八)考场平面图、考试组织及考试监控方案等文件。

(九)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十)考试系统的标准符合性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考场验收及租用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考场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小组验收。

第四条考场验收应按照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030.1.2-2012)》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对考试场地、考试系统、视频监控、考场标识、考试组织进行验收。

第五条考场验收程序及检查验收内容:(一)召集考场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召开验收会议,介绍验收组成员、工作职责及纪律要求,说明验收目的、依据、内容和方法。

(二)核实信息1.考场信息:考场名称、考场地址、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系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联系人、考场类别以及是否接入考试监管系统等信息。

2.系统信息:考试系统生产企业、联系人、产品型号、评判方式、软件版本号、数据库软件等信息。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经信发[2018]1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831030422【发布日期】2018.03.11【实施日期】2018.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14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规范装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机动车辆上公共道路开展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城管委联合制订的《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1日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规范装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测试车辆”)上公共道路行驶开展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以下简称“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有效控制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重庆市推进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20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需在本市上公共道路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测试主体”)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成立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开放测试道路认定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协调解决。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19.01.25
•【字号】渝交法〔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交法〔2019〕5号
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局质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8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3〕16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交通局
2019年1月25日附件1
2
附件。

2020年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精品

2020年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精品

2020年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精品2020年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精品渝公交[2008]167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2008年7月15日印发(共印12份)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行为,提高考试质量,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分所)、车管站和考试中心应当按本规范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工作。

第二章考试员管理第三条从事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员),须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颁发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方可从事考试工作。

第四条考试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制度,总队负责对全市汽车类和摩托车类考试员的资格申请考核、资格期满审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落实。

第五条考试员岗位管理实行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制度。

总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试员实行岗位交流与轮岗;考试员岗位交流与轮岗原则上在车辆管理所内部开展,经总队党委批准,也可在总队直属各单位中进行;区县车管站考试员的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六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

第七条届满两年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得再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收回其《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工作规范.doc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工作规范.doc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工作规范1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工作规范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4号)要求,为规范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和考试系统验收工作,确保新建考场符合建设标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结合我市驾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考场验收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考场验收及租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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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考场建成且设备调试结束后,考场建设单位应向考场验收及租用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方案评审、批准意见。

(三)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资料清单。

(五)考场基本情况表(科目一、二、三);科目二应附模拟考试报告,不少于120×场地小时期望考试人次。

(六)法人证明。

(七)考场日常管理制度。

(八)考场平面图、考试组织及考试监控方案等文件。

(九)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十)考试系统的标准符合性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考场验收及租用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考场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小组验收。

第四条考场验收应按照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030.1.2-2012)》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对考试场地、考试系统、视频监控、考场标识、考试组织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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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考场验收程序及检查验收内容:(一)召集考场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召开验收会议,介绍验收组成员、工作职责及纪律要求,说明验收目的、依据、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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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实信息1.考场信息:考场名称、考场地址、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系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联系人、考场类别以及是否接入考试监管系统等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渝办发[2007]3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348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为了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和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解决主城区群众“打的难”问题,满足和保障群众出行需求,使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主城区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投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负责协同实施工作。

二、运力结构调整投放主要内容(一)投放方式本次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其现合法拥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数量,以一定比例配置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

(二)配置比例、数量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配置比例为5:1,配置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数量在1500个以内。

(三)配置条件、要求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基本条件为:在主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营出租汽车企业;企业自有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

基本要求: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不以任何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对主城区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户,给予一年的整合期,通过整合等方式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后,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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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
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5]19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需求,切实提高驾考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简政放权、公正透明、便民利民、廉洁高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以转变考场建设租用方式、实行自主预约考试、推行社会考试员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驾考模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在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和便民高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驾考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

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规划考场建设租用布局,规范社会考试员招聘管理,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满足不断扩大的驾考需求。

--积极引导。

取消驾考考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合理引导社会考场进入驾考领域,按需有序建设租用考场。

--公正透明。

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租用社会考场。

确保驾考工作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透明、廉洁公正。

--社会参与。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驾考考场建设,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驾考监督评价工作。

--便民利民。

尊重群众自主选择意愿,简化报考手续,优化驾考程序,提高办事效
率,依法保障群众驾考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1.安排部署(2015年9-11月)。

全面部署驾考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计划。

拟定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建设租用需求、标准、程序,自主预约平台建设方案和社会考试员招聘办法等。

2.启动实施(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

发布考场建设租用信息并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启动实施。

开展自主预约考试和社会考试员招聘试点。

实现驾考智能评判,构建相互融合的驾考信息平台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一站式”的驾考服务。

3.推进完善(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

通过运行、反馈、评估、修正,完善驾考改革有关制度规范,形成服务便捷、运行规范、程序透明、监管严密、群众满意的驾考管理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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