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称“黑名单”,指的是那些多次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这个名单上,被列入者不仅会受到网络曝光,可能会面临的还有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重要职务等一系列限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欠款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多次失约,一直拖欠债务,将该款项视若无物,甚至采用迁移财产、拍卖走人等手段来原地消失,都可能成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
其次,在不同领域的失信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在酒店、物流、租赁等领域中重复出现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消费者的诉求置若罔闻,也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大原因。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行为,也会被计入“黑名单”。
再者,在法律方面,如果被执行人以欺诈、隐瞒等方式骗取贷款,在未偿还该笔贷款的情况下又申请新的贷款、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下都会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
此外,不能遗忘的是,涉及公共利益、安全领域的失信问题,如违规进行药品广告、裁剪电线等极具危害性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这些行为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显现出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依法守信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您不幸被列入“黑名单”,又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应该及时了解自身的失信情况,然后积极跟进追讨欠款,尽力避免继续不履行合同。
同时,可以与债权人谈判协商,寻求和解办法。
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除此之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恢复信用的途径也非常重要,可以采取通过信用修复、履行社会义务、强制采取教育措施等方式,来消除失信记录,最终恢复信用。
总之,作为个人或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向债权人及时还款。
不要以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罚的代价将是相当惨痛的。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失信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区别一、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什么区别法律常识: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区别是:角色定义不同,法律确认不同等。
执行人是法院,而被执行人是上诉期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
法律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后会怎么样一、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后会怎么样1、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这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产生影响,使其难以进行正常的商业或个人交易。
2、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法院可能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其他措施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3、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可能会对其作出刑事处罚,例如罚款、拘留或监禁等。
4、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其信用记录可能会被记录在案,这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因此建议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何计算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解除最高法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解除最高法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味着个人或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除失信状态,维护自身信誉及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该采取主动措施,积极履行与执行有关的法律义务,从而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解除。
具体来说,最高法文件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主要的原因是违反了执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因此,要想解除失信状态,最根本的做法当然是履行起本应承担的责任。
比如,被执行人欠款,可以及时支付内欠的款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可以主动履行义务,以显示出积极的态度和决心。
同时,在履行义务时,不仅要主动积极,而且还要注重实际效果。
因为如果执行结果不够理想,那么“失信被执行人”状态恢复的速度就会受到影响。
二、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财产报告是指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推进,财产报告制度成为了一项必备的程序,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不得有所欺瞒或遗漏。
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时,被执行人应该完整、真实、准确地向法院提交财产报告,并及时更新报告内容。
如果被执行人想要解除失信状态,就必须主动积极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三、通过行为改变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可以通过行为改变司法建议。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履行义务、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等积极措施,以及一些其他在执行过程中展现出的规范行为、合作精神等,改变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评价。
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表现出良好的行为表现,那么执行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考虑,从而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怎么解除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怎么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面的人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等;行为处处受到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一、哪些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怎么才能删除失信信息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被执行人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日益完善,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无视法律法规,故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严厉制裁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以下高消费行为:(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2. 被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出境。
如需出境,需事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3. 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其在金融、教育、就业、出行等领域的信用评价。
具体包括:(1)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等业务受到限制;(2)在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购买房屋、车辆等商品受到限制;(3)在教育培训、就业招聘等领域受到限制;(4)在出行、住宿等领域受到限制。
4. 被追究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如故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等。
5. 被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公开曝光,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依据文号、执行标的额、失信事实等。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较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一、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与失信。
1、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2、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
3、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失信被执行人
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
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过程:
程序性规定: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
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启动程序:“双重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
认定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作决定书。
生效时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律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的工作机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即刻可以录入。
获取名单信息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对行为人本身的影响:
1.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4.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5.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7.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8.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领域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
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删除途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