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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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结算管理制度

供电结算管理制度

供电结算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改革,供电结算管理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重要性。

供电结算管理制度具有规范供电企业结算行为、保障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等作用。

为规范供电结算管理行为,加强对供电结算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供电企业与用电单位之间的电力结算管理。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

供电结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结算过程中不得存在歧视性对待。

2. 合理原则。

供电结算应当合理合法,按照规章制度和市场行为的要求,不得有意或无意地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

3. 规范原则。

供电结算管理应当遵循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结算流程1. 用电单位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信息,供电企业根据用电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结算,发出结算单。

2. 供电企业收到用电单位的结算单后,核对用电单位提供的信息,如有不符,向用电单位提出异议,协商解决。

3. 用电单位向供电企业支付相应的电费,供电企业收到电费后,开具正式发票,用电单位收到发票后确认。

4. 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时间向上级单位报送结算相关报表和资料。

五、管理责任1. 供电企业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对结算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履行好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责。

2. 结算部门负责制定结算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供电结算工作的开展。

3. 用电单位负责落实供电结算工作,准确提供用电信息,及时支付电费。

六、监督检查1. 上级单位对供电结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供电企业整改。

2. 相关部门对供电结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收到投诉及时处理,保障用电单位的合法权益。

3. 供电企业自行对结算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结算工作的合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供电企业。

3. 本制度的修正和补充,需经过相应的程序和程序,方可生效。

以上即为供电结算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供电企业和用电单位的结算工作有所帮助。

煤炭经营公司结算管理制度

煤炭经营公司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经营公司的结算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煤炭经营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炭经营业务,包括煤炭销售、采购、运输等环节的结算。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结算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四条煤炭经营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结算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未约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 诚信原则:结算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3. 安全原则:确保结算过程中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4. 高效原则:提高结算效率,缩短结算周期。

第三章结算流程第五条结算流程如下:1. 销售结算:(1)销售部门在煤炭销售完成后,及时收集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

(2)销售部门将相关凭证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开具销售发票,并与客户进行结算。

(4)销售部门收到款项后,及时将凭证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2. 采购结算:(1)采购部门在煤炭采购完成后,及时收集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

(2)采购部门将相关凭证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开具采购发票,并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4)采购部门收到款项后,及时将凭证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3. 运输结算:(1)运输部门在煤炭运输完成后,及时收集运输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

(2)运输部门将相关凭证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并与运输公司进行结算。

(4)运输部门收到款项后,及时将凭证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结算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结算流程的监督和指导;2. 负责审核结算凭证,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合规性;3. 负责开具结算发票,并与客户、供应商、运输公司进行结算;4. 负责核对结算凭证,确保结算的准确性;5. 负责结算资金的划拨和监督。

电力市场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电力市场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电力市场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电力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电力市场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电力市场交易制度电力市场交易制度是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活动时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它包括交易规则、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方式等要素。

1.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交易公正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应包括下列内容:(1)市场准入:要明确哪些主体可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进入市场。

(2)交易方式:可以包括固定价、竞价、协商等不同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3)交易时段:明确交易时间段,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

(4)信息披露:规定交易信息的披露要求,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2. 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参与主体是指能够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电力交易的组织或个人。

一般来说,市场参与主体可以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等。

发电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将自己的电力产能进行销售,输电企业负责将发电企业生成的电力输送到用户手中,配电企业负责将输电企业输送的电力分配给各个用户,而售电企业则负责将电力以电力市场交易为基础进行销售。

3.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是指电力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方式和方法。

根据市场的不同,交易方式可以有多种形式。

固定价交易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电力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购买或出售。

竞价交易则是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主体间的供求情况通过市场竞争的手段得以体现,以实现市场价格的形成。

二、电力市场结算管理制度电力市场结算管理制度是指电力市场在交易结束后进行结算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1. 结算规则结算规则是电力市场结算的依据,包括交易结算周期、结算对象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交易结算周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结算时间,可以是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等。

结算对象是指交易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等。

电厂煤管理制度

电厂煤管理制度

电厂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厂煤管理工作,保障电厂生产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电厂职工以及与电厂煤相关的供应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电厂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高效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供应、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监测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电厂应对煤炭采购来源进行审查,绝对禁止购买非法、偷盗、劣质和不合格煤炭。

第六条电厂应遵守国家有关煤炭资源开采、利用的法律法规,维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与利用,保障资源供应。

第七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供应商、承包商、员工培训、考核激励机制。

第八条电厂应加强煤炭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员工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意识。

第二章煤炭供应和采购管理第九条电厂应与合法、信誉良好的煤炭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采购合作关系,确保煤炭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十条电厂应对煤炭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落实煤炭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可靠供应。

第十一条电厂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供应商合作协议,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厂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需求,合理安排煤炭资源采购,避免囤积和浪费。

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验和评价制度,确保采购煤炭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追溯和记录档案,做好煤炭质量的追溯和溯源工作。

第十五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煤炭质量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六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储存区,按规定进行煤炭储存。

第十七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储存管理规定,明确储存点位、煤炭分类和储运秩序。

第十八条电厂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煤炭储存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电厂应加强煤炭仓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与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储存档案和账册,加强煤炭储存的追溯和溯源工作。

煤炭结算工作方案

煤炭结算工作方案

煤炭结算工作方案引言煤炭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较为复杂,结算工作也因此需要各方的配合和规范化。

煤炭结算工作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障煤炭市场秩序,促进煤炭流通和价格稳定,提高煤炭产业效益。

本文档旨在制定煤炭结算工作方案,促进煤炭结算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一、煤炭结算工作流程1. 煤炭结算工作的主体煤炭结算工作的主体包括:煤炭生产企业、煤炭流通企业、购方、煤炭价格监测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

2. 煤炭结算工作的流程(1)煤炭生产企业将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出厂销售,并开具发票。

(2)煤炭流通企业购买煤炭产品,并开具发票。

(3)购方在交付货款后收货,并在一定时间内对货物和发票进行核实。

(4)购方结算货款,并将发票纳入税务清单中。

(5)煤炭价格监测机构监测煤炭市场价格走势。

(6)政府监管部门对煤炭市场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煤炭结算工作的规范化建设1. 加强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对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测,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价格,对煤炭价格的波动进行分析和监测,为煤炭结算工作提供准确的市场参考。

2. 推进电子发票应用推广企业电子发票的应用,加强对电子发票的监管和管理,降低煤炭结算过程的成本。

3. 完善煤炭结算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煤炭结算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结算服务和管理平台。

4. 建立煤炭质量监管体系建立煤炭质量监管体系,对煤炭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和检验,保障煤炭产品质量,并规范市场行为。

三、煤炭结算工作的风险控制1. 改进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改进煤炭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建立订单管理系统,通过在订单中约定到货计价标准、交付方式等约束条件,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风险。

2. 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主体、内容、期限、违约责任等,严格遵守合同规范,降低交易风险。

3. 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交易风险,及时预警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煤炭结算工作方案

煤炭结算工作方案

煤炭结算工作方案1.前言为了确保煤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煤炭结算工作方案。

该方案适用于我公司内部所有煤炭结算业务,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工作流程2.1 订单签订当收到客户的煤炭销售订单时,需首先确认订单内容,并与客户确认订单的数量、品种、质量和价格等信息。

确认无误后,由销售岗位向财务岗位递交订单。

2.2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在收到订单后,应第一时间审核订单。

审核包括对订单的财务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订单的钱款与财务流程安排的相符。

2.3 煤炭采购在收到确认后的订单后,销售岗位应该尽快与运营岗位沟通,并安排煤炭采购,以保证订单按期交货。

2.4 订单执行在采购到煤炭后,由物流岗位负责进行运输工作,并按照订单要求,将煤炭运送至客户所在地点。

2.5 结算审核当客户收到煤炭后,应在我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并将结算单递交我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2.6 结算完成在完成结算单之后,我公司财务部门收到结算单后,审核并进行结算。

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

在确认无误后,向财务账户中转账。

3.注意事项3.1 注意煤炭质量在煤炭结算中,应在订单确认之前对煤炭的质量进行核实,以避免煤炭质量不合格带来的经济损失。

3.2 控制采购风险在采购煤炭时,应注意风险控制,对煤炭供应商进行核实,以避免煤炭采购过程中带来的风险。

3.3 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各部门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加强团队协作能力,确保煤炭结算工作的有效开展。

4.结论本煤炭结算工作方案是我公司内部煤炭结算工作的基础,各部门应该加强对该方案的落实,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保障我公司煤炭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煤矿电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煤矿电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随着煤矿负荷不断地增加,直接影响着我公司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为加强用电管理,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用电行为,充分调动全矿各部门节电降耗的积极性,完成各项节能降耗目标,有效控制电力消耗,降低成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节约用电管理内容(一)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8:00—22:00高峰时段:8:00—12:00平均时段:12:00—18:00,22:00—0:00低估时段:0:00—8:00(二)煤棚选煤厂节约用电管理内容1、值班操作工要掌握系统运行情况和生产出煤情况。

2、联合生产、销售确定并规划出煤时间及停工检修时间,尽量集中出煤。

3、严禁皮带、破碎机长时间空载运行。

4、对大型固定设备,做到避免峰期时段用电,严格遵守避峰填谷、分时用电管理制度。

5、合理利用生产时间段对皮带等运输设备进行巡查,减少检修时间设备空运行时间。

4、(其他内容)(三)调度室节约用电管理内容1、统计监控屏、监控、电脑、机房等智能化设备用电消耗,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控制电耗。

2、(其他内容)(四)矿部及各施工队节约用电管理内容1、矿部办公楼、宿舍楼(3处)、食堂、冷库、浴室、门卫室、矿部二楼会议室、宿舍一楼电教室、一标矿部办公室(1个)、宿舍(6个)、等用电消耗统计。

2、对有电度表计量的施工队及修理厂,按实际走码、倍率计量进行费用合计。

对无电度表计量的施工队及修理厂,以及往年每月用电损耗大小,计算合理区间进行费用核算,并逐步增加安装电度表,分类计算。

3、对工业广场照明灯、磅房、停车场、采坑排水泵等用电设备合理规划,分类统计用电消耗。

4、(其他内容)二、被考核部门及责任划分(一)煤棚:考核范围为煤棚范围内所有用电设备(破碎机、风筒、喷雾机、皮带、电脑设备、电暖气、空调等)及前院宿舍的用电管理。

(二)选煤厂:考核范围为选煤厂范围内所有用电设备(破碎机、皮带、机房、电脑设备、电暖气、空调等)及办公室、宿舍的用电管理。

电厂煤炭调运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厂煤炭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煤炭调运效率,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煤炭的采购、储存、调运、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电厂煤炭调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煤炭调运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设立煤炭采购部,负责煤炭的采购、合同签订、价格谈判等工作。

第六条设立仓储部,负责煤炭的储存、保管、盘点等工作。

第七条设立调运部,负责煤炭的调运、运输安排、物流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设立使用部,负责煤炭的使用计划、消耗统计、余煤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煤炭采购管理第九条煤炭采购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价格、质量、产地、运输等因素,确保采购成本最低、质量最优。

第十条煤炭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煤炭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煤炭采购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煤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二条煤炭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潮、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煤炭储存应按照品种、规格、产地进行分类存放,保证煤炭质量。

第十四条煤炭储存期间,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章煤炭调运管理第十五条煤炭调运应根据电厂生产需求,制定合理的调运计划,确保煤炭供应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调运部门应提前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时间、路线、运费等事项。

第十七条煤炭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调运部门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第六章煤炭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使用部门应根据电厂生产计划,合理制定煤炭使用计划,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使用部门应加强对煤炭使用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煤炭消耗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煤炭采购和调运提供依据。

国能电厂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国能电厂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能电厂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工程结算的质量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能电厂各种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程结算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国能电厂工程结算管理应当与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相互配合,形成整体有效管理。

第二章工程结算程序第六条工程结算程序包括编制结算文件、审核结算文件、复核结算文件、批准结算文件、结算支付等环节。

第七条工程结算文件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结算单、结算说明、结算附件、结算报告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文件的规范和完整。

第九条工程结算审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位工程价款计算、工程价款计提、结算单的填写等方面。

第十条工程结算复核应由专门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内容应当包括结算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批准应由相关领导人员进行,批准内容应当包括结算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等方面。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支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工程结算责任第十三条工程结算责任包括编制责任、审核责任、复核责任、批准责任、支付责任等方面。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的编制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结算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的审核责任人应当对结算文件进行细致的审核工作,确保结算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的复核责任人应当对结算文件进行严格的复核工作,确保结算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的批准责任人应当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结算文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的支付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支付工作,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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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电煤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煤结算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煤结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主供区域各燃煤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电厂”)、煤业各分公司(办事处)。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煤业燃料供应事业部(以下简称“燃料供应事业部”)是电煤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业主供区域电煤结算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负责集团系统电煤结算分析及通报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汇总入厂电煤验收数据的上网情况、电煤上网的结算情况、电煤资金上网的支付情况;
2.负责每月对各分公司(办事处)的电煤结算工作进行例行检查;
3.负责根据各分公司(办事处)的电煤结算分析报告(含自主供应区域),编制集团全口径月度电煤结算分析报告,按时向集团报送;
4.负责协调处理集团各区域公司、各电厂、各分公司(办事处)提出的有关电煤结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5.负责每年末对各分公司(办事处)的年度电煤结算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对各分公司(办事处)的基础台账进行重点检查,负责年度电煤结算优秀单位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煤业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和系统功能应用培训。

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完善信息系统中有关电煤结算管理所需的台账、报表;
2.负责处理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各电厂、各分公司(办事处)提出的有关系统技术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各分公司(办事处)是电煤结算有关环节的实施者,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将合同、补充协议录入燃料管理信息系统;
2.负责核对电厂提交的入厂煤数据;
3.负责根据核对无误的数据、矿方的原始票据以及有效供煤合同编制试算单,提交区域公司审核;
4.负责根据区域公司审核通过的结算单通知供煤单位开具购煤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结算票据,并予以审核、汇总,及时转相关电厂;
5.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编制付款通知单向电厂发出付款指令;
6.负责提出月度电煤资金需求计划提交区域公司审核;
7.负责每月开展电煤结算分析工作,按时向煤业报送分公司(办事处)结算分析报告;
8.建全相关电厂预付煤款台账,及时登记和冲抵预付款项,定期(每月末)与相关电厂核对预付款挂账余额。

第六条电厂是本单位电煤结算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将入厂煤验收数据录入燃料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分公司(办事处)核对;
2.负责核对、汇总各分公司(办事处)转来的结算票据;
3.负责根据相关分公司(办事处)发出的付款通知单支付煤款;
4.负责根据付款结果(成功或不成功)进行入库或退回操作;
5.负责筹措、落实电煤资金;
6.负责每月核对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厂财务的结算付款金额、预付款金额、冲抵预付款金额,预付款挂账余额。

第三章基本业务流程
第七条煤业采购模式下的基本业务流程
1.数据基本流程
1.1电厂在电煤到厂验收后的1个自然日内录入数量数据、3个自然日内录入质量数据并审核完毕,提交相关分公司(办事处)核对。

1.2相关分公司(办事处)依据合同及有关标准对电厂提交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1.2.1若没有商务纠纷,相关分公司(办事处)根据核对通过的验收数据及时通知供煤单位或运输单位送交相关运输票据,对票据核对无误后,编制试算单,上传给相关区域公司审核。

1.2.2若有商务纠纷,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商务纠纷,处理结果作为编制试算单依据,按上述程序办理。

1.3相关区域公司负责审核分公司(办事处)上报的试算单,确认无误后形成结算单。

1.4相关分公司(办事处)根据区域公司审核通过的结算单通知供煤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有关票据。

1.5相关分公司(办事处)审核供煤单位提供的有关票据,编制付款通知单,提交电厂,同时将原始票据转相关电厂。

1.6电厂通过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向集团财务公司电子结算系统发送付款信息,并登录集团财务公司电子结算系统,向供煤单位划付资金(其中承兑汇票暂可不通过电子结算系统支付)。

1.7电厂根据付款结果(成功或不成功)在燃料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入库或退回操作。

1.8分公司(办事处)将增值税发票等原始票据及时转电厂,电厂核对、汇总有关数据。

1.9电厂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公司(办事处)付款通知单兑付情况,每月初
与相关分公司逐批进行核对。

2.资金基本流程
2.1相关分公司(办事处)根据月度计划方案中电煤需求数量和价格预测次月需用资金数额,制订月度电煤资金需求计划,提交区域公司。

2.2区域公司审核月度电煤资金需求计划并下达电厂。

2.3电厂根据月度电煤资金需求计划,制订月度资金预算,报区域公司(如预算与需求计划偏差较大,由区域公司负责协调)。

2.4电厂根据电煤资金需求,在煤款账户备足资金。

第四章基础台账、结算分析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电煤结算基础台账及报表,包括:电煤结算分析台账、电煤结算分析月报、年报,电煤铁路大票台账、煤款增值税发票台账、预付煤款台账等(格式见附件电煤结算管理办法);要建立健全电煤结算基础台账、报表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定期将基础台账、报表等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九条为加强和规范电煤结算管理,相关单位要定期进行结算情况分析。

1.燃料供应事业部及相关分公司(办事处)根据集团财务公司每月提供的电子结算系统资金支付数据,分别进行对账分析。

燃料供应事业部就电煤资金支付情况与结算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集团;
2.每月末由燃料供应事业部通过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电煤结算基础报表在网上公布,作为各单位分析的基础数据;各分公司(办事处)在每月3日前完成电煤结算业务开展情况及电煤资金支付情况的分析工作(含自主供应区域),并将分析报告结果于每月4日前报燃料供应事业部汇总(自主供应区域公司报煤业的分析格式见电煤结算管理办法);燃料供应事业部在每月8日前编制全系统电煤结算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

第十条各分公司(办事处)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整理基础台账,检查
电煤结算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合同的出卖人、结算单位、煤款的收款人原则上应一致。

除下列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办理委托付款:
1.法院出具判决书、裁定书等原件,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的;
2.因工商变更原因,有工商部门的书面原件证明其名称确实发生变化的;
3.确实需要办理委托付款的,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结算书,委托结算书必须经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委托单位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并提供被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资格证》。

分公司(办事处)审核后填写“委托结算申请单”,上报区域公司审批。

委托结算不允许进行二次委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燃料供应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电煤结算管理基本业务流程图
附件:
电煤结算管理基本流程图
合同由煤业分公司(办事处)录入集团燃料管理信息系统
煤业分公司(办事处)将
发票、铁路大票等票据传
递至电厂审核
验收数据由
电厂录入集
团燃料管理
信息系统。

煤业分公司
(办事处)
核对验收数

煤业分公司
(办事处)提
出资金分配
意见,编制付
款通知单,向
电厂发出付
款指令
煤业分公司
(办事处)编
制试算单,区
域公司审核
形成结算单。

通知供煤单
位开具发票
供煤单位提供铁路大票、汽车运单等结算资料电厂在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入库/退票
电厂在集团财务公司电子结算系统上划付煤款
煤业分公司
(办事处)根据电煤需求和下月预计付款金额,制订电煤资金月度需求计划,交区域公司
电厂根据
电煤资金
需求,筹集
落实电煤
资金
电厂根据电煤
资金月度需求
计划,制订月
度资金预算,
报区域公司
(如预算与需
求计划偏差较
大,区域公司
负责协调)
区域公司
审核电煤
资金月度
需求计划
并下达电

结算管理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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