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本科生2020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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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激励广大同学形成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良好氛围,促进同学们全面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二、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体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的要求。

学生综合测评的过程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是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

综合测评分两级评选,初审小组由各班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及团支部代表组成,二级评审小组由年级委员会组成,由年级学生教育管理教师任组长。

各年级综合测评初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附加分和综合分计算等事宜,初评结果上报年级委员会,由年级委员会进行二次审核,最后由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班级综合测评结果有1—3天的网上公示期。

如同学对公示的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若有异议,可逐级提出质询意见。

四、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平均分和综合测评附加分两部分构成:(一)学业平均分具体算法为:单科考试成绩乘以该科目的学分求和再除以该学年总学分。

计算科目为该学年所修的必修课和全班同学选修率在90%以上的专业选修课,不含公共选修课。

(二)综合测评附加分设加分上限,最多不能超过9分(含9分)。

附加分标准见分则,各班若有加分项目不在列表,可按相似加分条件酌情处理(但须报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批准)。

五、以班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定名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名次确定推荐名单。

具体有关奖学金等级评定细则以该年学校有关部门所发奖学金评定通知为准。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在校内外制造安全或纪律事故者;(二)受到学校、院系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以书面处分通知为准);(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单科学习成绩不及格者,考试作弊或论文剽窃者;(四)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成绩、假证明者。

中山大学哲学系本科生奖学金

中山大学哲学系本科生奖学金

中山大学哲学系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为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出一批“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学生处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学年中山大学院(系)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学生〔2017〕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哲学系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案是我系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适用于我系全日制本科生。

其实施接受全系师生的监督。

第二条本方案旨在对学生在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三个方面上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方案中具体划分了四个层级的指标,以提高可操作性,并实现测评标准的定性和定量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由我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各班级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和评审。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班主任代表、专职辅导员及兼职辅导员。

班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党员代表、班干部、普通同学代表,成员人数应不少于年级人数的10%(不足1人按1人计),原则上普通同学代表人数占一半。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成绩由年度学业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评定结果两部分构成。

1、年度学业平均成绩是当学年内除公共选修课外所有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的学业加权平均分成绩,并最终转化成绩点成绩,原则上以教务系统导出数据为准。

2、综合素质测评评定结果由必达项和选达项的达标情况确定:必达项若不达标,则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奖学金评选;选达项的加分不得超过本人当学年度学业平均成绩绩点的20%,其中,课程成绩、四六级成绩、哲学学术论文发表、学习类竞赛的加分不设上限,其他项总计不超过5分。

加分细则

加分细则

附件: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其中基础性素质与发展性素质测评共占15%,学业测评占85%。

计算公式如下:综合素质测评分=(基础性素质分+发展性素质分)×15%+学业成绩分×85% 第五条基础性素质测评。

基础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养、组织法纪素养、学习发展素养、科学文化素养与身心健康素养等五个一级指标构成,依据《基础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见附件),由所在班级的测评小组进行评分。

第六条发展性素质测评。

发展性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测评学年自身素质拓展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包括荣誉称号、文体艺术等竞赛、社会工作、知识与技能四个加分维度(加分上限为40分)和日常操行减分项。

(一)荣誉称号加分1.在本学年度获得如下荣誉称号的,可按如下标准加分:2.网络与实验中心、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办公室、图书馆等单位的非勤工助学岗的优秀学生助理与学院记者团先进个人加2分;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加1分。

3.同一荣誉称号有不同级别的,其加分按照获得的最高级别计算,不累加。

(二)文体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加分1.在各级文体艺术等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及荣誉的,可按如下标准加分:2.参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3.没有设臵特等奖的竞赛活动,一等奖分值按照特等奖分值计算,其他名次以此类推。

附件1:社会工作加分(修订)(三)社会工作加分1.社会工作加分依据是承担工作的内容和学年综合考评结果,具体如下:2.一名学生担任多岗位的,只记一个岗位的加分值,不累加。

3.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未出现重大失误,工作称职原则上均可加基准分,最高加分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以内,其他情况可在基准分和加分上限之间浮动。

4.考核结果由各学生组织管理单位送各系各系学生工作小组,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备注:2012-2013综合素质测评“社会工作加分”项,参照此标准执行;(四)知识与技能加分1.获得普通话证书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者,分别加4分、2分、1分。

中山医学院长学制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医学院长学制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医学院长学制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细化综合测评执行标准,以全面客观,公正合理地指导中山医学院长学制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遵照中山医学院2011年5月制定的《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长学制综合测评小组基于2010年12月修订的《中山医学院长学制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山医学院长学制综合测评增补细则》整理出《中山医学院长学制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此细则服从《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长学制综合测评小组由长学制办公室指导老师,小组长,长学制团学组织代表,长学制各党支部代表和学生代表(每班推选一名)组成,负责审核各班的综合测评结果。

加分扣分审核要严格遵守以下事项:1)加分扣分审核过程必须公开;2)学生加分必须在上交《综合素质测评表》时提供有效证明(素拓网站的记录属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的,不予以加分。

审核小组扣分也应按照相应依据审核加分。

3) 审核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4)班审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切实落实签名制度,各负责人均要在其所负责的项目后“审核人”一栏中签名。

综合测评小组成员若在测评结果审核过程中未能遵守测评规则的相关要求,或未能履行好测评小组成员职责的,经由年级测评小组讨论,可取消该同学学生代表资格。

第三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所缺名额由其邻后名次的同学依次补上:1)必修课或限选课(指选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2)受到学校、院纪律处分或校党、政、团通报批评者;3)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章非专业素质加分(一)学术(学习)和科研成果1.在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文章,按期刊级别降一级加分,如为校级期刊,则增刊文章作者分别递减两分加分。

2.考虑到学术杂志对发表的文章都应其相应的作者限定,因此默认每篇论文署名最前的为第一作者,署名第二的为第二作者,其余均为第三作者。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2014年9月印发)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相关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组成,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星级宿舍评比方案

星级宿舍评比方案

星级宿舍评比方案星级宿舍评比方案1宿舍是学生在校生活的重要居所,是推进学校文明建设、构建温馨、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五种意识,践行“一中精神”,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窗口,为了规范学生宿舍的管理,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表扬先进,促进学生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的养成,让学生在细节中逐渐形成高雅、文明、合作的思维理念,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温馨的宿舍环境,决定在学生宿舍全面开展星级宿舍的评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宿舍管理规则:(一)纪律管理规则1、住宿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同学之间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和睦相处、文明友爱。

2、学生应按时归宿,禁止夜不归宿,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的,须经班主任同意并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否则按夜不归宿论。

3、禁止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起哄、高音量放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或进行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用脚踢门、踹门。

4、宿舍内禁止说脏话、粗话、谎话,禁止打闹、吸烟、喝酒、打牌、搞联欢、聚会或从事任何形式的活动。

5、熄灯后必须停止一切活动,禁止聊天、洗衣服、串门等。

6、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顶撞、辱骂管理人员。

7、禁止学生翻门、翻窗等。

8、爱护宿舍公共财物,不得破坏宿舍设施;9、禁止在宿舍内钉钉子、拉扯绳丝、乱挂衣物,禁止在墙壁上涂写、刻画或粘贴字画、标语、广告、对联、宣传品等。

10、禁止将黄色的书刊或色情、恐怖小说等带入宿舍。

(二)卫生管理规则1、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宿舍干净、整洁。

2、宿舍要制定卫生轮流表,每天要在早上、中午与傍晚三次打扫宿舍。

3、门窗玻璃干净明亮,无破损、无灰尘。

4、卫生用具、热水瓶等摆放有序,地面干净,无痰迹、烟迹,无果皮,无纸屑、烟头等杂物,无存放脏水、脏物。

5、墙壁、屋顶无灰尘、无蛛网、无脚印、球印。

6、窗台、桌子上下无灰尘、无杂物,桌子上物品摆放整齐。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在参照《中山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以专业为单位计算出每个学生当年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大一与大二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大三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60% + 任选大三学年内五门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分*40%。

在此基础上,累加该学年本人的综合测评分数(加分标准详见附表),即为该生本学年度的总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定名次。

二、综合测评加分的上限为6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依照学校划拨名额和比例按名次选定。

有突出特长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资格:1、受过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级)及纪律处分者;2、本年度所有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者(体尖生除外);3、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港澳台侨、留学生生除外)。

五、奖学金及综合测评评定程序如下:1、在院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普通学生代表(2人,需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等人组成的班级奖学金初评小组,负责本班学业成绩核算及综合测评加分审核事宜。

评选小组成员名单上报学工部,由学工部在学生网统一公示。

2、评选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本班同学之加分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向本专业同学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经签名确认(包括没有申请加分者)后上报学工部。

逾期未向本班评选小组递交加分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3、学工部组织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1)年级辅导员、班主任;2)本年级各班选派学生代表一名(学生代表须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3)学院学生会及团委干部中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

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对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每位同学签名确认。

加分一旦签名确认后,不得更改。

4、各班(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参评成绩并在班级(专业)内部公示三天。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20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舞学生争取优秀、进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养诸方面和谐进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养创新人才,依照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生素养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判。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判学生的差不多依据,又是学生进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养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平、公布的原那么,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判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判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养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养综合测评的内容要紧包括差不多素养、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

学生素养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一般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方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养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运算。

差不多素养的测评由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包括:班级导师、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

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人数的10%,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

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养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差不多依据。

第七条经济与治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和各年级辅导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学院学生素养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差不多素养测评第八条差不多素养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运气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养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点的差不多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一辈子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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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本科生2017-2018年度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引导学生结合自身特点寻求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规定的相关内容,在符合《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课余活动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做出相应惩处;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三条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德育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德育加分-扣分。

其中:德育加分最终要乘以系数0.1且德育加分不得超过本人专业成绩绩点(5分制)的20%;扣分不乘以系数,直接扣;凡有缓考的科目,均不计算在学业加权平均分内。

算入学业加权平均成绩的课程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转专业的学生,如该学生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如果在上一学年中途转专业的,则按照具体情况由学院报学校研究处理。

转专业的学生,应计算评奖年度内所学全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四条以专业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序,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奖学金名额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按专业人数确定。

第五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1、受纪律处分或学校通报批评者;2、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旷考或自动放弃考试者;3、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4、一年级新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

5、对2017-2018学年度无故欠交学费或住宿费、水电费、违规用电、违纪的学生,原则上不受理申请第六条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单科成绩低于65分(不含65分),而且单科成绩未达到本班前60%的一、二等奖学金入围者,奖学金等级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学金入围者,不降等,但其排序应在单科成绩高于65分(含65分)的其他三等奖入围者之后。

第七条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符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第八条评选专业名额待定第九条学业成绩及排名因加分导致综合排名上升的,最多只能提升一个等级。

第十条综合测评中德育加分不得超过本人专业成绩绩点(5分制)的20%。

第十一条奖学金初评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执行,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班长或团支书,学习委员及其他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一般为两人,由班级选举产生。

年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加分、扣分、审核等事宜。

加分、扣分、审核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加分、扣分、审核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三天之内向奖学金评审小组反映并要求复议。

复议过程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初评结果经公布后由班长和团支书签字,按时上报学院学工办。

2、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者,不得予以加分;扣分也应有相应依据。

如有特殊原因在9月1日后才拿到获奖证书或其他加分材料(加分材料落款日期在9月1日前),相应加分将放到下一学年,要求加分学生必须及时将加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到给各班的评审小组登记,否则下一学年将不予承认。

3、审核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第十二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度评选奖学金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审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实行签名制度,各负责人均要在其所负责的项目后“审核人”一栏中签名。

第十四条学生有权对评选结果提出复议要求,基本程序为:当事人向该班评审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经核实确实存在差错的,附上审核小组的审核意见后,交学院学工办;经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后,送达该班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班主任、学工办老师及各年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并作出相应解释。

第十六条评奖材料时间范围:上一年度奖学金综合测评加分材料截至日期至第二年9月1日。

第十七条每名学生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奖学金(不包含校内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加分细则第十九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获得各种级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的加分办法如下:(一)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二)志愿服务与义务献血(三)文明宿舍说明:1、“先进个人”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三下乡”先进分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2、军训过程中的表彰,无论个人与集体,不加分;3、“先进集体”指由学校学生处、校团委、省、市、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官方机构发起评定的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红旗团支部、优秀党支部、优秀团委、优秀学生会等;4、各项文化类活动中授予的“优秀团体”、“优秀个人”“优秀志愿者”等不计入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范畴;5、凡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除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外,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分数可与此最高分累加;6、同一个集体获得多个先进集体称号只加最高分的一项;7、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加分在校级基础上再加0.1分;8、主要负责人指党支部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和委员、班长和团支书等;9、一般负责人指党支部委员、团委正副部长、学生会正副部长、班委、团支委等;10、一般成员指团委部员、学生会部员、班级成员等;11、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不加分;12、校区级集体和个人加分为校级分数*0.8计,跨校区的以校级计,院际以院级计(此项适用于竞赛类加分);13、志愿者服务需出示书面证书或证明,每满30小时可计加分0.1;参加学院鼓励的志愿活动者,按参加志愿活动时学院规定的分数进行加分,可累加,上限为0.5分。

14、公益类竞赛所获奖项加分和做公益类竞赛时的公益时数加分只能选择一个。

15、团日活动不加分。

16、本类加分上限为4 分,累加后超过4分的按4分计。

第二十一条竞赛类加分(一)学术类和商业类竞赛加分细则:1、学术类竞赛赛事参考:说明:1、科研竞赛的种类指科技论文、科技制作、社会科学论文竞赛等;2、不同学科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3、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科研成果获奖,可累加;4、国际级大学生学习竞赛前三名加分以4.5计;5、校区级以校级分数*0.8计,跨校区的以校级计,院际以院级计;6、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对于校内外的学术和商业类竞赛,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界定学生参加学术和商业赛事获奖加分的范围、类别和标准;每年出现新的学术商业类的比赛赛事,需由班级评审小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界定。

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最终认证权在院学工办;7、比赛结果取前3名的则按等级算;若超过3名的,第1名以一等奖计,第2、3名以二等奖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8、集体科研成果获奖第一作者以80%计分,第二作者以60%计分,第三作者以40%计分,第四作者以30%计分,第五作者以20%计分,第六及以后作者以10%计分;9、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获奖加分说明:特等奖、特等奖提名以4.5计,一等奖以4计,二等奖以3.5计,三等奖以0.1计。

10、学习竞赛类加分上限不超过4.5分,累加后超过4.5分的按4.5分计。

(二)文化竞赛类加分加分细则说明:1、文化类各种竞赛必须是经院、校、省及以上有关单位批准举办的活动,如:社会调查报告、辩论赛、演讲赛、艺术节、歌唱比赛等;2、在个人比赛中获单项奖的,如最佳、最受欢迎类奖励,按不同等级所属的分数区间,根据具体比赛情况给分(提交相关证明及比赛资料)。

如获院级比赛单项奖,视具体情况加分(0.05-0.3)。

如果同时获等级和单项奖励,则以最高分值项计分,不累加;3、文艺汇演获奖的主要演员加分如上,一般演员加分参照主要演员减半;由学校和学院组织(或派出)的,不授奖的文艺汇演,由学校相关组织(或主办)方、学院团委提供证明材料,按照汇演的实际情况,每次文艺汇演加分不超过0.1,可累加,但不超过0.3;参加其它社会组织、单位组织的没有授奖的文艺汇演,不加分。

4、在团体比赛获奖的,按团体比赛获奖情况加分,优秀个人不加分;5、校区级文化类竞赛以校级分数*0.8计,跨校区的以校级计,院际以院级计;6、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认证权在院学工办;各种活动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奖学金评审小组共同讨论,最终认证权在奖学金评审小组;7、比赛结果取前3名的则按等级算;若超过3名的,第1名以一等奖计,第2、3名以二等奖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且三等奖最后一名为第6名;8、校级及校级以上未取得名次或者等级的优胜奖,按照具体情况酌情加分,校级0.1,市级0.3,省级0.5,国家级0.8,体赛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上述标准加分,一般成员加分减半;9、同一活动获不同级别奖励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同一性质的文化类竞赛活动,只加最高分,不累加;不同性质活动项目可累加,但累加不可超过3次;10、本项加分上限为3.5分,累加后超过3.5分的按3.5分计。

(三)体育竞赛类加分说明:1、友谊比赛不加分;2、体育比赛以每人每次计。

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田赛、径赛和游泳比赛中不同项目在同一次比赛中均可累加;获团体奖项者,如接力赛,个人可按此名次加分;3、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加分如上,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且要提供必要的证明;4、破纪录加分(不计所得名次)为相应名次分数乘以1.25;5、校区级体育类竞赛以校级分数*0.8计,跨校区的以校级计,院际以院级计;6、活动级别根据主办单位确定;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最终认证权在学工办;各种活动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共同讨论,最终认证权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7、本项加分上限为3.5分,累加后超过3.5分的按3.5分计。

第二十二条学术科研加分办法(一)学术论文发表(不设上限):(二) 科研立项(不设上限)说明:核心内容一样的项目获得多次立项,以最高分的项目计,不累计加分。

(三) 辅修与选修加分办法说明:1、辅修及选修课指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以外的由学生自由选择的校内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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