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计提⽐例补充医疗保险计提⽐例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的⼀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单位和个⼈缴费,建⽴医疗保险基⾦,参保⼈员患病就诊发⽣医疗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你知道医疗保险计提⽐例是多少吗?以下是⼩编整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计提⽐例,欢迎阅读。
补充医疗保险计提⽐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2008年1⽉1⽇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由企业或⾏业集中使⽤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于本企业个⼈负担较重职⼯和退休⼈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基本医疗保险个⼈帐户,也不得另⾏建⽴个⼈账户或变相⽤于职⼯其他⽅⾯的开⽀。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计提⽽未实际⽀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资⾦不得税前扣除。
解读: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补充医疗保险,是为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建⽴的,⼆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如下: ⼀、⽴法范畴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法范畴,它反映的是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明确保险机构和参保双⽅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契约的签订是以平等、⾃愿、互利、等价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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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目录一、单项选择题 (2)◇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2)◇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3)◇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7)◇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9)◇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0)◇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11)◇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12)◇基金专户业务 (15)◇托管营运业务 (17)二、多项选择题 (21)◇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21)◇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23)◇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28)◇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3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34)◇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36)◇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38)◇基金专户业务 (40)◇托管营运业务 (44)三、判断题 (47)◇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47)◇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48)◇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49)◇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49)◇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50)◇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50)◇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51)◇基金专户业务 (51)◇托管营运业务 (52)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二〇一三年六月)一、单项选择题◇托管业务基础知识1、托管是()的发展和延伸。
对托管的理解也侧重于与之的关系出发。
A.管理B.代管C.信托D.监督2、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担任。
A.商业银行B.证券公司C.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D.金融机构3、托管服务是为满足客户融资、投资、交易三大需求,由作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为客户相关资产提供安全保管等服务。
A.投资管理人B.独立第三方C.行业协会D.金融机构4、托管服务容包括基础服务和()。
A.增值服务B.资金清算C.会计核算D.会计自动对账5、托管人履职的基本原则是()。
A.安全高效B.诚实信用、谨慎勤勉C.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D.客户至上6、以下( )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A.基金销售机构B.基金份额持有人C.基金管理人D.基金托管人7、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为基础。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按5%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2017-02-21众可信财税服务导读: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学习理解一、基本理解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有别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要求的,属于鼓励类的范畴.对其扣除的标准界定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制.当前,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实当中存在的情形比较多,由此也引起部分如何认可的争议.由于两者在个人所得税上,无论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公司缴纳的部分,都视为个人取得所得进行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下年金递延纳个人所得税已得到实践,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其他产品却未应用起来.二、事例应用适用人员的范围对适用人员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投资者或者职工,在财税[2009]27号文中规定的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对《实施条例》中的"投资者"的界定我们没有找到依据,但是就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来理解,投资者也应属在企业任职、工作,才有相应的列支条件,否则只能取得分红的权利.财税[2009]27号文中提及的全体员工的概念,很多人理解如果只为部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任何支付的金额都不能税前扣除.不知是27号文有意为之,还是从整体标准计算限额为计算出发点,对其规定为全体员工的范围,我们持支持态度,对由于年度内人员的变化、手续的办理的情形,属正常的差异事项,应予以认可.有的企业为高管办理的相应保险,有别于一般职工的保险险种,此时虽然符合了全体员工的范围,但其享用的标准不一样.这种情形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不必拘泥于全体员标准一样的苛求.适用计算基数的问题在基本社会保险中我们已探讨,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采用的工资总额的概念,而且是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我们倒不建议使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来作为计算标准,当然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标准,也造成与事实的不符.实际上,只要企业缴纳的比例是低于工资总额的5%,这里的工资总额或许是包括企业计提的部分,我们也应认可其账载金额,并作为税收金额,此时注意看企业是否有实施的合作机构,并定时的进行缴纳,如果只计提未缴纳,此情形下可以不予认可,暂行纳税调增处理.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5%来计算限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虽按合规比例缴纳,但是出现纳税调增的情形,而之后年度如出现限额空间,能否再转回原来调增的部分,也没有合适的依据.2014年版本的纳税申报表有潜意识的表达了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5%限额,这相当于是对于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的一个新的解读.之后年度补缴的情形承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理解,补缴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允许之后年度予以扣除,当然现在来看,要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5%以内才可以,如果无法扣除完的,只有追溯进行了.但操作上还是比较麻烦的.对于支付的理解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对于当前实施的年金的实施政策,都明确了对其支付的理解,通常看是否有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的文件,与合规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合同来判断,而不仅仅是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保管计提的年金.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则显得较为复杂,这是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有通过社保部门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还有企业自管的形式.如《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京劳社医发[2003]52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结合其他部门的形式要求,通过社保部门办理的,并且支付保险费的,是最易获得认可的.从补充医疗的管理形式上来看,其中可以自管,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管理,并非一定涉及到社保局的工作程序.同时由于市场行为的多样性,让社保局出具证明比较难(如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在报销或支付后进行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合同、发票等真实的行为表现.而对于自管的形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我们倒认为企业应作为风险事项进行管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承认其他部门的文件来结算审核企业实际上的实施情形,而不是简单从自身的判断来理解,本身企业拨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也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备用账户,与存入保险公司没有本质的差异,当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了这种自管的形式,这种理解的"胸怀"实属值得"尊敬".当然我们建议是支付给保险公司处理.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在较多时候容易与企业自行办理的商业保险混淆,尽管补充医疗保险较多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的.由于保险行业的竞争,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所开发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更多的加入了投资型、基金型的内容,这部分保险费,只有在细读合同之后才能发现,在发票上往往只表现为"补充医疗保险等"字样,因此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配带保险支出应属商业性质作纳税调增.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税务机关都应重点关注相关的合同约定内容.商业健康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支持尽管我们支持商业健康险的个税优惠政策,但是如果是单位购买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仍视为商业保险,且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等同,关于这一点需要继续关注.。
财税2009-27-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6-02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给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扣个人所得税吗

给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扣个人所得税吗?问:单位给职工除了按规定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外,又缴纳一份补充养老保险,请问该补充养老保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免税保险外的保险所得,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可按以上规定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合理运用优惠政策节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中占主导地位,涉及面广,对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对其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本文对此作如下探讨,以抛砖引玉。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税网)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是医保局和社保局购买吗?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能否在税前扣除?回复如下:专家回复:现阶段税法认可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仅指社保局和医保局收缴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文件把标准限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专家分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
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说:(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
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
(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 关键词 】补充保 险; 所得税扣 除; 个税缴纳
补 充 养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是 在 基 本养 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 基 职 工 工资 总额 5 %标 准 内 的部分 ,在 计算 应 纳税 所得 额 时准 予 础 上 , 府 以政 策指 导 和 政 策优 惠 为 导 向 , 工单 位 和 员工 共 扣除 ; 的部 分 , 予扣 除。 于原 规定 《 政 用 超过 不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执
=
由于大 多数 国 家均 实行 消 费型 增值 税 , 因此 增值 税 转型 在 降 低产 品生产 成本 的 同时 , 也在 一 定程 度上 使我 国 中小 企业 与 外 国企 业 有 了一个 相对 公 平 的竞争 环境 , 高 了我 国 中小企 业 提
1 .5 / 7 %V N。 2
综 上 所 述 。 值 税 转 型 有 利 于 我 国 中小 企 业 降 低 投 资 成 增
提高 中小 企业 经 营者 积极 性 的 同时 , 为企 业 的发 展壮 大 积 累 本 、 少企 业 税 负 、 加企 业 净 利 润 、 也 减 增 降低 产 品 生产 成 本 、 高 提
了发 展资 金 , 有利 于促 进 中小 企业 固定 资 产更 新与 产 品技 术升 我 国 中小企 业在 国 际市 场上 的 竞争 力 , 为我 国 中小企 业 的发 展
综上 所述 , 同生产 型 增值 税相 比 , 在消 费型 增 值税 体 制 下 ,
固 定资 产 的投 资 可 使企 业 在 该 资产 使 用 寿命 内的 净利 润 总 额 在 国际市 场上 的竞 争 力。 增加 1 .2 %V N×1 5 / = 67 5 。 40 5 + 27 %VN 2 .7 %V 净利 润 的增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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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颁布时间:2009-6-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就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
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如果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当期损益。
纳税调整及对应会计处理根
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则要纳税调整。
同时,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整。
另外,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某盈利国有企业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11000万元,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9000万元,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为此,该公司在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也要对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税额(11000-9000)×5%×25%×2=50(万元)。
2.因支付比例而调整。
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在年终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2008年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为此应进行自查,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申报。
【例】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合理工资总额为20000万元,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企业在年终对超过4%的比例进行了纳税调增。
2009年7月,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企业及时对2008年补充养老保险调整事项进行补正申报,调减应纳所得税额20000×(5%-4%)×25%=50(万元),调整企业按净利润10%计提的盈余公积50×1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贷:盈余公积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