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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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

职工养老保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解决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系统内职工,包括聘用员工。

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的确定,根据《甘肃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岗位、效益工资,各项津补贴,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资的300%。

第四条养老金缴纳按国家规定,现行比例为:个人8%,单位20%。

第五条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按照规定程序自职工在本单位领取薪金的第一个月(聘用员工试用期满),即可参加养老保险,并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逐月逐年登记。并在每年7月记利息一次,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计息。

(二)政工科负责对本单位系统内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的核定,并做好对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三)政工科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登记管理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年度缴费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

第七条职工由于种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八条职工工作调动。在本省范围流动时,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

第九条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凡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上述退休条件,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本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已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补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度性养老金+调节金。

以上具体按《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30号)执行。

第十一条聘用员工缴纳基数以全省上年月平均工资60%为准,比例与正式职工相同。

第十二条聘用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本人应将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出,终结在本单位的缴存关系。本人可继续缴纳养老金。达到规定期限时领取社会养老金。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应及时提供相关材

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居住住所证明等。

第十五条职工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申请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在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老金。

第十六条本办有分局(公司)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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