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
第四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保险费的划拨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支付。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参保人员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参保人员遇到社会保险问题,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自行申请参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的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终止参保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内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援助。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生育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病或受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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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一)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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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调节分配原则 3.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4. 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5. 统筹兼顾与分步实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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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制度的稳定运行,对社会保
险基金筹集、支付、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社会 保险基金的运营,是指将暂时闲置的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投入经济活 动或金融活动并取得收益,使基金的实际价值量增加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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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偿性 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并因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
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 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又依照国家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体体现;在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 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经济法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一般是指由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实施的,对全体社会公民或一定范
围内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 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约200人。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不满。
随后,员工们纷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某企业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某企业限期缴纳拖欠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某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为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将某企业拖欠社保费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某企业最终承认了拖欠员工社保费的事实。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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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关于社会保险的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所有职工。
第三条公司应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项目第四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职工不负担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职工不负担费用。
第三章社会保险办理流程第十条新录用职工进入公司后,人力资源部应详细了解其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手续应在职工上岗后的5日内办理完毕,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手续应在职工上岗后的次月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转移情况告知公司。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应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向公司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职工失业后,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和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生育后,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自查,确保社会保险费用的正确缴纳和待遇的准确支付。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在社会保险法中,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等风险面前能够获得一定的保障,提供社会统筹和个人参与的机制。
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1. 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养老保险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雇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养老保险的待遇发放、费率标准、参保范围等方面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医疗保险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参保人员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报销范围、费率等也有相应法律规定。
3. 失业保险的法律规定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的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雇员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失业保险的待遇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参保范围等也都有具体规定。
4. 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为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的人员提供一定补偿和康复救助的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雇员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的报销标准、康复救助等方面也都有相应法律规定。
5. 生育保险的法律规定生育保险是为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提供一定补贴和保障的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女性劳动者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具体的补贴标准和保障范围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为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而导致的困难群体生活困难而采取的救助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12月01日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 1 -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2 -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克服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补偿性;储备性。
二、社会保险法概述社会保险当事人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当事人性质不同。
(一)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依据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关系四类。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是指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
主要有以下几类:1、保险人:是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包括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
3、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为劳动者。
4、受益人:社会保险项目的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本人以外还可以为他们的家庭成员。
(三)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四)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可以表现为资金、现金、物和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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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是与劳动风险相对应的饿概念。
简言之,即对劳动风险的社会保障。
是指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险的主要模式:1、“传统型”社会保险模式;2、“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模式;3、“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险模式;4、“个人储蓄型”社会保险模式;5、“雇主责任型”社会保险模式。
社会保险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都存在着互利互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是对基本保险的补充。
个人储蓄保险,是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是对国家基本保险和用人单位补充保险的补充。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1、具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是指劳动者衰老、失业、伤残、疾病、生育等劳动风险事故)。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是指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作出统一的规定、规划和安排,并根据此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以保证其收支平衡、合理使用和安全、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老年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我国曾称为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事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使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医疗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因工病伤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休息等方面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死亡保险,又称遗属保险,是指保险的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退休待遇制度建立于50年代。
(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
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
我国养老保险保障对象的未来目标是:
1、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
2、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全部劳动者;
3、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4、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私营企业主,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扩大到自由职业者。
(三)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专项基金,由各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构成。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多种物资帮助。
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待遇分为离休保险待遇和退休保险待遇两类。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而中断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在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不断扩大。
主要适用于下列对象:
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调整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三)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置的专项基金。
这种专项基金的来源,应贯彻国家、企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
(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对失业保障对象因失业造成生活困难,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给予的各种物资待遇。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有:
1、失业救济金;
2、失业期间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亲亲属的抚恤费;
四、医疗、疾病保险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1、医疗保险的含义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取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形式主要有三种:(1)公费医疗;(2)劳保医疗;(3)农村的合作医疗。
其中,前两种基本属于个人免费医疗。
3、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制度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需要就医治疗时,由保险系统向医疗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有三种:(1)后付制;(2)预付制;(3)结合制。
(二)疾病保险法律制度
1、疾病保险的含义。
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疾病、损伤时,给予其生活上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疾病保险待遇
疾病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
(1)疾病津贴;(2)伤残津贴。
五、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1、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
2、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工伤保险既具有补偿性,还具有赔偿性;
(2)保险费用的分担由企业或雇主缴纳;
(3)保险项目齐全,但常常与失业、医疗、医病等社会保险相互交叉;
(4)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他社会保险。
(二)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
1、因工负伤
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之内,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伤害。
2、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因职业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它同特定职业有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慢性伤害。
(三)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这一准则经历了三个阶段:
1、劳动者自己负责原则;
2、雇主过失赔偿原则;
3、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四)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物质保证,其主要来源有: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溜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即职工因工造成伤亡或职业病时所获得的各种物质帮助。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构由下以几部分组成: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六、生育、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1、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设立的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2、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生育医疗费用;(2)产假;(3)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遗属社会保险的含义
遗属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身所需的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者遗属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2、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
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由死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
包括:
(1)祖父,父(包括养父),夫,满60岁无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祖母,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年龄未满16岁者;(4)孙子女年龄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3、遗属社会保险待遇
遗属社会保险待遇即遗属津贴,由两部分构成:(1)死亡者丧葬费;(2)死者家属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