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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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完善

建 立健 全 的社 会保 障法 律体 系是 建立 完 善 的社 会 保 障制度 创举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仍 的必 经程序 。中 国社会 保障立 法从 1 9 5 1 年 开始 发展 到现 在 , 从 然 欠缺 , 像 社会 救济 、 社会福 利 、 社会 优抚优 恤等 大部分 仍是依靠
经 济的 发展 。 这 些都充 实和 完善 了我 国社会保 障法 律制 度 , 逐 步
( 四) 社会保障法 舞鹈机制薄弱, 效率低
确立和巩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社会保 障制度 立法 不健全
我 国社余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比较薄弱。在实践中普遍存
关键词 社 会保 障 社会 保 险 社会 公 平
作者简介: 李晓菲,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法学 ) 。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5 3 . 0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在职工生、 老、 病、 死、 伤、 残等
我国社会保障在立法存在多主体参与现象, 各个管理机构受
生 活待遇 、 医疗 保健 和社会 福利等 方面 都有 了具 体规 定 ; 1 9 5 0 年 利益驱动 , 各行其是, 使得我国原本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变得分 和1 9 5 2 年 分别 颁布 的《 关于 救济 失业工 人 的指 示》 和《 关于 劳动 散, 实践过程中常 出现各个部门政策法规不统一、 待遇标准不一 就业 问题 的决定》 的社会救 济法规 , 解 决了当 时失业工 人 的困难 ,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一)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一)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一)论文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建立,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各层人员对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失业、救济、就业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尽快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中的诸多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文通过阐述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概述了世界上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在其国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

同时也概括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通过说明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调节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安全作用,来推进、加快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说明了完善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经过阐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即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责任共同分担的原则来说明完善社会保障时应注意的原则。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现“社会救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作.要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付出较以往更多的努力.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将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我国在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总概念,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组成。

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2011-01-20 |访问次数:566 |编辑:rky |【大中小】2011-1-20摘要:会保障法制化对完善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已取得一些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包括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立法层次低、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等等。

本文介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并从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证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证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证法。

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证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律例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证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证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证法典。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证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证干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孕以基本法律形式呈现的社会保证法,同时也包孕其他法律、律例中有关社会保证的规范,更包孕具有法律效率的有关社会保证事项的中央性律例和规章。

1社会保证法制是指由国家权利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订的各项社会保证法律、律例、规章和制度的总和。

它不仅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需求接纳社会保证手段来办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同时也是实现整个社会保证制度良性运行的需求保证。

浅议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旳完善(1)摘要:完善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旳前提和保证,而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重要构成部分旳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给农村旳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旳问题,因此,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旳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农村社会保障法立法社会保障法是指根据社会政策制定旳,协助公民克服生存风险、扶助弱势群体生活安全或增进大众福利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旳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

”党旳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旳《中共中央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旳决定》规定: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小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旳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对贫困农民旳医疗救济旳方针。

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旳建设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农村社会保障旳法律地位,目前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80%以上,但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旳边缘,有相称旳社会保障旳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体制以外。

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旳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旳必要性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旳需要。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偏低,使得加紧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成为必然规定:第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于都市。

这是由于长期旳历史原因,也是由于城镇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社会分派、收入消费构造等方面存在明显旳差异,因而都市和农村旳社会保障不适宜采用统一旳模式,但都市和农村旳社会保障同样都需要发展。

第二,现行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不到位,国家在农村旳政策扶持力度太小,使得在缺乏法律旳强制性规定下,仅靠政策难以使社会保险在农村旳覆盖面扩大。

第三,农民觉得“保险无保障”,不能处理基本生存问题,缺乏参保积极性。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对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经初具规模,但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还处于萌芽状态。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

本文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立法;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7-01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中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的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保障相应地分为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

相对来说,我国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在较大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以找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方法。

一、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与经济水平相适应原则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研究社会问题的基础,也是立法的基础。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既要大胆创新,又不能走“大跃进”式的弯路,一定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现有国情,结合国家和农村的真实经济发展状况。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伊始不需要达到多高的保障水准,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目标应该是“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

(二)对立统一相结合原则国家发展社会经济有个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对于这个方针我们要辩证的去看待。

城乡一体化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长远目标,是要最终实现的美好愿望,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对立统一的原则。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化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

时代的发展,使许多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问题凸显在我们面前,迫使我们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协调差异,改革弊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我们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使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真正能够以法律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和谐发展的重要环节。

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立法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依据。

当前,全球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已经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也逐步迈入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轨道。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经历创立阶段、调整阶段、挫折阶段、恢复补充阶段、全面改革和发展阶段后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标志着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全部依靠国家财政重点支撑的项目,其中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救扶、对部队现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与安置、对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幼残老以及社会大众团体举办的社会福利等措施;第二方面是用人单位缴纳、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由国家适当给予相关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够使 在竞 争 中处 于不 利地 位 的市场 主体 内的劳 动者 在 工伤 、
失业 等不 幸状况 下获 得必 要 的物 质 帮助 , 为他 们度 过难 关 创 造条 件 。 ( ) 二 社会 保 障法 律制 度 有 利 于维 护 社 会稳 定 和 国家 的
长治久 安 。
给 国家解 决社会 保 障 面 临的 复 杂 问题 提 供 充 分 有效 的法 律 依据 , 远远不 能满 足市 场 经 济 和社 会 保 障事 业 发 展 的需 求 。


完 善社会 保 障法律 制度 的 重要 性
和社会 各方 面 的权利 等 , 同讨 , 国《 法 》《 动 法 》 法 律 我 宪 、劳 等 对保护 劳动 者各 项权益 都做 了 明确 、 体规 定 。而 社会 保 障 具
胡锦 涛 同志在 十七 大 开幕 式 所 做 工作 报 告 中指 出 : 加 “ 快建 立覆 盖城 乡居 民的 社会 保 障体 系 , 障人 民基 本 生 活 。 保
法 律 园地
完善我 国社 会保 障法律 制度的思考
陈义 杰 ( 东德 州 市委 党校 , 山 山东 德 州 2 3 1 ) 5 0 5 摘要 : 社会保 障制度是 社会 主 义和谐 社会 的重要 内容 , 构建社 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的 过程 同时也 应 是 建 立健 全 社会 保 障
制 度 的过 程 。随着我 国市场 经济 的快速 建立 , 社会 日 月异 的快速 发展 , 会 各层 人 员对社 会 保 障 中的养 老 、 新 社 失业 、
救济、 就业 等都提 出了新 的要 求 。如何尽 快健 全 、 完善我 国的社会保 障制 度 已迫在 眉 睫。 关 键词 : 完善 ;社 会保 障 ;法律制 度 ;措 施

浅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重要的一项经济社会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的原则进行分析,并对其如何完善提出了具体措施。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原则;措施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被誉为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已基本建立,但在制度建设中的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和谐社会的建立十分重要。

一、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的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原则。

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的需求第一个层次,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等人权公约均规定要求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

我国50年代初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仅是城镇部分职工且对部分人的保险福利水平过高,从而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

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数十年,因而,完善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是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

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论文网(三)、循序渐近、逐步发展原则。

各国的社会保障范围、项目,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

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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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十分滞后,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迫切需要立法资源的重新梳理与合理分配。

因此,探索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之法,有助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经济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律系统等共同构成—个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国家和社会走上法治化道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一)社会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念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障法典。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产生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民主制度建立之后,它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它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制性地加以实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国家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帮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以强制实施。

(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济贫法阶段的救济与矫正、俾斯麦时期的怀柔、二战后成熟阶段追求公平、现代保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在其理念的演变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

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对人的尊重息息相关,越来越关心人、重视人。

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长期以来,在公平、效率之间徘徊,从绝对的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而发展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演进极其吻合。

理清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理念、指导思想,与明确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对象及立法价值有密切关系。

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要求人类共享文明的发展成果,要求立法考虑对象应是全体国民,而非单纯的城市居民。

社会保障立法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险的立法价值上应为全体国民尽可能规定统一的标准。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雏形。

城镇医疗保险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重要进展,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农民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已进入探索阶段,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伤、生育保险改革不断深入,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逐步推进;社会福利投入逐年增多,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的投入体系,各方面投入的经费和津贴逐年增多;社会互助体系发展迅速,由过去政府包办慈善事业,逐步向“政府倡导,慈善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转变,资金来源实现了多元化;社会优抚制度日益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

但是,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相比,与广大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障的强烈需求相比,我国社会保障在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如下:(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社会保障必须以社会立法为手段,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奠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薄弱。

社会保障国家立法的滞后势必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关系是涉及面极为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

但是,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内容被分散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

立法的分散不利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出多门”,使得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

(三)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从地位上讲,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效力应仅低于宪法,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基本法。

但现实中我国社会保障法规却大多是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的立法很少,立法层次和效力较低。

而且目前仅有的几部由全国人大通过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也并非是专门为社会保障问题制定,而是与其他方面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出台的。

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也导致了社会保障立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乏。

(四)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完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应当有稳定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便捷的救济机制。

合理的筹资机制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分设,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便捷的救济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而目前这些机制或者不够健全,或者存在缺失。

(五)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差距较大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公约,并提供了最低程度的保障标准,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最终影响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一)选择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有两种典型立法模式:一是“美国式”,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在其下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二者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体系。

二是“德国式”,即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系统。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传统上采取“分散立法”的体例,类似德国模式。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应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统领专门社会保障法律。

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应走平行立法的道路,当务之急是制定完善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基本法应在专门立法成熟后考虑。

(二)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多个子制度,各个子制度又包括多层次的组成部分,具体运作中涉及到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多个行政部门。

要想有效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就必须保证其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分工明确,协调运转。

①目前社会保障种类繁多、机构重叠,增加了运行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

整合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使各组成部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筑起—个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三)统筹兼顾,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1.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首先,应逐步扩大适用范围,重点考虑如何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农村社会保障适用范围。

其次,在模式选择上,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博采众长,对“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镭利型’社会保障模式、“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

再次,在体系结构上,应以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①陈建华,林宇.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理论参考,2007(4).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为主,形成—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在管理上,应逐步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能力。

2.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步伐,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要从农村居民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入手,发展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逐渐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缓解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

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隋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最低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农村低收人人群体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政府要适当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的养老方式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

3.完善法律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有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作后盾,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功能和效应的充分发挥。

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法律监督程序等。

首先要尽快建立起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②比如建立和完善②林嘉.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J]:中国社会保障,2004(1):52.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构建行政监管、专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做好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

其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作用,授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权和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履行情况监督权。

当前,切实实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对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社会保障履行诚信档案。

最后,社会保障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如养老金、失业金、医疗费、工伤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等,都是其生活所需。

因此,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这些特点和这部分人的实际困难,在所制定的程序法中,拓宽司法救济的途径,尽可能地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最简单快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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