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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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文献综述哲学与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郭宝涛一、引言部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概念。

1]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本质,而且还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二、正文部分(一)调查背景与概况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科学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实质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

这一制度体系的经济基础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2]胡锦涛在“七一”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定型化和系统化,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

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组成。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社会制度系统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社会制度系统的主要标志和代表,体现了制度体系“质的规定性”。

正如胡锦涛同志所阐述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2.中国特色社会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基本层面的制度在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法治之基: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

法治之基: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

法治之基: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法治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还需要建立健全法治的制度体系,以确保法治能够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石。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存在可以使人们的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套法律体系要既保证公平正义,又要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只有通过全面准确地规范社会各方面的行为,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其次,严格执行法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和严格执行。

司法机关要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依法判决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行政机关要依法行使管理权,保障公众的权益。

而公民个体则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

只有通过全面、严格执行法律,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此外,加强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

法治建设是指对法治的制度和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升级。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推进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普及;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优化法治环境,营造社会宽容、公平、稳定的法治氛围等等。

只有通过全面推动法治建设,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与国际社会深入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和智慧,不断提高自身法治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之基是全面、科学而健全的法律体系,法治之本是严格和公正的法律执行。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2 1 年 3月 l 日上 午 , 国人 大常委 会 委 员长 吴邦 国在 十 一 适应 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的需要 ,是我 国现阶段社会主 01 0 全 届 全 国人 大 四 次会 议上 作 常委 会 工作 报 告 时说 , 的十 五 大提 出 的 义建 设 的法 治经 验 和 法 治 需 要 的结 晶 ,是 一 个集 中体 现 党和 人 民 党 到 21 0 0年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 目标如期完 意志的法律体 系。同时 ,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是在全球背 成。截止到 2 1 0 0年底 ,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 2 0多 景下研究和借鉴 当代 国际社 会相 关法治经验和 教训的结晶。它的 3 件 、行 政 法规 6 0多件 、地 方性 法 规 80 9 6 0多件 ,在 经 济 建设 、政 形成 ,标志着我 国在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等各 方面总体上 实 治 建 设 、 化建 设 、 会 建设 以及生 态 文 明建 设 的各 个 方面 总体 上 现 了有法可依 ,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文 社 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 体现党 的主张和人民 是我国 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邓小平同志指 出:“ 没有民 意志统一、 符合现阶段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 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 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 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 , 宪法 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一项重要战 相 关 法 、民商 法 、行政 法 、经济 法 、社 会法 、刑 法 、诉 讼 与 非诉 讼 略任务。加强社会主 义法治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是保障人 程序法等部 门构成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如期形成。 民民主 、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需要。只有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 必依 、执法必严 、 党 的十 一 届 三 中全 会 的召 开 ,标 志着 我 国 开启 了改 革 开 放 历 违 法必 究 ,才能 健 全社 会 主 义 法治 ,实 现真 正 的 社会 主 义 民主 。 史新时期。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 国各族人 民,坚持 以邓小平理 论 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障。首先 ,实现 了有法可依 , 和 “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不 使依法治国方略具备 了充分的前提条件 ,为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 断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取得 了举世 提供法律依据和 法治保障。其次,全面规定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制 瞩 目的伟大成就。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环境下 ,总结建国以 度 ,全面规定 了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以及领 来民主 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 的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导立法 、 保证执法、 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 围内活动 的根本原则 , 全 建设开始起步并不断推进 ,大致经历 了重新起步、全面展开、形 面规定 了政府依法行政 的行政法律制度 ,从而能够 有效监督和保 成框架、初步形成和基本形成并形成等五个阶段。 证政府依法行使权 力。同时 ,全面规定 了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司 重新起步阶段。时间是从十一届三 中全会后到新 宪法颁布 , 法制度 ,保证 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 民检察院依法 特 点是法制建设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 日程 ,立法机构重 独立行使检察权 ,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 司法公正夯 实了基础 。 新 建 立或 者 恢 复 ,根 据 新 形 势 新任 务 的需 要 ,制 定 了一 批 拨 乱 反 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宝贵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 正和 改革开放急需的法律法规 ;制定 的现行宪法 ,为法律体系建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列 主义 、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 设 提供 了宪法基础 ;初步确立 了符合 国情 的立法体 制。这些显著 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 ,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 , 代 表最 广 大人 民的 根本 利 益。 坚持 党 的领 导 是社 会 主 义政 治 文 明建 成就 ,成为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 系建设的重要开端。 全 面 展 开 阶段 。 时 间 是从 党 的十 二 大 召开 到 党 的 十 四大 前 。 设的根本要求, 党的领导是人 民当家作主和依 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特点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 , 制定了一批适应 改革开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 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需要 的重要法律 ;立法体制、立法程 济社会发展、 探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 序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机构不断健全。这些重要进展 ,为 形成 的 , 结 着 几代 共 产 党人 的 心血和 智 慧 。 有 中 国共 产党 坚 强 凝 没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建设打 下了坚实基础。 正确 的领导,就不可能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框 架 形成 阶段 。 时 间 是 邓小 平 南 巡 发表 重 要 谈 话 、 党 的十 四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正确 的指导 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 特点是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 思想 ,是加 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 的根本前提 。中国特 经济体制的任务 , 对宪法作了第二次修改 加快立法步伐 , 紧制 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 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 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 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 , 同时也注意制定好其他 方面的法 及科学发展 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 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是马克思主 律; 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经过努 义 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是我们党最可宝贵 的政治和精神财 富,是 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全 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 初步形成 阶段。时间是从党 的十五大召开 到党 的十六大召开 思想 ,是我们做 好一切工作 的根本指针。 前后。特点是 ,紧紧围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 实现立法 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其一 工作总 目标 ,加 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 量 :对 宪法作 了第三 次 是 中国 共 产 党 的领 导 ,这 是 中 国各 项 事 业 发展 的根 本 保 证 。其 二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长治久安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长治久安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长治久安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对于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制度的意义、坚持和完善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措施等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制度的意义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系列规范和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一套完整、科学、稳定的制度体系,它为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制度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其次,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后,制度可以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

二、坚持和完善的必要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使命。

一方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使国家免受各种内外困扰的影响。

另一方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够适应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推动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道路。

三、具体的措施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够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此,要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核心。

2. 建立健全法治体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建立健全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执行,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改革创新,适应时代发展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创新。

要根据国情和人民的需要,适时进行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自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

经过4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逐渐形成,并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与赞誉。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表现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上。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基石。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得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在于保证了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

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政治体制上,还体现在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党的领导确保了中国政府能够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表现在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益与利益。

中国采取的是社会主义民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实现了人民的广泛参与和直接行使权力的途径。

人民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更体现在人民对经济、文化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民主管理。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表现在坚持法治的原则上。

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完善与健全,还包括法治文化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推广。

中国政府不断加强法治意识,加强了法律的有效实施,构建了健全的法治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和法治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国情,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和深化。

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篇文章将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探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宪法为核心,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法律体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现代化的加速发展而不断完善。

1999年修改的宪法,明确规定坚持依法治国,发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这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的建立和启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围绕宪法建立了一系列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各类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规范和保障,形成了一个具有完备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制定、修改、实施和评价,都是以宪法为基础的。

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并依据宪法授权和法律程序来进行。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必须符合宪法规定,且必须通过法定程序。

法律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评价。

法律评价,必须以宪法规定和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为指导,同时也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践情况加以具体化。

在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的同时,还要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注重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和发展的一致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学论文:略论中国特色社会保险立法-怎样认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法学论文:略论中国特色社会保险立法-怎样认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法学论文:略论中国特色社会保险立法|怎样认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1]。

社会保险作为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适应了工业社会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化的需要,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故它迅速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个子系统,并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2]。

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部分,社会保险立法是立法过程中依据和制定法律,修改和废除法律,并且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活动的实施细则和条例。

社会保险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或者说是经济运行的减震器。

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支柱。

虽然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仍然不能够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仍然势在必行。

一、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程第一阶段从 1986 年至 1993 年,它以国家1986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标志,国有企业就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作为开始,这一阶段是社会保险改革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机制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 1993 年至 1998 年,这一时期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五大支柱之一。

在这个阶段,原有的劳动保险濒临崩溃,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渐渐形成了效率优先的、日益强大的品牌标志,政府不负责支付改革成本,不仅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的退休人员不及时领取全额退休金,并且许多行业的平衡机制被进一步打破。

第三阶段是 1998 年以来,以朱镕基总理重点推进“两个确保”为标志,通过中央政府来承担社会保险改革所需要的相应的社会保险成本,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摘要】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面宣布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善,实际上,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付出许多努力。

本文试图在简要阐述法律体系的概念以及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部门划分的基础上,从加强社会法的制定的角度,谈谈对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概述(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又被称作“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指的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二)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体系是国家所有的现行的法律的集合体,即必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所有法律而且必须是现在生效的法律不包括历史上的和尚未生效的。

2.法律体系是各个法律部门分类结合而成的具有体系化、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非随意堆砌的。

3.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其形成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又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同时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是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有机结合。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统一,适应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②它是在我们已有的认识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特别是针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有创造性的法律体系理论。

三、社会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立法现状(一)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前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释义以及部门划分的阐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覆盖了政治、社会以及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对社会、经济及文化,对公民权及政治权的各项权利都加以保障,特别是在最近数十年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民生领域内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需求,例如,公民的收入分配、社会安全、养老抚恤、劳动就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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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化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

时代的发展,使许多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问题凸显在我们面前,迫使我们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协调差异,改革弊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我们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使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真正能够以法律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和谐发展的重要环节。

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立法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依据。

当前,全球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已经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也逐步迈入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轨道。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经历创立阶段、调整阶段、挫折阶段、恢复补充阶段、全面改革和发展阶段后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标志着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全部依靠国家财政重点支撑的项目,其中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救扶、对部队现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与安置、对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幼残老以及社会大众团体举办的社会福利等措施;第二方面是用人单位缴纳、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由国家适当给予相关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为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社会保障要以社会立法为方式,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

纵观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

德国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于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于1889年颁布《养老和伤残保险法》,这三部立法确立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先河。

美国也于20世界30年代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成文法典而名闻于世。

我国改革开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走过了30多年,到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才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以及基本的制度框架,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相比,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其他方面,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立法相当薄弱,基本上在立法方面处于空白。

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在立法层次上应该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其效力应仅低于《宪法》。

但在现实中,人大立法很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和效力较低。

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的存在着缺少法律责任的现象,在实践中,当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争议或纠纷发生时,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难以根据有效法律依据进行仲裁或判决,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有自己完整的体系。

但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与之相关联的专门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根本法律依据的国家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结果导致不能相互配合,不能形成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必然导致了社会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循,无法可依。

同时,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中,不同省市地区、不同机关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参差不齐,差异很大,不够统一,这种“分散立法”的体例导致了政出多门的现象,使社会保障立法应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在实践中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也处于被分割的状态,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负责农村和城乡社会救济等等。

此外,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等要件,缺少这些要件的法律规范无疑是一个有较多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作用。

(四)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管和实施机制薄弱首先,建立健全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管和实施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促民生、保和谐的需要。

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管是指为社会保障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而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给予评议和鉴定。

其次,合法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中,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营的监督,致使部分负有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人拒缴、欠缴、推诿等方式逃避缴费义务。

实施机制较弱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障法率中缺乏有关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导致现实中挤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十分突出却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惩治。

二、我国特色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要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由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薄弱问题,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社会公平的价值观进一步确立,加强政府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志。

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应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在总结前期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10月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以及基本的制度框架,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国务院随后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目前,“社会救助法”也在制定过程中。

社会保障法律正趋于完善。

(二)完备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社会保障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的同时,应注意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采用“分散立法”的体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我们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重新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保障关系。

要尽快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中心,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制定,形成较完备的、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三)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应把全体国民都纳入其保障范围,确保每一位劳动者均能享有法定的、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权益。

2011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覆盖城市和乡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完成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全覆盖,落实城镇职工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城乡基础养老金全国范围的统筹。

(四)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项资金,它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否顺利实施。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社会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补充、调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去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我国重要的战略储备基金,其目的是在养老保险基金遇到入不敷出时,用以支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缺口需要。

因此,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

完整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对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代背景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权益观念将得到进一步彰显和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将承担更多的使命和更大的责任。

因此,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无疑对推动和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①《社会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补充、调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去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参考文献][1]林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张文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刍议[J].民主与法制.2006,(2)、(6).[3]王伟.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4]李昌麒,左菁.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创新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5]侯文若,孔泾源.社会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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