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格式 - 法律文书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公式前已有说明
8
4.1
建议“硝酸(ρ=1.42 g/mL)”修改为“硝酸,ρ约1.42 g/mL”
大连海关技术中心
采纳
9
4.2
建议“硝酸(1+19)”修改为“硝酸1+19”
采纳
10
7.4
固体进样测定汞,是否需要每次都配制汞标准溶液进行工作曲线绘制?建议在文本中增加说明。
不采纳
是否每次都配制汞标准溶液视保存条件而定。
不采纳
汞的锌精矿标样较少,汞的标样对保存条件要求较高,否则容易失效,采用液体标准溶液更容易获得,实验(加标回收实验)表明用液体标准溶液绘制工作曲线,对测定结果无影响。
13
建议在文本中说明:为什么要配置液体含汞标准曲线,以免使用者感觉与标准名称不符。
不采纳
标准名称中的“固体进样”强调的是测试样品的进样方式,配置液体含汞标准溶液是为了绘制工作曲线,两者不冲突。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9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0个。
不采纳
330s是经过条件试验得出的最佳试样分解条件
7.3测定
建议在高浓度样品之后做一个空白测量以除去残留
采纳
27
5
仪器工作范围不能完全覆盖标准使用范围,建议仪器工作上限不小于15000 ng
北仑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不采纳
当称样量为0.50g时,15000 ng的上限可以满足要求。
28
6
试样的制备建议引用同级别标准,如GB/T 3884.20-2018规定的制样方法适用于本标准,或在本标准中用文字明确表述,不建议引用低级别标准。
7.3测定
“测定前必须对仪器进行空白测定,即在不进样品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当空白吸光值小于0.0030时,可进行样品测试;否则应重复测定仪器空白值至满足要求。将试料(7.1)置于样品舟中,试料的分解温度设为800℃,分解时间为330 s,其余参数按照仪器推荐的值进行设定(参见附录表A.1),在测汞仪上于253.7 nm处测定试料中汞的吸光度,从标准曲线上读取试料中汞的质量。”“测定前必须对仪器进行空白测定,即在不进样品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当空白吸光值小于0.0030时,可进行样品测试;否则应重复测定仪器空白值至满足要求。将试料(7.1)置于样品舟中,试料的分解温度设为800℃,分解时间为150-400 s,其余参数按照仪器推荐的值进行设定(参见附录表A.1),在测汞仪上于253.7 nm处测定试料中汞的吸光度,从标准曲线上读取试料中汞的质量。”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第二十四条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
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
9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 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
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5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 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 的,视为同意。
公司不需要此类许可证,遵守 相关规定
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22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作业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30条 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1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遵守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13 放 标 准 》 GB16297- 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最高浓度)苯(0.4mg/m3);甲苯(2.4mg/m3);二甲苯(1.2mg/m3)
遵守相关规定
1996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11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
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8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
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察笔录模板

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察笔录模板(第一批)目录1、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1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14 3、违法类型:在禁止建设区内违法建设类...............................................................23 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33 5、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43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53 7、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63 8、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73 9、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83)10、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94 11、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104 1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13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123 14、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135 15、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144 16、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156 17、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64 18、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173)19、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179 20、未批先建或未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194 21、超期试生产.............................................................................................207 22、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217 23、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227 24、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37 25、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247 26、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258)1、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一)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611c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de.png)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5〕33号)收悉。
对地方环保部门在适用该条文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执法主体2014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是在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
对于“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此前在单行法层面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规定。
对于执法主体,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第一,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限于环保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已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应当包括涉案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两个以上环保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下级环保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编号:JL-4.3.2E-01 版本:A/0序号级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条款评价结果01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1989.12.26 1989.12.26 第25、26、30、31、34、36、37、40、41条符合02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2000.04.29 2000.09.01 第5、11、12、13、15、19、20、32、33、47、49、53、56条符合03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1.5.24 1991.7.1 第4、6、7、8、9、11、25条符合04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2008.2.28 2008.6.1 第2、5、7、13、14、15、22、24、28-35、41、42、46-48、50、52-58条符合05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 2000.3.20 第4、5、11、16、19、23、38、39、43-46、48条符合06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国务院2004.12.29 2005.4.1 第3、9、15-18、21、27、29-35、44-46、50、51、53、55-57、59-61、64、69、73条符合07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1996.10.29 1997.3.1 第2、7、13-15、18、22、24、25、31、33、34、48-50、53、57条符合08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2003.6.28 2003.10.1 仅供参考符合09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2008.10.28 2009.05.01 全部条款符合10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2007.10.28 2008.04.01 第17、30条符合11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2002.6.29 2003.1.01 第19、27、36、39条符合12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2002.10.28 2003.09.01 第16、19、24条符合13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2005.2.28 2006.01.01 全部条款符合14 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2008.08.29 2009.01.01 全部条款符合15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1988.12.29 1989.04.01 全部条款符合16 国家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1996.8.3 1996.8.3 全文符合17 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1982.2.5 1982.7.1 全部条款符合序号级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条款号评价结果18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1999.7.8 2010.3.1 全部符合19 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1992.8.14 1992.10.1 第2、4-8、11、12、15条符合20 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6.1.12 1986.04.01 全部条款符合21 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26 2011.12.1 全部条款符合22 国家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国务院1995.7.26 1996.2.1 全部条款符合23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26 2011.12.1 全部条款符合24 国家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1994.3.24 1994.05.01 全部条款符合25 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2008.8.19 2008.10.1 参考符合26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国务院2008.10.1 参考符合27 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国务院2008.10.1 参考符合28 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国务院2008.8.29 2008.10.1 参考符合29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务院1996.10.1 参考符合30 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务院1997.1.1 参考符合31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务院1998.01.01 参考符合32 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国务院参考符合33 国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2008.6.6 2008.08.01 HW04、08、09、12、13、29、31、34、42条符合34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务院1999.5.31 1999.10.1 第2、4-6、10、13条符合35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2007.04.102007.07.01全部条款符合36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国务院1990.4.10 1990.4.10 全部条款符合37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2004.3.142004.3.14第9、26条符合38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1997.3.141997.10.1第155、338、339、342、346条符合39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1996.3.171996.10.1全部符合40 地方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聊城市2007.7.1 2007.7.1 表4二级标准41 地方聊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聊城市1997.12.31 1997.12.31 第8条42 地方聊城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聊城市1997.11.25 1997.11.25 第8条43 地方聊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聊城市2002.5.15 2002.9.1 第7条44 地方聊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聊城市2004.5.27 2004.10.1 第45、64条45 地方聊城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聊城市2004.3.11 2004.4.20 第4、6条编制人:审批人:日期:。
环保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某环保案件应运而生。
本案涉及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排放大量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为维护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二、案件事实1. 某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某化工产品的生产。
企业位于某市某区,占地面积约10亩。
2. 被申请人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于2015年开始排放大量污染物。
3. 被申请人的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4. 2019年,某环保组织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举报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此进行调查。
5. 2020年,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审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缴纳排污费等环境保护费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法律意见1.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一、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1.立案审批表的适用范围(1)立案审批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内部文书。
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2)适用于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批。
2.立案的条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
以下四项必须全部具备:(1)首先要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在后面的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处罚的相关规定。
(3)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
(4)没有超过时效。
时效一般是2年,如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比如持续的超标排污,那么时效的起算时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立案管辖对于管辖的问题应该如何理解,这种管辖的权限划分主要发生在纵向的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横向的不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也对环境案件管辖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当管辖发生争议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同时第二十条还规定,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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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格式-法律文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标准主编单位
序号
标准条款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地方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及其他单位的意见
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四、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及返回意见情况:序号
发送征求意见稿单位名称
是否复函
是否提出书面意见
备注
1、国家__________委员会
是
是
2、_______省________局
是
否
3、中国_____________研究院否
――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_____司(局)否
是
意见标在征求意见稿中返回
五、附加说明
(内容包括征求意见单位数量、回函提出和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单位数量、征求意见期间未回函单位数量、返回意见的个数及采纳、未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的比例等统计数据。
)
附:填写的内容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征求意见的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复函无意见和未复函单位的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