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引浙江水利

浙江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引一、前言为了推动浙江省水利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浙江省水利厅特发布此申报指引。
本申报指引主要针对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申报者顺利申请科技推广项目资助。
二、申报范围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支持具有科技含量、良好应用前景、国际同类技术领先或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装备的研制和应用;2.面向产业和乡村的科技推广项目;3.长江经济带重点领域和地方发展重点领域的科技推广项目;4.农业水利节水项目;5.水利工程安全节能项目;6.重点水库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项目;7.其它符合科技推广要求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申报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规定;2.项目具有科技含量和应用前景;3.项目团队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4.申报单位应为合法注册并具有固定资产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或事业单位;5.申报项目所在地应在浙江省范围内。
四、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书;2.项目技术方案书;3.项目预算书;4.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组织机构、工作单位、具体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6.历史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2.招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筛选,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发放通知书;3.拟资助项目到位后,申报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资助协议;4.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执行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和经济效益的实现;5.项目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和各种财务报表材料;6.招标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审定,判定该项目是否合格;7.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招标单位将项目经费部分划拨给申报单位;8.招标单位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对于成果优良的项目将进行重点推广和宣传。
六、申报截止时间本次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水利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水利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科[20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水利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水科〔2015〕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度厅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给你们。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项目实施与管理,并于2015年9月20日前与厅科技外事处签订责任书(任务书),责任书(任务书)要求双面打印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责任书(任务书)格式可在浙江水利网()“科技外事”栏目下载。
附件:2015年度浙江省水利厅科技计划项目表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2015年度浙江省水利厅科技项目计划表。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计划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价,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效率优先,注重绩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二)组织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三)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四)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设立应经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的实施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完成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符合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水国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2〕1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3月16日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设立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
为强化和规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统筹科技资源,凝聚创新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重点支持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择优支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
任务类项目由水利部直接向承担单位下达任务;申报类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指南自主申报。
第五条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为主。
水利部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经费。
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经费作用,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第二章组织管理职责第六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省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开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省水利地方标准编制等活动,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厅根据国家、省水利发展规划及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定期发布水利科技项目指南及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五条厅设立水利科技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评奖等工作.第六条水利科技项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厅设立水利科技推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厅科技处会同厅有关部门归口管理水利科技项目。
— 1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八条水利科技项目按经费渠道分审批和审核两类;按重要程度分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审批类水利科技项目主要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总站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称业务管理部门)直接向厅申请立项,并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利科技项目;审核类水利科技项目主要是指业务管理部门直接向厅申请立项,但不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利科技项目,以及地方水利部门和省内其他水利企事业单位向厅申请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
重大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我省水利发展规划,由厅组织实施的研究解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关的,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重大水利科学技术问题的水利科技项目;重点水利科技项目是指围绕我省水利中心工作和厅年度工作目标,研究解决与水利改革、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重要水利科学技术和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的水利科技项目;一般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水利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解决水利建设管理中的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问题的水利科技项目。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浙水计[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浙水计〔2013〕2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促进水利科技成果应用,明确水利科技推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技术和产品,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做好2013年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3年度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2日2013年度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大水利先进技术和适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促进水利科技成果应用,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
2013年继续推出一批先进水利适用技术和产品,在我省水利建设管理各领域中进行示范推广。
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有关要求如下:一、2013年推广的重点技术与产品经公开征集、推介会展示、需求了解和专家评审,2013年重点推出20项技术与产品,分为示范项目(*表示)和推广项目。
示范项目属于技术成熟,但尚未在全省推广使用的技术和产品,为首次纳入省级补助范围;推广项目是已纳入近几年省级支持补助的项目且实施效果较好、地方需求迫切的项目。
具体项目如下:1.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系统*2.声纳及光学水下探测技术*3.特低水头微灌技术*4.农村饮水安全智能管理系统*5.水库安全巡查管理平台*6.新型生态挡墙和护坡产品*7.生态浮岛水体修复技术*8.安全生产元素化管理系统*9.变频恒压水肥一体化灌溉系统*10.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增压技术*11.农村饮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自动投加装置、无动力可调式(缓释型CL)水质净化器、高效缓释消毒器)12.水库上游植被生态修复技术13.雨水集蓄综合利用技术14.城乡防洪在线监测管理系统15.水泵、闸门自动控制技术16.山塘水库信息管理系统17.非开挖水平定向钻进技术*18.水库堤坝白蚁监测-控制(IPM)技术19.YR-PST报汛系统*20.水电站有功负荷优化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具体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1,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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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治水方针,切实发挥科技对水利事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水利厅批准立项,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及产品(装备)的研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地方标准编制、示范项目建设等项目,分重大、重点、一般三类。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项目的组织、指导和服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核、推荐;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并接受省水利厅和项目推荐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发展需要,在征集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发布项目指南和重点研究方向,组织科技项目申报。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为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地方水利部门和其他具备完成科研项目实力、具有良好信誉的省内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第六条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水利厅。
申报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本单位推荐和审核;申报单位为非省
级单位,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审核,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审核。
第七条省水利厅通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报经厅领导同意后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浙江省水利厅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开展科技项目所需的经费等必要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规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经费开支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重大类项目涉及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目标、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完成期限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报经省水利厅同意。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约定完成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项目验收。
重大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重点和一般项目由推荐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一条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结束时间前一个月,向组织验收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验收申请书、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经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其他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论文、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应用证明等。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依据《任务书》进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完成任务书规定要求、经费使用合规的,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存在未经申请或批准的重大变更;
(四)其他认定不予通过验收的。
第十四条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相关资料进行完善后,报验收部门审核并按科技档案管理、成果登记、成果保密等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建档、归档,成果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支持引导其推广应用,并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技术培训、现场会等形式,扩大成果的示范效应。
第十六条省水利厅对重大或重点类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励。
对承担重大或重点项目和获得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优先推荐各类科技人才评选。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项目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应当进行失信记录的情形的,每发生一次,记入失信行为一次。
对于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承担单位和发生一次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取消其次年申请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的立项和完成情况报省水
利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水科﹝20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