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60215【实施日期】 19960215【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土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
具有指导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的水平和能力,并在指导、培训、提高考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法灵活,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教学中获得优秀奖励;在教学经验等方面撰写的论文参加市地级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并且获得过奖励。
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专著。
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在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差生转化和大面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方面有独到见解,并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效果。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特级教师评选细则是根据教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要求,结合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的一般内容:
1. 申请条件: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特级教师评选:
a. 拥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中级教师;
b. 在一中连续工作满10年;
c. 在教学工作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取得突出成绩;
d. 具备高尚的师德,言行举止符合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2. 评审程序:
a. 提交申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特级教师评选申请材料;
b. 审核材料: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c. 现场评审:通过面试、课堂教学考察等形式,全面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实践成果;
d. 综合评定:根据教师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审结果,综合评定教师的水平,确定是否评选为特级教师;
e. 公示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3. 评估标准:
a. 教学成绩:教师所带班级的学业成绩、学生评价等;
b. 教学能力:教师掌握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
c. 教育教学实践成果:教师在课题研究、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成果;
d. 师德师风:教师的师德行为、社会影响力等。
4. 奖励和待遇:
a. 特级教师聘期:评选成功的教师获得特级教师聘期,聘期为终身;
b. 奖励待遇:特级教师享有与职称相应的薪资待遇,并可享受相关荣誉称号及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一般的特级教师评选细则,具体的评审流程和标准可能根据不同学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是教师的荣誉称号,不属于职务系列,但又有别于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称号。
评选特级教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师德、教育、教学、教研和培训指导教师等方面综合衡量,从严要求。
评选特级教师总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切实保证特级教师评选的质量。
二、评选对象1、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各类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的专任教师。
2、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中等师范、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有特长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
3、直接为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的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电教(仪器)站的专职教师、教研人员。
4、评选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
三、评选条件特级教师分为专任教师、校长(园长)和教研人员三种类别,分别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一)专任教师类1、思想政治表现与师德(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自觉实施素质教育。
(3)热爱本职工作,勤奋努力,勇挑重担,开拓进取,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在教师中享有威望。
2023年中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方案

2023年中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方案一、总则中学特级教师评审是对我国中学教师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创新能力的一次全面评价,旨在提高中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发教师的创造力和敬业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
本工作方案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特级教师评审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二、评审对象中学特级教师评审对象为全国中学任教的教师,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及以上职称的中学教师均可参加评审。
三、评审标准1. 教育教学成果:特级教师应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教育教学成果显著,具有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获奖情况,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2. 教学能力:特级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能够灵活运用教学技巧,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活动,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3. 教育教学改革:特级教师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基础,能够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能够在多样化的教育教学环境中灵活应对,能够在全校教师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4. 师德师风:特级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评审程序1. 个人申报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分为个人申报和组织评审两个阶段。
中学教师可以根据评审标准,主动申报特级教师评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表。
2. 学校初审学校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并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3. 评审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改革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材料和证据,进行评审评定,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初评阶段:评委会根据申报教师提交的材料,初步评估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和教学能力,选定一部分教师进入复评阶段。
复评阶段:评委会会通过观察课堂、听取同行评议和学生评议等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师德师风进行全面评估,评选出一部分教师进入终评阶段。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文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文一、背景介绍特级教师评选是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激励和表彰在教育教学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推动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科建设。
为了确保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本细则。
二、评选条件1. 本校在职教师,担任正式教学岗位,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2. 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3.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做出杰出贡献,表现突出;4. 推荐工作饱满,材料完整。
三、评选程序1. 推荐阶段(1)学校各科室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推荐候选教师名单和个人情况材料,材料包括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教研成果、教师培训等方面的资料;(2)推荐名单由学校特级教师推评委员会审查,并公示于学校内部。
2. 审查阶段(1)由特级教师推评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教师进行审核,对材料进行详细评审;(2)评审结果由特级教师推评委员会开会讨论,确定初评入围名单,并通知入围教师进行面试准备工作;(3)面试采取专家问答形式,评委会根据面试结果评定综合表现,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4)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示于学校内部,接受公众监督。
3. 决定阶段(1)学校进行公示后,接受教师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2)特级教师推评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和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制定评审意见;(3)学校院长对评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并做出最终决定;(4)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四、评分标准特级教师评选主要考核教师在教学、教研和师德方面的综合能力。
1. 教学方面:包括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等方面;2. 教研方面:包括科研成果、教材编写、教学论文等方面;3. 师德方面:包括教育教学态度、工作积极性、团队合作等方面。
五、奖励措施特级教师享受以下权益:1. 获得现金奖励,数量级根据年度预算确定;2. 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发表重要讲话,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等;3. 获得特级教师证书,作为学术和职业资历的认可。
六、保密要求特级教师推评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请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严守保密,不得泄露评选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
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六)、精通业务,严谨治学。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中能努力并较好地使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服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仙桃市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仙桃市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作用,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鄂教规[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第四条凡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科研机构教研人员,均可纳入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基本评选条件为:(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达到一定教学工作量。
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00课时;小学校长(含其它正校职、副校职干部)不少于220课时;中学校长(含其它正校职、副校职干部)不少于260课时。
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我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三)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主动运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育人效果显著;(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五)原则上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称。
第七条根据在职特级教师数应占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总数的1.5‰的要求,确定每次特级教师评选总数,其中教研人员、校级领导的推荐、评选应控制在0.5‰以内;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级教师专项指标。
第八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教师自荐,学校推荐,市教育局评审与推报,省教育厅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等。
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审专班,负责全市特级教师评选与推报工作。
市教育局评审专班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特级教师代表等组成,综合评价,定期公示。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
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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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
第四条特级教师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
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
具有指导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的水平和能力,并在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法灵活,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教学中获得优秀奖励;在教学经验等方面撰写的论文参加市地级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并且获得过奖励。
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发布或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专著。
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在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差生转化和大面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和道
德修养方面有独到见解,并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效果。
第五条学校领导(含正、副校长,正、副支部书记,市地、县市区中小学教研室主任)评选特级教师,必须属于教师编制,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不少于10年,现仍兼任教学工作,并在学校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
市地向省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学校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六条教研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
任教研员以来,每学年仍参加听课实践,并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教法研究、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市地以上同学科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七条教育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在全国或全省教育系统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师,可不受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选为特级教师。
第八条对坚持在老区、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在推荐和评选特级教师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2-3年进行一次。
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
评选的指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
第十条评选特级教师程序
(一)评选单位应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评选特级教师的有关规定,在教师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名,名单张榜公布;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评选单位提名的特级教师人选,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再根据评选指标,择优向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市地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特级教师组成考核组,对县(市、区)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逐人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报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四)省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专家或校长组成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市地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进行评选。
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评选组。
评选组实行民主评选,按照评选条件,有半数以上通过的,向评选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评选委员会在认真审查材料和民主协商的基
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的意见,经认真审核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评选的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每人每月享受80元特级教师津贴。
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
特级教育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
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可在当年直接转为公办教师,并享受同等津贴。
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国家或省级荣誉称号者,不重复享受津贴或补贴(一次性奖励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第十二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违反有关规定的,其称号应予撤销。
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三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它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