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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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特征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特征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可强人所难,其内容应该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事业单位考试六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与义务性、国家强制与程序性、可诉性。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行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普遍约束力,即能够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使用。
2.国家意志性:法是公权力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形成与公权力机构,所谓的公权力机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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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卷一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司法考试卷一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正义、秩序。

2、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

主要涉及两个方向和三个领域。

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3、法的移植: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之间,包括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移植。

法的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法的渊源是指能够作为法官审判依据的规范或者资料。

根据是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分为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非正式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规章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存在争议,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必须援引相应的司法解释,故仍属于正式渊源。

适用原则:①没有正式渊源,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②有正式渊源的时候,只能在正式渊源不能为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这些情形包括:第一,适用某种正式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二,一项正式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以上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5、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性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3)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客体:(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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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你准备好考试了么?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帮到您!更多司法考试的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法的本体: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 世纪末,尤其是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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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基本特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
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能够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点。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以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
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
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2、权利意味着人们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4、正是因为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所以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
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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