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篇一】XX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国际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司法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
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
民事司法协助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广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司法协助的途径1.外交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不过,采取这种做法一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心机关途径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心机关,由该中心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1.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最新 司法考试关于三国法的重点-精品

司法考试关于三国法的重点与国内法相比,“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的复习内容可谓相当庞杂,且由于广大考生在实务和学习中对其接触不多,因而不少人将“三国法”的备考视为畏途,考试时往往放弃了事。
其实,“三国法”50分左右的分值,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
实际上,把握住“三国法”的两个鲜明特点,考生完全可以在“三国法”上实现“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首先,“三国法”试题基本集中在卷一,少量为卷三的海商法,全部为选择题,试题难度并不甚高,考生只要记忆和理解基本知识点即可,一般毋须进行深度掌握;另一方面,“三国法”内容虽然驳杂,但重点、热点问题高度集中,考生复习并不必要面面俱到,尤其在考前不长的时间里,把握住重点内容,大部分分数即可以收入囊中。
具体来说:一、国际公法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从历年司法考试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2006年共10道试题,涉及主体、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战争法等大纲所有内容,而国际环境法与国际航空法等大纲每年都列入的内容,基本上没有考查过。
另外,尽管国际法总体上无重点,但对应章节的重点知识仍有一定规律可循:首先,某些传统的、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是相对稳定的,这主要包括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免、条约、战争法等。
其次,近年来考查的知识点往往以具有突出的理论热点性,并与我国的涉外法律实践联系密切。
以2007年我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热点看,引渡及庇护(余振东、赖昌星案)、双重国籍(海外华人呼声很高)、国际法上的承认(涉及台湾的问题)、边界问题(我国与越南、印度等国的边界谈判)、海洋问题(中日、中越海洋主权的争夺)以及国家豁免(尤其是联合国公约所体现的相对豁免,我国准备改变原来立场)等都是近年在国际国内非常有热度的话题,因此国际公法复习也要体现一定的“应景”性。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三国法是中国大陆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主要涉及我国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科目的总结,总字数约为3000字。
一、刑法总结刑法是三国法科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涉及我国刑法基本原理、刑法总则、刑事责任、刑罚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刑法相关知识的总结: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基本原理是指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包括刑法法益原则、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其中,刑法法益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指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法益,平衡矛盾,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主要包括刑法立法精神、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规则,是刑法的重要依据。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的形成、种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的形成主要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因素。
4. 刑罚刑罚是刑事法律制裁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主要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加以执行的法律制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法作为司法考试的一项重要科目,需要考生掌握刑法基本原理、刑法总则、刑事责任和刑罚等核心知识点。
二、民法总结民法是三国法科目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涉及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民法相关知识的总结: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指民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人身权利等。
人格权是个人因人格特征对他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财产权是个人依法拥有的财产利益;人身权利是人的生命、健康、姓名等方面的法律权益。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丁网络空间。
2.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届丁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牛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丁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届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十内犯罪); (2)届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丁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诘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万物皆在说法,看你如何着眼
一切都是考验,试人怎样用心
保护管辖
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 实现方式:
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 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
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普遍管辖
内涵: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某 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 权利。 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种族隔 离、贩毒、贩奴、酷刑、劫机。 实现方式: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B.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③条约 A.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国 1975 年加入)与 1986 与国内法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平行适用 B.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 1979 年加入)与 1990 (特殊) 年《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 ④国际民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3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 商事惯例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 补缺适用 惯例。 ①民商事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 范围内 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除外) ②民商事 没有统一的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范围外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除外。 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事关系;重大违约;战争和情势变迁。
后果
特别 提示
1.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义务; 2.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 义务或法律情势。 战争使交战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 行; 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考前聚焦讲义

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1.有你的没我的,我推荐一个法官,咱们都没有,各自推荐一个 2.“专案法官”,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同案同权。
国际 法院 的管 辖权
诉讼 管辖 权
管辖对 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承诺(各司其职)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引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
2.放宽双重犯罪的条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的,依据 两公约
缔约国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不制裁。
无作证义务。
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通知接
通知。
受国。
4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适用 范围
外交官同一户口、非接受国民家属的
特权与豁免与外交官相同。
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同等的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 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连续不断”可以换船或飞机,但在先船舶或飞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 则视为中断。“交班”
2
五、国籍
(1)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均有中国国籍 国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出生时没有中国国籍: 取得 出生在外国+父母定居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有中国国籍。
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享有有
三国法考必背知识点

三国法考必背知识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三国法考必背的知识点哈。
先来说说国际法主体这块儿,那国家绝对就是老大哥呀!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长,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比如说,一个国家可以和其他国家签订条约,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玩一样,得守信呀!比如咱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那些友好合作条约,不就是这样吗。
再看看国家的承认,这可重要啦!新国家出现的时候,其他国家得表态认不认可呀。
就像一个新同学来到班级里,大家得决定接不接纳他嘛!像南苏丹成立的时候,世界上很多国家不就承认它了嘛。
还有管辖权呢,这可不能马虎!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事有管辖权,这就像是你在自己家里,你说了算呀!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保护性管辖权,要是有人在国外伤害了咱国家的人,咱国家也能管呀。
想象一下,要是有人欺负了你的家人,你能不管吗?
国际法上的个人也很有意思呀!国籍就像每个人的标签一样,有了国籍才能受到国家的保护。
想想看,你没有国籍那不就像没家的孩子一样可怜吗!
外交保护也很重要,当自己国家的人在国外受委屈了,国家就得站出来帮忙呀。
哎呀呀,这些三国法考的知识点可真是太重要啦!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呀!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以后当律师啥的也都用得着呢!我的观点很明确,就是这些知识点必须得掌握好,它们可是通往成功的基石呀!。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2023年的司法考试是一场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考试。
该考试主要涉及到三国法的知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考核。
在这场考试中,三国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重点内容之一。
下面是对202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部分的总结,总字数将会在3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500字)1.1 三国法的定义三国法是指中国、美国和法国三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发展等方面的总称。
这三个国家在法治建设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三国法的特点(1)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中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制度有着各自的特点,在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2)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三国的法律文化受到了历史、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具有独特性和多样性。
(3)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三国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各自的发展,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有着不同的演变路径。
第二部分:三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1000字)2.1 中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中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法制度,经历了秦汉法律制度的建立、明清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20世纪以来的法律改革和法制建设。
中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传统法学、社会主义法学以及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
2.2 美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美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和美国独立时期,经历了宪法的制定、联邦法和州法的发展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美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英国法的继承、宪法的修正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发展等。
2.3 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君主法制度,经历了民法和刑法的颁布、法典的制定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法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民法典的修订、刑法典的修改以及欧洲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影响等。
第三部分:三国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1000字)3.1 中国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中国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其中以宪法法律体系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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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
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条约登记后才可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国家主权豁免1. 绝对豁免: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绝对豁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约束所有国家。
相对豁免(不适用):区分商业行为与非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不豁免,国家行为豁免。
2. 国家豁免一般原则: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
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
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
明示放弃豁免:自愿、明确、确定。
默示放弃豁免: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
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
(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1. 承认: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
(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承认新政府,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撤销。
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具有追溯力。
一旦承认,不得撤销。
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
(2)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法律的承认,不得随时撤销。
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
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
共同参加多边会议:不代表默示承认。
2. 继承:以领土变动为前提分类: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1)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不继承。
(2)两国合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
(3)债务继承,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
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
一国向另一国商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均不继承。
恶债不继承: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
(四)国际组织联合国体系1. 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不考)、国际法院、秘书处等。
没有立法机关,因为国际法渊源都是国家协商一致来的,不是某机构立法来的。
2. 新会员的加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同意后提交安理会(以实质性事项审议通过,可一票否决),通过后推荐给联合国大会(重要问题,2/3通过)。
3. 机关职责(1)联合国大会:审议、建议,没有实质权利;其决议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没有拘束力,对内部事项有拘束力(均无拘束力的表述是错误的)。
会员国一国一票,未交会费暂停投票权。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重要问题:2/3通过。
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事项,不讨论。
(2)安理会(最重要):唯一有行动力的机关,派出军队、法庭、派员斡旋等;共15个常任理事国。
5个大国,中、法、俄、英、美。
程序性事项:3/5通过,即9票同意通过,不管大国意见;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不反对原则(大国一票否决原则),一大国反对则不能通过,弃权不影响通过。
双重否决原则,第一步先确定是否是实质性事项,第二步确定是否通过。
(3)经社理事会:签订合同。
(4)托管理事国:托管国际领土(几乎不存在该情况)。
(5)国际法院:司法机构(6)秘书处:秘书长及所有工作人员是国际公务员,向联合国负责,不得接受其他任何政府或机构指示。
其国籍国对其不再有指示权。
(7)专门机构: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与联合国是有合同关系的合作伙伴。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国际法律主体)在一国国内加以注册,以国内法加以规范。
(五)国际责任构成1. 传统国际责任行为归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等(机关或人代表国家做出行为);一般也包括上述行为中,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责任)。
叛乱运动机关行为,成王败寇,叛乱成功了成立新政府,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国际责任新发展(1)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国家和做出主要行为的个人都要承担责任。
(2)外空行为,国家承担。
(3)核损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营运人不足偿的国家赔。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 领土(完全主权):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一般限制:依国际习惯,如外交豁免、无害通过;特殊限制:依条约。
2. 河流:内河;外河:界河共同使用,不损对方,捕鱼、停泊只能在自己一侧,航道平等使用;多国河流:分属各国,只对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
3. 领土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割让,依条约;征服。
新方式:依条约或依国内法,全民公投。
4. 边境制度:界标。
5. 南极领土(主要依据《南极条约》):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
为解救南极科考人员(和平目的),可以使用军事设施。
加入《南极条约》不意味着同意该国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不大不小、不是不否,冻结领土要求。
(二)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公约》(高频考点)1. 海域(1)内水:领海基线(划分海域的起算线)以内,完全排他的主权。
(2)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起算大陆架;底下是底土,资源归国家。
船舶必须接受引航,枪支弹药抵港封存,民事争议不管。
船舶无害通过权,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浮出水面,彰显旗帜。
与通过无关的任何行为都视为有害。
(3)毗连区:基线起算,不超过24海里。
无主权,对上空没有主权;只管治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毗连区通过比在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较宽松。
(4)专属经济区: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无主权。
只有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
因为每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不同,所以需要国家宣布并说明宽度。
(5)公海:任何国家的船都可以自由航行。
只能挂一国国旗,方便旗船视为无国籍船,禁止,不受任何国家保护。
船旗国管辖(常规):挂哪国旗,受哪国管。
公海管辖权例外:政府船舶或飞机对模糊对象的登临检查;紧追权,连续不停,发出信号,不得使用武力。
(6)大陆架:国家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领海下面有主权,其他地方无主权。
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起算,不足200海里,扩至200海里。
除宽大陆架国家外,不用宣布。
(7)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所有财产(不是无主地),对所有国家和平开发开放。
平行开发制,海洋局,确定保留区。
(8)群岛水域:群岛国对其上空和底土有主权。
过境通行制(区别于领海无害通过):划出航道,所有国家飞机、船舶在其航道上空和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三)国际航空法功能论,飞机飞的地方叫空气空间,航空器飞的地方就叫外层空间。
1. 空气空间法(1)芝加哥公约。
空中军区。
国内航线专属权,国际航班只能从国外飞到国内指定地点,再转国内航班。
(2)国际民航制度。
东京公约,保护飞行中;蒙特利尔公约,保护范围扩大,包括使用中(准备过程、卸客等)。
危害民航安全,为可引渡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义务,但不引渡,该国必须以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对犯罪行为人起诉(不引渡,即起诉)。
2. 外层空间法(1)登记:发射国可能有多个(有参与合作的都是),登记国只能有一个(国籍和管辖)。
韩国制造火箭,跟俄罗斯技术合作;发射国是韩国和俄罗斯,登记国是韩国。
在联合国登记,不得秘密发射。
(2)营救。
(3)责任:发射国承担。
非政府实体发射,所属国承担责任。
(4)公约例外。
(四)国际环境保护法1. 大气环境保护《东京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摊派式: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有固定的折抵方式。
2015年12月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从2020年起,国家自主贡献式。
原则: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强调)、各自能力。
2. 控制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已经跨境的废物,运回出口国,要求连带、保证、保险和担保。
四、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1. 中国:原始取得,血统为主(父母双系)、兼顾出生地。
加入、退出、恢复,申请并获批准。
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国外并获外国国籍(两个条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定居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孩子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2.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出入境管理(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应向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回国办事,可以使用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