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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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万物皆在说法,看你如何着眼
一切都是考验,试人怎样用心
保护管辖
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 实现方式:
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 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
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普遍管辖
内涵: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某 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 权利。 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种族隔 离、贩毒、贩奴、酷刑、劫机。 实现方式: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B.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③条约 A.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国 1975 年加入)与 1986 与国内法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平行适用 B.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 1979 年加入)与 1990 (特殊) 年《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 ④国际民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3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 商事惯例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 补缺适用 惯例。 ①民商事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 范围内 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除外) ②民商事 没有统一的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范围外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除外。 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事关系;重大违约;战争和情势变迁。
后果
特别 提示
1.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义务; 2.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 义务或法律情势。 战争使交战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 行; 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

这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快、运费低、货物不易受损。

由"海陆海'组成运输的形式又被称为大陆桥运输。

传统的各种运输方式有各自不同的运输责任制度,例如,陆上运输适用有关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的法律,海上运输则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

那么,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应采用什么责任制度呢?有人主张可先由经营人包下来,再由其与各承运人按各自的责任制度分别处理。

也有人提出采用区段责任制度,即由各段承运人分别对其承运区段的货损负赔偿责任。

问题是无法判明责任所在的区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于1963年制定了《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该规则采用了区段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

即在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的运输区段时,适用区段责任制,由参加联运的各区段实行分段负责。

在未能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时,采用统一责任制,由联运经营人对联运期间任何地方发生的货损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并没有根本解决在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该规则不是强制性的法规,且该规则的规定也很不完善。

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条件是:(1)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2)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依公约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8.68.78.12一、国际法概念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文书、实践(民间文书不行)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不干涉原则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8.68.78.12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国家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单方行为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独立国际组织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只能审议、建议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任期9年,可连任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常设行政管理机关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二、国际法律责任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由承担国际责任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的国家责任”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第3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禁止靠岸停泊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流经多个国家领土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但(改道、堵塞)如禁飞区,必须是,须为我国认为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限制领土主权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海洋水域领土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港口(属于内海)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小时须报告情况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领海完全主权(唯一主权打折扣)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须无害——测量也不行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司法管辖权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罪行扰乱当地安宁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非领土毗连区4项管制权()(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我国)第5项管制权,(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项,专属经济区权力)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占据他人无线频段)、、(任何国家都能管)◆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下可以免缴)(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通过权(飞机+船舶)即通过权(限于船舶)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三、特殊空间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登记意味着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发射国损害地面或→ 责任损害其他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对本国公民、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四、国际环保法承担减排目标限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减排限制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量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转移只能在进行进口国对进口的同意第4章国际法的个人为主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若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个国籍)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后,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个国籍,我国只承认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制度边检机关负责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有病(或传染病)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永久居留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强制出境公安/边检负责,1-5年不准入境,10年内不准入境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拒绝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引渡)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可能遭遇不公正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拒绝我国刑诉进行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外国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最高法指定的,量刑→ 最高院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无权庇护不视为政治罪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第5章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8.78.88.14一、外交关系法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外交关系(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个领事关系(领馆)地方机构商务、文化、侨民(不具政治职能)辖区窄多个◆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机构)大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公使馆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使馆人员设置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特别使团概念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方同意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特权,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不受欢迎/不被接受: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人 员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我国:持外交签证 或 持外交护照 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二、 领事关系法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可无理由拒绝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馆舍,但应补偿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8.78.88.14一、 概述条约 有效要件缔约能力& 缔约权须为(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民族解放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原则1:须有(不是国书),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自由同意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 →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二、条约缔结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国内程序缔结新条约签署/批准或核准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 ——国际法优先 ◆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单方意思表示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三、条约的适用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1、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就解释为无效2、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原因断交或战争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施第7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8.78.88.14一、 概述强制方法战争、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封锁海岸、领土)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直接参与谈判) ——都不担责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院解决概念诉讼管辖权起诉(非会员/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咨询管辖权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意见无约束力审判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专案法官”15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与审判,地位平等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也能开发海洋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第8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政治条约废止(同盟)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引渡等)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境内:占领区:可以征用,但不能没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约、单方宣布)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核武器并未禁止(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不能用常识!)三、惩罚战争犯罪第1章国际私法导论第2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旗国法(运输类)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1个)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的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第3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8.78.88.14一、定性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违约OR侵权、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定性的依据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定性案件涉及2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二、反致类型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认定无法查明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审查认定四、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公共利益”我国适用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但五、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我国) 故意个人行为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不算)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适用外国法,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8.88.98.15一、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问题《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优先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最晚时间为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 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 (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我国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原则自然人的确定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年且作为(但就医、)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勿混淆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 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1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四、 争议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经常居所地法3、发生地法(行为OR 结果)例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船旗/内水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3、法院地法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不选择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争议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例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不选择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争议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动产12物之所在地运输中动产1 2 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 原则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 (无意思自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知识产权争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知识产权侵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适用例外 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未提示付款、追索)付款地法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夫妻关系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 (约定争议)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财产关系(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地)→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以及对于法考三国法的重要性进行简要阐述。

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三国法是必不可少的。

三国法是指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三地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法规。

对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理解三国法的重点内容是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基石。

本文就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考三国法的重点而撰写的。

将通过整理和汇总的方式,全面介绍法考三国法的核心要点,从而减轻读者学习的困扰。

文章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通过清晰的逻辑结构,有条理地呈现三国法的重点内容。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第一和第二要点。

通过对每一个要点的梳理和分析,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三国法的核心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三国法的发展趋势。

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能够对三国法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在法律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在实际工作中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全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

本篇长文"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主要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是本篇长文的开篇,通过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来引入读者。

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论文的主题——三国法的考试重点,并解释为什么选择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研究。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明确各个部分的内容和安排。

最后,我们将明确阐明文章的目的,即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三国法考试重点。

正文部分是本篇长文的核心部分,将详细介绍三国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这一部分将包括第一要点和第二要点两个章节。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练习题含答案带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练习题含答案带解析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3、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C.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 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7、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1、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参考解析:关于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应予以重视。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苋,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
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篇

2016司法考试三国法备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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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和地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大家都统称为三国法。

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自2011-2015年固定为39分,比2011年之前的44分有所降低。

三国法考查方式均为客观题,分布在试卷一的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且题号固定,自2011至2014年为单选题第32-44题(13分),多选题第74-82题(18分)和不定项题第97-100题(8分)。

若进一步细分,则国际公法11分(单选第32-34题,3分;多选第74-76题,6分;任选第97题,2分),国际私法13分(单选第35-39题,5分;多选第77-79 题,6分;任选第98题,2分),国际经济法15分(单选第40-44题,5分;多选第80-82题,6分;任选第99-100题,4分)。

三国法分值与经济法分值相当(多4分),但相比经济法而言是容易得分的,在所有的司法考试科目中也应归入容易得分的科目,当然前提还是要方法得当,努力学习。

从与过关学员的交流及统计数据看,三国法得30多分的很普遍,个别考生甚至不丢分。

因此,三国法的学习应力争多拿分,以弥补其他难得分学科的不足。

二、重点与方法三国法的学习要利用好讲义、法条、真题三本辅导资料,讲义当然首推杨帆(女)老师编写的鲤鱼名师讲义之三国法部分,法条主要看我国的立法文件及司法解释(其余的可以不看,通过讲义、真题弥补),真题亦是杨帆(女)老师编写的鲤鱼名师真题之三国法。

杨帆老师对三国法知识的把握,对三国法命题老师命题思路、关注点的把握都无愧于广大考生给予的“三国法女神”封号。

三国法的复习备考,多关注杨老师的编写的辅导资料及课件,不失为一捷径。

三国法复习备考需注意以下3方面:(1)三国法的重点可以从历年真题考查频率高低呈现,这主要是因为三国法的命题老师从律考至司考一直保持稳定,思维惯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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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一、国际公法渊源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⑴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⑵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①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②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⑴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则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⑵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则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⑶如果要取消为第三国设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须经该第三国同意:取消义务的,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取消权利的,须该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5、条约的解释⑴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仅此处可出题)善意解释:即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如缔约国解释,则应作有利于对方,不利于自己的解释。

⑵两种以上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的一般适用善意解释进行解释。

作准文本:英文、法文为作准文本。

⑶条约在中国的适用:①在民商事领域,条约可直接并优先适用;②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如WTO诸协议;③其他条约如何适用无统一规定;PS:条约法的其他内容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做题就可以了…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⑵不干涉内政原则⑶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首先禁止侵略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种侵略行为,包括:①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②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③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④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⑤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⑥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⑦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⑸民族自决原则①民族自决原则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国家,但其中独立权的范围仅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②对殖民统治下的民族而言,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可打破国家主权宣布民族独立;而对于非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应服从于国家主权原则。

⑹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二、国际法律责任1、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的国际法主体;2、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3、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4、国际法律责任㈠国家主权豁免1、国家主权豁免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该他国法院指的是一国的内国法院,而不包括国际法院;2、主权豁免的例外是国家对主权豁免的放弃,该放弃应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⑴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应以明示或默示作出,其中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和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⑵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限制豁免主义理论被2004年公约所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但2004年公约生效前,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具有普遍约束力;PS:2004年公约至今仍未生效,仍未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4、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系在管辖豁免上,但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㈡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1、国家继承⑴条约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与领土有关的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⑵非条约继承:包括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和债务继承①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按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②档案继承: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③债务继承:A、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B、国家分离、分立: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公平地按比例继承;C、国家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的: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D、国家可予继承的债务仅指国家非恶债:即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借的债,并且应是依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法律人格,表现在:⑴可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⑵可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⑶有请求国际赔偿的权利;⑷享有特权与豁免;⑸可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⑹可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对象。

㈢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新国家、新政府的区别:在于是否进行了领土变更,领土未变更的为新政府;领土变更的为新国家;2、承认的方式:明示和默示⑴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①建立外交关系:以设立使馆为标志;②建立领事关系:以设立领馆或派出领事为标志;③缔结政治性条约;④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A、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B、WTO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㈣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联合国大会由秘书处,大会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组成1、联合国大会并非联合国的立法机构,其成员国间实行平权加多数同意制:⑴联合国大会有关内部事务的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外部事务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⑵其中,外部事务的决议指对会员国相互关系作出的决议。

2、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3、安理会:⑴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⑵安理会的表决制度:①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②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A、“大国一致原则”: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意美)任何一个都没有投出否决票(缺席或弃权不视为否决);B、实质性事项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收新会员的决议和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4、经社理事会:54个会员国,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单多数决;5、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现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6、国际法院:⑴15名法官组成,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为特别多数决获任;法官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国民;⑵法官的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⑶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㈤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国际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㈥国际法律责任1、传统国际责任构成:⑴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①国家机关的行为;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时,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A、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B、但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⑥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的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也一般承担相关的责任。

⑵违背国际义务①分类: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②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免责A、同意;B、对抗措施和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当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2、国际责任的形式3、国际责任的发展⑴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⑵客体范围:①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外空行为、核污染);②外空行为:由国家承担全部责任,且责任主体只能为国家;②核污染:由国家承担营运人之外的补充责任。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㈠领土1、领土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⑴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⑵领水:河流、湖泊、内海、领海①河流A、内河B、界河:i. 以主航道或航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ii. 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iii. 修建任何建筑须经对方许可。

C、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D、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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