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小诀窍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法考三国适用法律口诀及贸易术语

三国法适用法律1、自然人权利、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婚姻家庭及继承的除外)2、法人权利、行为能力、组织机构和股东权利义务: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登记地与主营地不一致的,两均可3、物权:不动产之所在地,动产自治获得地,船旗飞登优法院,光租抵押原登记,运输自治目的地,证券实现密联地,权利质权设立地4、合同(1)一般合同:协议选择→未协议时适用特征性履行方(非金钱义务履行方)经居地或最密联地(2)消费者合同:①双方不能协议→②消费者可单方选择商品提供地,无选择的情况下,在我国有经营地选择消费者经居地,无经营地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①双方不能协议→②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难以确定的,用人单位主营地。
劳务派遣的,可以适用派出地法与第二步确定的法(劳动者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地或派出地法)。
“权益”,按照一劳二反三安全,直接适用中国法。
5、侵权(1)一般侵权:自治→共居→行为地(2)产品侵权:①双方不能协议→被侵权人可以单方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无选择的情况下,在被侵权人经居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居地,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主营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3)侵犯人格权(只是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被侵权人经居地(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自治→共居→行为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发生地)(5)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限额只能法院地(6)航空器对第三人:通常是侵权地,公海上空对地面第三人是法院地法6、婚姻家庭(1)结婚:条件→共居共国缔结地(必须是婚前,且在一方经居地或国籍国缔结),手续→经居国籍缔结地(2)离婚:诉讼离婚法院地,协离自治经居国籍地,未选共居共国机构地(3)家庭关系:夫妻人身关系两共同→共居共国地;财产关系限定选(经居国籍财产地),未选再来两共同父母子女的人身财产关系是共居地,没有则考虑有利于(4)涉外监护和扶养:监护经居国籍有利于,扶养再加财产地7、收养:条件手续重叠居,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居(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居地或法院地)8、继承: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国籍或居地,方式多个行为地,立时死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无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9、知识产权:归属内容保护地,转让许可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事后可选择法院地法,未选的是请求保护地)10、票据: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本国法(国籍国法),国无行有行为地法,票据行为(背书、担保)行为地,出票时记载事项是出票地(支票可协议付款地),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余统统付款地(票据丧失保全、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期限)11、委托和信托:委托信托可自治,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信托财产或关系1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法适用法律一致1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可以选择,但必须明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法律不一致的,适用认定有效的法律,若都没选择,可以适用中国法。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三国法特点分析及复习建议

三国法特点分析及复习建议一、司法考试三国法历年试题特点分析国际法三科(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仍一如既往地全部分布在第一卷,总共考了44分。
其中,国际公法共考了8道题12分(4道单选题,4分,3道多选题,6分,1道任选题,2分);国际私法共考了11道题,15分(7道单选题,7分,3道多选题,6分,1道任选题,2分);国际经济法共考了12道题,17分(7道单选题,7分,4道多选题,8分,1道任选题,2分)。
国际公法1、每年题量一般为8-10道题,其中单选为4-6道题,多选2-3道题,不定项1道题。
总分值为12-14分,占卷一比重在9%左右。
2、覆盖面广,考点分散,重复率较少。
每年8-10道题目,一般都会涵盖6章以上的内容,重点不突出,考点重复率较少,仅有部分考点有重复。
3、出题形式灵活。
直接考查知识点的题目少,绝大部分题目都转化为案例形式出现,增加了试题的难度4、开始重视对中国法律的考查。
2003年考查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005年考查我国国籍法和引渡法。
2009年考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5、开始出现综合型试题。
2007年第30题综合考查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构成及领土取得,2009年第31题综合考查安理会决议、国家管辖权和国际习惯法。
国际私法1、每年题量一般为11道题,其中单选为6-7道题,多选3-4道题,不定项1道题。
总分值为15-16分,占卷一比重在10%左右。
2、考点非常集中。
考点主要集中于大纲第五、六章,一般占国私总分值的80%左右。
3、考点重复率高。
4、紧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
2004年以后几乎所有的题目都是对我国法律条文的考查。
国际经济法1、每年题量一般为10-12道题,其中单选为5-7道题,多选4-5道题,不定项1道题。
总分值为16分左右,占卷一比重在11%左右。
2、考点相对集中,重点突出。
国际货物贸易法部分一般占50%以上的分值,各部分重点突出。
3、对国际货物贸易法部分的考查多以案例形式,每年有1、2道综合型命题。
2015司法考试口诀(刑诉民诉民法三国法宪法)

政治
经济
1988
(1)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一补)
(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二吐)
1993
(3)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三正处)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
一补二吐三正处,四党五六国有家,欺市后仨都自主。
(1补2土3正处,4党56国有家,7市8910都自主)
一县两长三法治,四五分家六组成,反三建十地征收。
(1县2长3法治,45分家6组成,7反8三9建10地征收)
一纸二撕三社保,四五人权大代表,八主席来乡戒严。
(1支2私3社保,45人权大代表,8主席来679戒严)
盲聋哑,半疯傻,共犯异议有重大
二审开庭审理情形
检察院抗诉,被判死刑,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抗诉死刑,
定罪量刑
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其他程序,剥夺限制诉权
开回成程诉权
开回成诚的诉权
(成诚师兄,你在刑诉中亮相了)
再审开庭审理情形
检察院抗诉,可能加重刑罚,依照二审需要审理事实证据,依照一审程序审理
紧志抛利义
禁止抛弃利益
三种过错补充责任
安保义务人对第三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教育机构对校外第三人
保劳教
常见要式合同种类
除留置合同外的他物权合同,担保法上的合同,商业借贷、融资租赁、技术、建设工程合同等重大且与日常生活无关的合同
担他贷建融技
蛋挞待见溶剂
合同任意解除权类型
委托合同的双方,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用于记忆三国法知识点的技巧性口诀,由杨帆老师编写。
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该口诀易于记忆,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
以下是杨帆三国法口诀的部分内容及其解释:
1. 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方面。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贸易法、投资法和金融法等方面。
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的关系。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可以帮助学习者快速记忆三国法的知识点。
同时,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可以帮助学习者全面了解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然而,使用口诀进行记忆并不是学习的唯一方法。
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还需要通过阅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等方式,深入理解和掌握三国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2023年的司法考试是一场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考试。
该考试主要涉及到三国法的知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考核。
在这场考试中,三国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重点内容之一。
下面是对202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部分的总结,总字数将会在3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500字)1.1 三国法的定义三国法是指中国、美国和法国三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发展等方面的总称。
这三个国家在法治建设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三国法的特点(1)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中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制度有着各自的特点,在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2)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三国的法律文化受到了历史、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具有独特性和多样性。
(3)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三国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各自的发展,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有着不同的演变路径。
第二部分:三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1000字)2.1 中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中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法制度,经历了秦汉法律制度的建立、明清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20世纪以来的法律改革和法制建设。
中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传统法学、社会主义法学以及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
2.2 美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美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和美国独立时期,经历了宪法的制定、联邦法和州法的发展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美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英国法的继承、宪法的修正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发展等。
2.3 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君主法制度,经历了民法和刑法的颁布、法典的制定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法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民法典的修订、刑法典的修改以及欧洲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影响等。
第三部分:三国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1000字)3.1 中国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中国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其中以宪法法律体系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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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方略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复习历来是考生备考中比较头痛的部分。
本文将结合“三国”法的各自特点,对“三国”法的复习方法予以介绍。
第一部分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公法三年分值统计二、命题特点及规律1. 无重点可言。
国际公法考点分散,该部分考题涉及面极广,从历年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2004 年的 10 道试题即如此,涉及 10 个不同的知识点(分别是领土变更、国家责任、外国船舶刑事管辖、国际环境、外空地位、外交保护、引渡及庇护、条约的冲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交战规则)。
虽然这一特点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这里的“无重点可言”只是总体上无重点,司法考试考测的知识点仍是国际法理论中的重点内容,或者说是相应章节的重点知识,所以考试的重点和知识体系的重点从总体上看还是对应的。
2. 无法可依。
国际公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没有集中的法规需要识记。
这就要求我们在备考过程中要以学科体系和知识背景来构建国际法的知识网络。
正如 2005 年司考大纲强调的: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
3. 关注时事性强的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所考查的知识点往往是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并且有现实意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与我国的国际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知识点。
以 2004 年试题为例,第 29 题指向了“钓鱼岛问题”,第 32 题考查了“国家责任”,第 31 题出自围绕“月球法律地位”国外相关真实案例。
另外,第 32 题涉及的“外交保护”,第 68 题涉及的“进口洋垃圾”,第 89 题涉及的“引渡及庇护”等都是近年在中国较热的话题,占到了全部 10 道题目中的 6 题。
三、复习方法推荐经过上面的总结,考生在国际公法的复习中应厘清导向,即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抓住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和有现实性的热点知识,进行考点的归纳总结。
各章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比较固定,也反映在历年考试试卷中,如关于国家的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继承、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海洋各区域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法、国籍、引渡、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等。
鉴于近年选题多出自较热的时政话题,在进行 2005 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时,必须适当补充此方面的背景素材,并与国际法的相关理论知识相对应展开复习。
因而近年来那些能够引起理论检讨的现实事件和背后的知识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这里对今年应予以关注的热点问题归纳如下:二战 60 周年纪念背后的战争罪行问题;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中反映出来的安理会职权,特别是否决权问题;我国台湾问题链接的主权问题;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及反分裂国家法讨论中的何为国际法中的内政问题;中国和俄罗斯划界协议带来的边界制度及其划定问题等。
第二部分国际私法一、国际私法三年分值统计二、命题特点和规律1. 几乎全部出自法条。
以 2004 年司法考试为例,试题全部来自对于国际私法相关立法的考查,而现今中国国私立法条文总数量不大,且可考部分非常集中。
2. 重点稳定中有微调国际公法的出题特点是比较注重基本概念的考查,重点不突出,考生在复习中要特别注意对概念的准确把握,清楚区分相近的概念。
一、导论部分的考点、难点(一)国际法渊源须掌握的两个知识点1. 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前两者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2. 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只是证明和确认国际法原则存在的辅助方法,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
司法考试采信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两者联系密切,彼此相互渗透和制约。
2. 国际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现行的国内法相冲突,可以作为本国法的一部分在国内直接适用。
3. 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各国有两种做法:“转化”和“采纳”。
4. 在民商事范围内,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都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其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中国参加的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
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在与中国国内法不一致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WTO 规则在中国不能直接适用,而是“转化”适用。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考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1 )主权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 2 )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 3 )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
( 4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例如 , 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
40 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
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
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
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 50 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 .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 50 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 .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 50 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 .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 50 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答案应是 D 。
因为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这一点是绝对的,没有任何例外。
2. 不干涉内政原则。
对该原则的把握要特别注意“内政”的概念,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内政的范围与领土范围并不完全一致。
3. 民族自决原则。
该原则的要点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不适用于国内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
二、国际法主体部分的重点内容1.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际法原始和完全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某些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属于过渡性主体。
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都是有限的、有条件的、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2. 原始主体——国家。
( 1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存在和独立的权利,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两个方面。
例如,甲国武装入侵并占领了乙国,引发了乙国及其他国家采取集体自卫行动,爆发了战争,给甲国带来了巨大灾难。
下列说法中哪一个不正确? A. 乙国的自卫行为是针对甲国不当行为而采用的,针对的主体正确。
B. 乙国采取的对抗行为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合法行为。
C. 乙国的行动完全是为了打击侵略者,是自卫战争。
D. 乙国对甲国的反击可以无限制地进行,直至推翻甲国的现政府或占领甲国为止。
答案应是 D 。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但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不能以自卫为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
( 2 )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种类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要特别注意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两个条件:第一,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并且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第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保护性管辖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行使: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来实现。
普遍性管辖权的对象是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
( 3 )国家主权豁免及其豁免权的放弃。
例如,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
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案应是 BC 。
AD 的说法不对。
因为政府的商业行为或要求法院宣告判决无效,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
( 4 )国际法上的承认。
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通过照会、声明、函电或缔结条约等形式表示承认。
默示承认包括:承认者与被承认者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下列行为一般不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 5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条约的继承。
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事务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可继承。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人身性条约”,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性的条约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
第二,国家财产的继承。
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个原则:对于继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一般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对于动产,适用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主要是针对位于所涉领土以外的动产,即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位于何地,均应转属继承国。
第三,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债和地方化债务继承,地方债务和恶债不继承。
3. 派生主体——国际组织( 1 )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表决非程序性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
据此,并据其他有关规定及联合国实践,指出下列诸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五国中任何一国投反对票,决议便不得通过。
B. 五国中任何国家投弃权票,决议也可能通过。
C. 五国中无投反对票者,决议肯定通过。
D. 五国中无投反对票者,决议可能通过。
答案应是 A.B.D 。
( 2 )联合国与安理会的关系。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安理会有优先权,联合国大会在这方面主要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对于采取维和行动已列入安理会议事日程的问题,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 3 )联合国专门机构。
其知识点在于联合国专门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每个专门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按照自己的章程自主活动,其决议和活动无需联合国批准;专门机构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不向联合国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