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三国法总结重点记忆讲解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最新 司法考试关于三国法的重点-精品

司法考试关于三国法的重点与国内法相比,“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的复习内容可谓相当庞杂,且由于广大考生在实务和学习中对其接触不多,因而不少人将“三国法”的备考视为畏途,考试时往往放弃了事。
其实,“三国法”50分左右的分值,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
实际上,把握住“三国法”的两个鲜明特点,考生完全可以在“三国法”上实现“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首先,“三国法”试题基本集中在卷一,少量为卷三的海商法,全部为选择题,试题难度并不甚高,考生只要记忆和理解基本知识点即可,一般毋须进行深度掌握;另一方面,“三国法”内容虽然驳杂,但重点、热点问题高度集中,考生复习并不必要面面俱到,尤其在考前不长的时间里,把握住重点内容,大部分分数即可以收入囊中。
具体来说:一、国际公法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从历年司法考试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2006年共10道试题,涉及主体、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战争法等大纲所有内容,而国际环境法与国际航空法等大纲每年都列入的内容,基本上没有考查过。
另外,尽管国际法总体上无重点,但对应章节的重点知识仍有一定规律可循:首先,某些传统的、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是相对稳定的,这主要包括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免、条约、战争法等。
其次,近年来考查的知识点往往以具有突出的理论热点性,并与我国的涉外法律实践联系密切。
以2007年我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热点看,引渡及庇护(余振东、赖昌星案)、双重国籍(海外华人呼声很高)、国际法上的承认(涉及台湾的问题)、边界问题(我国与越南、印度等国的边界谈判)、海洋问题(中日、中越海洋主权的争夺)以及国家豁免(尤其是联合国公约所体现的相对豁免,我国准备改变原来立场)等都是近年在国际国内非常有热度的话题,因此国际公法复习也要体现一定的“应景”性。
司考名师讲义 三国法 之重点

国际争端的种类•法律争端:法律性较强而关涉利益较小,适合于利用仲裁或国际司法组织依现行国际法规则加以裁判解决•政治争端:涉及重大利益而其法律性较弱或者有关的法律规则不甚明确•混合型争端•事实争端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和平方法当中又可分为非强制的和平方法和强制的和平方法•非强制的和平方法又可分为外交的解决方法、法律的解决方法和利用国际组织的解决方法•外交解决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法律解决包括仲裁和司法裁判强制性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式•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调查与和解第三节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仲裁、司法机关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仲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作出的裁决和判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法律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后手段国际仲裁•国际仲裁的概念:在争端发生后,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它们自行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仲裁裁决的争端解决方法。
•仲裁解决争端的特点(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的区别.doc)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法律适用、判决执行案例分析: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在短短两个月里就造成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加拉瓜船舶触雷。
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
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可适用于本案的国际法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而处理其事务的权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为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它们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有其特色.▪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五项原则的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主权(sovereignty) 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017司考三国法总结

国际法1、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还有国际法院判例、国际法学家学说、一国发涉外部分也不构成)。
2、国际习惯对所以国家都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性,只对选用的当事人。
3、民商直接优先。
知识产业条约要转化。
4、WTO多边协议和知产要在我国进行转化。
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和中国国际法(外交条例和豁免条例)并行适用。
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解决(注意不是非武力)7、国际法原则六个:国际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责任1、公海船旗国管辖,公海普遍管辖,四种罪行:海盗、非法广播、贩毒、贩奴。
2、国家享有绝对管辖豁免权,放弃方式:明示、默示(参与诉讼、提出反诉),以前接受管辖,不一定现在接受管辖,一案一事。
放弃三条件:自愿、特定、意思表示明确。
3、管辖豁免、执行豁免都是绝对豁免。
国家从事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国家豁免权),但是有执行豁免。
4、法律承认有明示和默示(建立外交、正式政治性条款、接受领事、正式投票其参加只有国家才能参加的组织)不能逆转,事实承认(只签订过非政治性条款)5、国家非恶债:国际中央政府借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平等条约。
元首:政府首脑、大使、使节。
6、非政府组织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要遵守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7、联合国实质性(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3/5)四类决议:采取行动、推选新秘书长、吸纳新会员、开除老会员或终止会员国义务的。
8、联合国大会,只对内部决议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建议性质,可以讨论宪章。
9、国际习惯法是国家间反复协议形成,安理会一次决议不能形成。
10、保护性管辖:本国国民和国家的权利受侵权,本国行使管辖权。
11、秘书长是安理会和联大先后选(国际法是平行选),安理会实质性决议,联大简单多数票(1/2)。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8.68.78.12一、国际法概念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文书、实践(民间文书不行)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不干涉原则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8.68.78.12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国家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单方行为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独立国际组织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只能审议、建议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任期9年,可连任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常设行政管理机关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二、国际法律责任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由承担国际责任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的国家责任”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第3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禁止靠岸停泊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流经多个国家领土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但(改道、堵塞)如禁飞区,必须是,须为我国认为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限制领土主权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海洋水域领土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港口(属于内海)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小时须报告情况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领海完全主权(唯一主权打折扣)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须无害——测量也不行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司法管辖权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罪行扰乱当地安宁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非领土毗连区4项管制权()(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我国)第5项管制权,(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项,专属经济区权力)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占据他人无线频段)、、(任何国家都能管)◆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下可以免缴)(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通过权(飞机+船舶)即通过权(限于船舶)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三、特殊空间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登记意味着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发射国损害地面或→ 责任损害其他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对本国公民、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四、国际环保法承担减排目标限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减排限制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量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转移只能在进行进口国对进口的同意第4章国际法的个人为主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若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个国籍)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后,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个国籍,我国只承认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制度边检机关负责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有病(或传染病)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永久居留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强制出境公安/边检负责,1-5年不准入境,10年内不准入境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拒绝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引渡)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可能遭遇不公正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拒绝我国刑诉进行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外国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最高法指定的,量刑→ 最高院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无权庇护不视为政治罪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第5章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8.78.88.14一、外交关系法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外交关系(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个领事关系(领馆)地方机构商务、文化、侨民(不具政治职能)辖区窄多个◆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机构)大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公使馆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使馆人员设置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特别使团概念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方同意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特权,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不受欢迎/不被接受: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人 员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我国:持外交签证 或 持外交护照 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二、 领事关系法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可无理由拒绝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馆舍,但应补偿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8.78.88.14一、 概述条约 有效要件缔约能力& 缔约权须为(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民族解放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原则1:须有(不是国书),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自由同意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 →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二、条约缔结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国内程序缔结新条约签署/批准或核准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 ——国际法优先 ◆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单方意思表示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三、条约的适用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1、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就解释为无效2、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原因断交或战争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施第7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8.78.88.14一、 概述强制方法战争、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封锁海岸、领土)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直接参与谈判) ——都不担责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院解决概念诉讼管辖权起诉(非会员/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咨询管辖权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意见无约束力审判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专案法官”15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与审判,地位平等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也能开发海洋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第8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政治条约废止(同盟)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引渡等)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境内:占领区:可以征用,但不能没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约、单方宣布)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核武器并未禁止(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不能用常识!)三、惩罚战争犯罪第1章国际私法导论第2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旗国法(运输类)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1个)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的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第3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8.78.88.14一、定性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违约OR侵权、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定性的依据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定性案件涉及2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二、反致类型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认定无法查明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审查认定四、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公共利益”我国适用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但五、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我国) 故意个人行为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不算)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适用外国法,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8.88.98.15一、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问题《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优先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最晚时间为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 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 (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我国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原则自然人的确定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年且作为(但就医、)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勿混淆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 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1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四、 争议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经常居所地法3、发生地法(行为OR 结果)例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船旗/内水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3、法院地法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不选择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争议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例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不选择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争议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动产12物之所在地运输中动产1 2 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 原则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 (无意思自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知识产权争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知识产权侵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适用例外 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未提示付款、追索)付款地法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夫妻关系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 (约定争议)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财产关系(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地)→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以及对于法考三国法的重要性进行简要阐述。
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三国法是必不可少的。
三国法是指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三地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法规。
对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理解三国法的重点内容是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基石。
本文就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考三国法的重点而撰写的。
将通过整理和汇总的方式,全面介绍法考三国法的核心要点,从而减轻读者学习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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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全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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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部分是本篇长文的核心部分,将详细介绍三国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这一部分将包括第一要点和第二要点两个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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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3、直接使用、同时(平行)适用、条约转化适用(间接方式)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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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 明示(语言和文字)放弃豁免:自愿、明确、特定。 默示放弃豁免:起诉、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 (出庭作证、适用法律等不算)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
(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
1. 承认: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 (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 通过革命和政变成立新政权,承认新政府,法律后果:(1)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 撤销。(2)承认其拥有的国际权利 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具有追溯力。一旦承认,不得撤销。 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 (2)国家承认: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
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 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 共同参加多边会议:不代表默示承认。 (3)承认的形式:明示(语言文字)与暗示(建交、签订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 零时、正式承认投票;不算的: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条约、建立非官方外交机 构、某些级别的外交和官员接触) (4)承认的类型 法律承认:正式的最终的,将导致法律后果,法律的承认,不得撤销。 事实承认:不敢正式承认的承认,可以撤销。 2. 继承:以领土变动为前提 分类: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 (1)条约继承: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不继承。两国合 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就哪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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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国防权和自卫权)、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外交豁免权);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1)该 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2)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本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公海” 犯罪);针对战争、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 例如国际奥委会)不是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 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条约登记后才可 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3.争取独立的民族(方化债务要继承;地方债务,一国向另一国私人、 商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恶债不 继承: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 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
(四)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
(二)国家主权豁免
1. 绝对豁免: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绝对豁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约束所有国家。 相对豁免(不适用):区分商业行为(不豁免)与非商业行为(国家行为豁免)。 2. 国家豁免一般原则: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 管辖豁免。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
一、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11 分)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 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基本原则(各国公认、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强 行法性质)
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 权:自卫和国防。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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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 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 能过火)。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 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联合国宪章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