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三国法复习技巧

三国法复习技巧国际公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的结构以主要的国际法主体,即国家为中心展开,包括调整国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两套法律制度。
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制度围绕着国家四要素展开,具体包括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个人、主权以及主权限制等内容;调整国家外部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条约法、外交关系法、国际责任法律制度、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以及战争法等内容。
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整体上是处于配角位置,曾有3年停考(1997年~1999年),但2000年重新出现在卷一,分值为11分,2002年、2003年仍保持这一态势,2004年考查了14分,2005年考查了12分,2006年考查了14分。
国际公法试题的显著特点是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针对国际公法司法考试的上述特点,我们认为,考生在复习国际公法时,首先应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然后,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至于国际公法所涉及的法条,因为数量有限,因此在讲义中我们已经尽量将其合并到各个基本理论知识中,考生也没有必要专门拿出时间来梳理法条,可以在如上三个复习阶段中一并比较理解记忆掌握。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分支之一,是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商事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四大规范于一体的跨越国内法和国际法界限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结构较为复杂,它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中心,将上述四大规范以及相应制度有机地联系起来。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基本原则(各国公认、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强行法性质)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
(3)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能过火)。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联合国宪章优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3、直接使用、同时(平行)适用、条约转化适用(间接方式)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籍制度:常考查国籍冲突的解决、出入境管理制度特别是我国的入境限制制度;(2)引渡和庇护: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引渡的原则、不予引渡的情形、可以寻求庇护的情形、有权提供庇护的主体等内容。
一、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上是以国籍来对居民作出最基本的法律划分。
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①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2)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
2.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2)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1.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及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依内国法。
主要指《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2年出台,属于本章重要考点。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1)入境①实践中,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
其次,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签发签证: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b.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c.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d.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e.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f.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领土的取得方式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领土的取得方式国家拥有的领土虽然是固定的,但在历史上经常发生领土权转让的情况。
国家领土可能增加,领土也可能缩减。
下列之领土取得方式皆按国际惯例。
实际上仍须视各国之相关法律,如宪法的领土相关条文。
领土在现代大多禁止别国随便侵占。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领土取得的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
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规则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反映和规范,并随着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发展而更新。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有效占领的方式和程度要求应符合各历史阶段中的人类活动水平。
静态地看,现在世界上已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原则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
这里是指取得时效。
传统国际法中借用了民法中的这一概念,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但是,由于这里的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加上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
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3.添附。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
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
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司法考试口诀

司法考试⼝诀司法考试⼝诀第⼀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编法理学第三编法制史第四编宪法第五编经济法第六编三国法第七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编刑法第九编刑诉第⼗编商法第⼀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政客开⼈1、政治性2、⼈民性3、科学性4、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念依执公服党(⼀只功夫党)1、依法治国是社会法治的核⼼内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宪法主权(1)、⼈民民主(2)、法制完备(3)、树⽴宪法法律的权威(4)、权⼒制约2、执法为民是社会法治的本质特征本⼈保执(1)、以⼈为本(2)、保障⼈权(3)、⽂明执法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其基本内涵合法程及(1)、在法律⾯前⼀律平等(2)、合法合理(3)、程序正当(4)、及时⾼效4、服务⼤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其基本内涵(1)、把握⼤局(2)、围绕⼤局(3)、⽴⾜本职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其基本内涵(1)、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3)、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三、健全完善⽴法的基本要求科民统体1、科学⽴法2、民主⽴法3、法制统⼀4、体系完备⼀、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正效合(萧何)1、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原则⼆、法产⽣的三个标志义家司诉(⼀家四素)1、国家的产⽣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经》六篇具杂⽹捕盗贼(都咋⽹捕盗贼)1、《盗》侵犯财产2、《贼》侵犯⼈⾝3、《⽹》或称《囚》4、《捕》5、《杂》组要内容六禁淫徒嬉⾦城狡6、《具》是关于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罗马法的渊源长⽼帝习议家(长⽼嫡系⼀家)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院决议4、长官的告⽰5、皇帝的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三、英美法系的特点法私判⽇归(罚死判⽇⿁)1、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2、以⽇⽿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常⼤的作⽤4、以归纳法为主要推理⽅法5、不严格区分公私法四、《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核四神(⼀孩四婶)1、⽴法精神:个⼈最⼤限度的⾃由、法律最⼩的⼲涉2、四⼤基本原则过利私契(1)、权利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由(4)、过失责任3、是资本主义第⼀部民法典4、是⼤陆法系的核⼼和基础六、《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唱楷歌,志代最多,⾃恶保罪,赃化五类1、《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法达到了最⾼⽔平,它全⾯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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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根据近几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20XX年唯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
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战争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
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
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0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
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
还有一块是: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重点复习的是,我国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