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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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统一和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采集量,夯实征管基础,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市局统一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开发了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系统和远程电子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模块,并在征收局进行了试点。

结合目前纳税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期限和方式(一)报送范围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和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外,《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报送期限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实行查帐征收管理的,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按季度报送的,其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度报送的,其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三)报送方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不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采取邮寄、电子介质或其他方式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或电子数据。

纳税人采取网络或电子介质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以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报表。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市局统一的格式不一致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2005国税发20号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2005国税发20号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2005-0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报表报送第七条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财务会计报表【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发﹝2005﹞85号【发文日期】2005-06-27【实施时间】2005-06-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清单、报送期间和报送期限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清单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制度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一并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为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季度报表报送期限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年度报表报送期限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

二、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分网上报送、邮寄申报和上门报送。

1、通过网上报送的,于季后的次月录入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设立纳税人专用邮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正式报送成功后发送回执凭证。

对纳税人网上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管理员在报送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

2、采用上门报送的,按照以上规定的报送期限直接将会计报表送交办税服务厅;采用邮寄申报的,各基层税务机关指定统一接收后交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时效性,符合规定的,当场将回执交付纳税人,指定专门人员将报表数据采集录入CTAIS(在CTAIS的报表管理模块启用前暂不通过办税服务厅采集报表数据),对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

3、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由管理员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辽宁地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今起执行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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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告(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表)。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的临时人员)应当依法为取。

办税指南-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办税指南-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一、事项名称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原则上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3.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全文(附件2失效)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附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5.《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如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和审批

财务会计报表如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和审批

财务会计报表如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
送和审批
财务说有如何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

财务会计报表是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
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
五、纳税人限时办理业务范围的时限要求
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资企业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
了后4个月内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接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报送提请的财务会计报表。

2.资料归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施行日期2005.05.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操作手册(纳税人)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操作手册(纳税人)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操作手册随着我省纳税评估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以及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户管理的需要,作为纳税评估系统的主要分析数据来源,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采集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因此,全面规范和介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类型、报送期限和报送方式,利用网上办税系统或其他电子介质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报送渠道,是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体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要求。

一、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须知事项(一)税务机关确认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因此,系统设定了对纳税人流转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按经费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范围.此外,对个体工商户流转税、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都为查帐征收的也纳入了报送的范围.(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类型: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因此,系统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纳税人是否执行新的会计准则,统一设定了12种报表类型,其中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对应有4张表,执行各项会计制度的对应8张表。

基于纳税评估系统的要求,目前暂对纳税人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收入支出表)进行电子采集。

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的报送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企业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1997]财会字第19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2、企业会计制度对应的报表有:1、《小企业会计制度报表》2、《企业会计制度报表》3《事业单位会计报表》4、《民间非经营会计报表》5、《担保企业会计报表》6《、金融企业会计报表》7、《个体工商户会计报表》8、《村集组织会计报表》3、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报表有:1、《一般企业报表》2、《商业银行报表》3、《保险公司报表》4、《证券公司报表》.(三)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方式和途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上传财务会计报表是主要的途径,是税务机关推广的目标;采取直接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间: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间除金融保险业为按季度报送外,其他行业的纳税人统一为按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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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
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
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
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
纳税人除外。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
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
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
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
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
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报表报送
第七条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
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
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
年度报送。

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
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
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
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
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
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

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
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
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
当提供数据接口。

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
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
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


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
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
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
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
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

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
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
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

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
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
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
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

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
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
报送。

第十七条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数据维护
?
第二十一条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

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
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
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
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
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
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
采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
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
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
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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