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婚姻,家庭论文
爱情婚姻家庭的关系

爱情婚姻家庭的关系爱情、婚姻和家庭是人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彼此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并为个人和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爱情、婚姻和家庭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第一节:爱情与婚姻爱情是两个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是一种深情厚意的感受。
它赋予我们幸福和满足感,并且激发我们成为更好的人。
然而,爱情需要经过时间的考验和共同的努力,才能发展为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
婚姻是一种法律和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伴侣关系。
婚姻提供了合法的稳定平台,使夫妻可以共同承担责任、分享生活,并共同实现他们的目标。
然而,婚姻不仅仅是一纸合同,而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和承诺的基础上。
只有通过努力和沟通,夫妻才能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第二节:婚姻与家庭婚姻是家庭的基石。
它是一个家庭的起点,也是连结整个家族的纽带。
通过婚姻,夫妻之间建立了一种共同的责任和承诺,成为家庭的基本单位。
家庭是一个由爱与责任构建的社会单元。
在家庭中,夫妻共同育有子女,并为他们提供关爱和教育。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温床,为他们提供支持、安全感和价值观的传递。
同时,家庭也是成年人寻求庇护和温情的地方。
第三节:家庭与个人家庭对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家庭不仅是一个共同生活的地方,也是一个提供情感支持和塑造个人成长的场所。
家庭环境对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幸福感有着深远的影响。
家庭为个人提供了爱与归属感。
在家庭中,个人被接纳、理解和支持,这有助于培养他们的自尊和自信。
同时,家庭也是个人学习社会交往和建立人际关系的重要场所。
在家庭中,个人也可以找到情感的寄托。
无论是喜悦还是痛苦,家庭都是一个可以分享和宽慰的地方。
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支持,使得个人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
结论:爱情、婚姻和家庭的关系紧密相连,相互依存。
爱情为婚姻奠定基础,婚姻则成为建立和维系家庭的基本单位。
同时,家庭也对个人的成长、幸福和身心健康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和珍惜这些关系,努力营造有爱、和谐和稳定的家庭环境,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于爱情婚姻家庭三关系的作文

关于爱情婚姻家庭三关系的作文嗯...爱情、婚姻、家庭,这三个词儿啊,就像一团乱麻,缠缠绕绕的,但又各有各的妙处。
咱先说说爱情吧,哇,爱情这东西可真是个奇妙的玩意儿!我记得我年轻的时候,那时候对爱情的理解就像雾里看花,迷迷糊糊的。
就像那首歌里唱的“爱情像一阵风,吹完它就走”,当时就觉得爱情就是那种突然的心动,看到隔壁班那个扎马尾辫的女孩,心里就像揣了只小兔子,砰砰直跳。
我那时候还以为这就是爱情的全部了呢,唉,真是傻得可以。
然后呢,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婚姻啊,就像是给爱情套上了一个框框,不过这个框框可不一定是坏事哦。
我有个朋友,叫阿强,他结婚的时候那叫一个热闹。
婚礼在一个小教堂里举行的,那教堂里弥漫着鲜花的香味,牧师念着那些神圣的誓词,阿强和他老婆站在那儿,眼睛里满是对未来的憧憬。
当时我就在想,婚姻大概就是两个人决定要一起面对未来的风风雨雨了吧。
可是呢,婚姻有时候也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美好。
我就犯过一个错,刚结婚那会,总觉得自己还是自由身,想干啥就干啥,结果就经常忽略了另一半的感受。
有一次,我和几个哥们出去喝酒,喝得醉醺醺的才回家,老婆那脸色,哇,黑得像锅底一样。
从那以后我就知道了,婚姻里得互相尊重,互相照顾,不能还像个单身汉似的任性。
再说说家庭吧。
家庭就像是一个港湾,不管你在外面多累多苦,回到家就觉得安心。
我家呢,每到周末就会有一股浓浓的饭菜香。
我老妈总是会做一大桌子菜,什么红烧肉啊,糖醋排骨啊,那味道,啧啧,现在想起来都流口水。
家庭里有亲情的维系,有老人的关怀,有孩子的欢笑,这是爱情和婚姻的一种升华吧。
这三者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有时候爱情没了,婚姻可能也就摇摇欲坠;有时候婚姻里没有了爱情,但是为了家庭,两个人也会继续走下去。
这就像一场复杂的游戏,没有固定的规则。
我听说啊,在娱乐圈里,有好多明星的爱情、婚姻和家庭关系那叫一个乱。
今天结婚,明天就离婚的,就像过家家似的。
咱普通人虽然没他们那么多花花肠子,但也得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不能把爱情、婚姻和家庭当儿戏。
论家庭,婚姻,爱情的关系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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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啊,那就是个温暖的窝。
回到家,总能感觉到那种踏实和
放松。
和家人一起吃饭、看电视,聊聊天,哪怕什么都不做,都觉
得特舒服。
有时候,在外面受了委屈,一想到家里还有人等着自己,就觉得什么都能扛过去。
说到婚姻嘛,那可真是个奇妙的东西。
两个人从陌生到熟悉,
再到决定一起走过下半生,这过程想想都让人激动。
当然啦,婚姻
里肯定也有磕磕碰碰,但关键是要懂得包容和理解。
毕竟,两个人
要在一起过一辈子,得学会怎么相处才行。
爱情啊,真是个让人捉摸不透的东西。
有时候,你都不知道自
己怎么就喜欢上了一个人。
那种感觉,就像是心里突然多了一道光,暖暖的,甜甜的。
为了爱情,人们可以付出很多,甚至改变自己。
但别忘了,爱情也需要经营和呵护,不然它可能会悄悄溜走哦。
所以啊,我觉得家庭、婚姻、爱情这三者都挺重要的。
它们给
了我们生活的意义和方向,让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不再孤单。
珍惜
这些情感吧,它们可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呢!。
论家庭,婚姻,爱情的关系作文

论家庭,婚姻,爱情的关系作文家庭,永远的港湾。
说起家,那可是个温暖得让人心窝子都热乎的地方。
不管外面的世界多喧嚣,多复杂,一回到家里,所有的疲惫和烦恼都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家里头有老爸老妈的唠叨,有兄弟姐妹的打闹,还有那些看似琐碎却又无比珍贵的小日常。
这就是家,简单、平凡,但永远是我们最坚强的后盾。
婚姻,两个人的小世界。
婚姻啊,那可是个奇妙的玩意儿。
两个原本毫无交集的人,因为缘分走到了一起,从此开始了一段新的人生旅程。
在婚姻里,你们会一起经历很多,有甜有苦,有笑有泪。
但无论如何,只要两个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那这段婚姻就是值得珍惜的。
毕竟,能找到一个愿意和你携手共度余生的人,真的不容易。
爱情,让人心动的魔法。
爱情这东西,真的是让人又爱又恨。
它来的时候,悄无声息,
却能让人心跳加速,脸上泛起红晕。
它走的时候,也是那么不留痕迹,却让人心痛得无法呼吸。
但这就是爱情啊,让人欲罢不能。
在爱情里,我们会变得更加勇敢,更加坚强,因为我们知道,有一个人在默默地支持着我们,爱着我们。
这种感觉真的很棒!。
婚恋与家庭论文

我眼中的爱情爱情不只是一种感情,这同样是一种艺术。
我不知道大家在我这个年龄阶段是否有恋爱过,应该都有一些经历或感想吧!但是对我而言我只是远远地观望过,也不是说没有人表白过,只是自己不确定自己要找什么样的人,自己不知道会不会影响我的学习生活之类的。
可能我在爱情面前一直是不勇敢的吧!最近迷上了言情小说,看过了桐华的《那些回不去的年少时光》,罗琦琦和张俊在小学就认识了,男生因为追弄了女生在拼命地补偿女生,然而女生却渐渐喜欢上了男生,后来男生也发现自己喜欢上了这个女生,只是彼此都在暗暗地观察着对方,那种年少时的青涩,一直蔓延到他们的初中、高中,女生会因为他对别的女生好而伤感,男生会因为女生与小混混走得近而担心,会在晚上默默跟在女生身后护送她回家。
高中他们终于有了在一起的机会,甜蜜而美好,只是他们都太年轻,不懂对方的爱,女生会因为一点点小事生气,不和男生讲话,总希望男生能够先低下头来认错,但是问题没有解决,只是因为男生太爱女生了,不想和他分开,所以一直忍让,但是这种忍让就像是弹簧,终究有一天是会爆发的。
女生以为只要他在就好了,却没想到自己一步步把男生逼到了边缘。
女生有女生的骄傲,男生有男生的坚持,只是这种坚持因为喜欢而隐藏。
刚一切无力挽回的时候,女生哭着让男生留下来,可男生在自己的世界里,在自己觉得女生不喜欢的世界里太累了,终究离开了女生。
可能他们都太年轻,不会表达自己的爱与情绪,只能一次次的伤害彼此,我们猜到了故事的开头却不知道故事的结局。
青涩、年青的我们太骄傲了,在爱情面前都犯下了错误,但是这又何尝不是我们的收获。
我们在最美的时光相遇,也在最美的时光失去,一切都只能是最美的时光。
在爱情里,有人开心、有人失意、有人无法释怀。
许秋对宋翊的爱太沉重,成了他六年的折磨,成了开始新生活的阻碍;苏曼对宋翊的爱太执着。
因为执着,坚持暗恋了10年,因为执着,成为大龄剩女的她抛弃了安稳高薪的工作,到宋翊公司做小职员,只为了每天多看一眼,只为了拉近彼此的距离。
爱情婚姻家庭的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爱情婚姻家庭的关系篇一:恋爱婚姻与家庭期末论文论婚姻自由我们都向往自由,犹如笼中之鸟向往蓝天,池中之鱼向往大海。
二十多岁的我们,即将面临自己的终身大事——婚姻。
事实上,我们都希望自己决定跟谁结婚,然而,很多因素左右着我们的选择。
在现实中,即便两个人情投意合,也不一定会走到一起。
一个学期的“恋爱婚姻与家庭”课程,对于婚姻的感悟还是比较多的。
下面就联系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来谈谈婚姻自由的问题。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从法律上讲,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因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自己的婚姻自由权。
否则,婚姻自由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婚姻自由。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的包办婚姻是那时的主流。
然而这并没有阻挡人们追求爱情,向往婚姻自由的美好愿望,于是有了牛郎织女的传说,以及梁山伯与祝英台凄美的爱情故事。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婚姻更多的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结婚作为一种政治行为,被统治阶级用来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
无论是汉代的昭君出塞。
还是唐代的文成公主远嫁吐蕃,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为了扩大的自己势力范围,不惜牺牲某些人的婚姻自由。
佳人传千古,青冢伴黄昏。
人们颂扬她们为了国家大局所做出的牺牲,但是,可想过,她们也有自己爱的人,她们也希望跟自己爱的人永远在一起,即便日子苦点,即便青史无名。
事实上,像文成公主那样做出巨大贡献的并没有几个,绝大多数人最终都淹没于历史的滚滚黄沙之中。
封建时代的女性,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遵守着三从四德的古训,即便丈夫在外沾花惹草,也大多是容忍。
甚至于年轻守寡的妇女,碍于封建礼教的束缚,终身不再嫁,最后除了一个毫无用处的贞节牌坊,别无其他。
也许她们有自己真正喜欢的人,也许她们希望摆脱现在悲惨的婚姻生活,但是安于现状是那个时代赋予的“使命”。
也有少数人勇于追求爱情,但最后大多是以悲剧收场。
爱情婚姻家庭

爱情婚姻家庭爱情是人类心灵最美好的感受,而婚姻则是爱情的延续和升华。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基本单位,承载着爱情和婚姻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探讨爱情、婚姻和家庭的紧密关系,并呼吁人们在珍惜和维护这些关系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首先,爱情是婚姻的基石,是婚姻长久幸福的源泉。
爱情是一种深深地情感,它需要双方的真心实意和相互的付出。
在一个相爱的夫妻之间,爱情常常被浪漫化,被亲密和温暖所包围。
而这种爱情,蕴含着对彼此的关心、尊重和理解。
只有爱情的基础牢固,婚姻才能在困难和挑战面前顽强生存。
其次,婚姻是爱情的结晶,是人类情感的宪章。
婚姻是一种法律和道德的契约,它承诺了双方终生的承诺和责任。
当两个相爱的人走入婚姻的殿堂,他们将在法律、历史和社会的监督下共同创建一个家庭。
婚姻不仅仅限制于两个人的关系,还包含了家庭责任和亲情的延续。
婚姻的牵绊使爱情更加有力量,也为社会创造了稳定和和谐的力量。
最后,家庭是爱情和婚姻的结晶,是爱的港湾和幸福的摇篮。
家庭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归属感来源之一。
在家庭里,他们被爱、被呵护、被关怀。
家庭是一个人成长和发展的关键环境,它不仅塑造了我们的性格和价值观,也提供了一个和亲人分享欢乐和悲伤的场所。
爱情和婚姻的存在使家庭更加坚固和温暖,为家人创造了一种相互信任和支持的环境。
然而,爱情、婚姻和家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境。
如何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如何解决在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如何承担起家庭责任和义务,这些都是我们每个人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爱情、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体系。
夫妻双方应该坦诚相待,沟通交流,理解和尊重对方的需求和感受。
同时,夫妻也需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共同经营和守护家庭。
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和支持也是维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
同时,社会也应该为爱情、婚姻和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宣传,提供婚姻咨询和家庭辅导服务。
爱情,婚姻,家庭论文

试论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多角度完善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定性,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
然而,由于婚姻解除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时有发生。
如果这些纠纷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必将引发更多的矛盾,这不仅无法保障法律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甚至还可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
我们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在婚姻法中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婚姻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建立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婚约赠与不当得利婚姻自由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
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
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一、婚约概述婚约(Marriage 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
婚约制度渊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
[2]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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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多角度完善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定性,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
然而,由于婚姻解除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时有发生。
如果这些纠纷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必将引发更多的矛盾,这不仅无法保障法律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甚至还可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
我们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在婚姻法中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婚姻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建立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婚约赠与不当得利婚姻自由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
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
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一、婚约概述婚约(Marriage 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
婚约制度渊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
[2]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
”[3]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及评析(一)从我国现代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态度:1.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是否订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
男女双方没有婚约,可以依法直接结婚。
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必须结婚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
2.婚约订立者应达到一定的年龄。
[4]虽然订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订立婚约之目的是为了将来结婚,所以婚约的订立者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到婚约的法律意义,并自愿做出是否订立婚约的决定。
(二)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婚约态度的评析1.对于这种民间常见的婚约,我国法律则采取了一种“既不禁止,也不加以保护”的回避态度,将使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出现空白。
实事求是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时始终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所以,“进行婚姻家庭立法,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现实和中国国情,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客观规律正确反映在法律规范之中,这是立法导向的现实性定位。
”[5]婚约反映了我国婚姻传统中的民族性、地域性及历史延续性。
作为一个立法者,不能对婚约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采取熟视无睹的态度。
否则,现实与法律的脱节必将滋生更多的社会矛盾。
2.立法上的空白必将导致审判活动中认识上的偏差及适用法律的随意性。
由于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婚约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婚约的订立必将产生新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
就婚约而言,在婚约的订立过程中,男女双方往往会有一些财物的交往。
一旦婚约解除,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便随之产生。
由于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旦这些纠纷被诉至司法程序,法院审理这些纠纷案件便会处于非常困惑的境地。
法官只好根据自己的认识牵强附会地适用相似的法律,所以,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往往会做出不同裁判。
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有损法律的威严。
三、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重要性(一)有利于协调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建立和谐的社会。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相互给予的财物,小到为增进相互的感情而赠送的一束鲜花、一件衣物,大到家电、房子,都被大多数人看作是很自然的事情。
一旦婚约解除,这些财物极有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虽然恋爱关系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对于因解除婚约(退婚)引发的财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因是,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物纠纷,其争执的标的是财产关系,属于受理范围。
同时,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往往可能引起逼婚、抢婚、自杀、凶杀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6所以,正确、及时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便显得非常的重要。
(二)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正如上面所述,男女双方在婚约订立时或订立后,互换信物、支付聘礼都成为名正言顺的事情。
然而,一些人受利益的驱使,往往借婚约索取财物,并把获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
这种行为通常是女方或女方的父母向男方索要财物,男方向女方索要财物的较少。
这不但违背了给付财物一方的真实意愿,而且使纯洁的爱情大打折扣,变得非常庸俗。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让经济因素主宰家庭的命运,而且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的风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7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人因无法只法支付高额的“聘礼”,不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深渊。
只有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进而对人们起到一种教育启发的作用,才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完善社会主义婚姻立法。
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立法者为了更明确婚姻自由的操作,也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宣言性的禁止性条款,却没有相应的责任性条款。
实务中各地的对此认定各不相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因此,完善相应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处理制度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空白的填补,使得婚姻自由原则真正在实践中得到实现,保障每个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四、如何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为了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作一个定性的分析。
因为不同性质的财物,其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一旦婚约得以解除,其处理方式便有所不同。
笔者就此分述如下。
(一)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里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一方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8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质上是男女双方人财交换的婚配方式,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
即使双方以后结婚,也为婚后的夫妻关系蒙上了阴影。
一些家庭分裂的隐患在一方索取大量财物时就开始萌动了。
它不但违背了给付财物一方的真实意愿,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且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笔者认为,当婚约解除后,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并且应当全部返还。
1.不当得利的认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得到利益叫不当得利。
9民法设立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大致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一方受损与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就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而言,这是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索取方得到一定的财物,而被索取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给付财物,因此而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这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并且索取方获得财物不管是在订立婚约时还是在婚约解除后,都没有合法的根据。
所以,婚约解除后,索取方依然占有被索取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2.婚约解除后,因借婚姻而索取的财物应当全额返还。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为目的,以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价值。
这里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
需要指出的是,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所不同。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限于现存利益,如果利益不存在,免除返还义务。
而恶意得利人应将所得利益及孳息一并返还,利益不存在并不能成为其免除返还义务的理由。
如果得利人怠于收取孳息,还应当赔偿受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返还所受利益后仍不足以补偿受损人的损失,得利人应当赔偿不足部分。
就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而言,可能有家电、首饰、汽车、房子等,这些财物当中有的会因使用而折旧,有的会有遗失的可能,有的财物还有产生孳息的可能。
索取人在索取财物时的主观恶意是不容置疑的,婚姻解除后明知其无合法占有的依据仍然占有,其主观恶意也是不容置疑的。
所以,其返还义务应是全额返还。
如果因此给被索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给付的财物产生了孳息,在返还财物的同时还应当返还孳息。
(二)对彩礼返还问题的探析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
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下聘礼或彩礼。
彩礼给付的多少,依据当地的习惯和当事人自己的经济情况而定,但是一般说来数额不在少数。
对于彩礼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属于赠与,有的学者认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笔者认为,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1.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
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之所以把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
(1)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
二者在赠与的对象、时间、方式、目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
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有时还举行一定的仪式,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
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彩礼的。
即使双方有一般赠与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联络感情,互相关心,数额一般不会很少,也就是说,赠与彩礼是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所附加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