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事故案例选编(2018年第3期)

安全责任事故案例选编

(2018年第3期)

2018年7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强化各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县安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部分典型安全责任事故案例,案例中详细阐述了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等内容,希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013年6月6日习近平- 2 -

张家口市蔚县109国道

“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班建明驾驶中型客车在事发路段以67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遇情况未刹车减速反而在车辆高速运行中急打方向,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所驾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李建刚驾驶重型货车以61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2017年1月18日取得A2驾驶资格,事故发生时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货车上道路行驶,实载48.35吨、超载

2.35吨,所驾车辆装载不符合国家规定,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

2.解宗耕驾驶重型货车在事发路段以67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驾驶中侧身取副驾驶座位上的馒头分心驾驶,在会车时跨越道路中心线0.9米未靠道路右侧通行。

3.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专项工作开展;

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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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

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检例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张家口市蔚县“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专项工作开展。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专项工作开展。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无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不清楚;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有安管教培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但人员只有安管教培部经理袁富河一人,并兼职管理城区公交营运,安全管理混乱,人员严重缺失,致使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新入职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事故车辆驾驶员班建明新入职两个多月未经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对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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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城市公交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违规对12辆大型车(1辆核载52人,11辆核载48人)、2辆中型车(核载19人,其中包括事故车辆)、19辆小型车(核载7人)车辆进行发包,在发包协议中把本属于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全部约定给了承包人;对承包车辆长期包而不管,导致承包车辆长期违规营运。

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6年第55号令)规定配备动态监控人员(只有段永萍1人),公司未对监控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与考核验收,监控人员段永萍工作时间内平均每日四个半时以上脱离岗位。通过调查,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监控平台对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没有进行提醒和警告,导致动态监控系统形同虚设。

5.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检例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检例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所有发包出去的车辆,每日收车都不进场,由驾驶员自行停放在离居住地比较近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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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导致每日例查例检制度得不到落实。

(二)涉事相关部门

1.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严重缺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主要负责人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入职驾驶员未开展岗前培训;违规发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进行技能培训与考试合格上岗作业,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动态监控平台未设定超速提示功能,车辆长期不进站未做到每日例检例查等情况失察。

2.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程序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运营线路申请进行批复,对出租车管理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失察。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线路前向交通运输局提出了口头申请,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许志强和局长班文民研究后,口头同意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路线,对出租车管理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查。

3.蔚县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对责任路段事故车辆当日超速行驶、开车门行驶等违法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事故车辆当日监控记录超速13次,车载监控记录开车门行驶。

4.张家口市蔚县交警大队安监中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 6 -

安全源头管理职责,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严重缺失,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入职驾驶员未开展岗前培训,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进行技能培训与考试合格上岗作业,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动态监控平台未设定超速提示功能,车辆长期不进站未做到每日例检例查等情况失察。

5.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夏源中队道路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对行驶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安监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失察。

6.张家口市蔚县公安局。对张家口市蔚县交警大队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

7.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政府。对张家口市蔚县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导不力。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马志强,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县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2.袁富河,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管教培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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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正式批捕。

3.班建明,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中型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县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4.李建刚,山西省大同市车辆驾驶员,所驾车辆装载不符合国家规定,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蔚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6日取保候审。

5.解宗耕,山西省大同市车辆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蔚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6日取保候审。

6.柳育,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勤保障部经理,实为总经理部分职责的执行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马志湖,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度运营部经理,实际负责城乡公交的运营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王登星,中共党员,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局。对蔚县交通局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黄咏新,中共党员,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 8 -

对蔚县公安局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3.班文民,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未按规定程序批复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线路运营申请,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包车辆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许志强,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副主任科员,分管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线路运营申请,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包车辆失察,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白银军,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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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赵明,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党支部书记。分管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汝军,群众,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队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失察,已构成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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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负责检查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洪春军,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中队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负责检查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董飞,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政委,主管蔚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蔚县交警大队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0.杜海岩,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疏于履行领导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对下属工作疏漏的情况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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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1.陶宏,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夏源中队。对夏源中队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夏源中队在责任路段监管执法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马玉广,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夏源中队中队长。对责任路段履职失察,对责任路段车辆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郭卫东,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当班班长。对责任路段车辆长期存在超速行驶、开门驾驶等违法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史建宝,群众,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当班协警、临时工,对责任路段车辆长期存在超速行驶、开门驾驶等违法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负监管责任。鉴于其不是中共党员,又是临时工的实际情况,建议县交警大队予以辞退。

15.史玉博,群众,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当班协警、临时工,对责任路段车辆长期存在超速行驶、开门驾驶等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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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巡逻管控不到位,负监管责任。鉴于其不是中共党员,又是临时工的实际情况,建议县交警大队予以辞退。

16.马万勇,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源头治理。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王剑飞,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中队中队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张家口市安监局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20万元行政处罚。

2.建议责成蔚县人民政府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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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许,驾驶人刘卫军驾驶北京百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号牌为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100m处(新乡卫辉境内)时,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935ZT号、豫JS0860号、豫FDT8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935ZT号车1名乘车人、豫JS0860号车驾驶人及10名乘车人死亡,京ABL827号车驾驶人及1名乘车人、豫FDT889号车驾驶人及5名乘车人、冀D935ZT号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雨天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一是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刘卫军驾驶的牵引车第一轴制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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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未连接,挂车第三轴右侧制动摩擦片存在裂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挂车长度、宽度、高度实际尺寸分别为30550mm、2525mm、4100mm,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要求。

二是刘卫军驾驶机动车雨天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有小雨,路面潮湿,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为91.1km/h~94.4km/h,不仅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已超过事发路段限速(货车90km/h)。

(二)间接原因

一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和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以欺骗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审验业务,违法将黑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违法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法定代表人违法倒卖车辆手续。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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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等。

三是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对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问题监管不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审验把关不严,致使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且已实际灭失的挂车,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道路运输证审验;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认真履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检测工作不实不细。

四是事故路段道路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中央分隔带护栏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拼接螺栓连接副整体抗拉荷载平均值、第四车道部分点段的横向力系数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订购车辆用途,把合同约定仅限于场内使用的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公司自有63台挂车中,有53台为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购买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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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在黑BT336挂车已经烧毁灭失的情况下,利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以欺骗的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验。违法将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3.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向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10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无合法手续);冒用他人产品型号、合格证开具销售发票。

4.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向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43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无合法手续);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含事故挂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

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认真履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职责,检测工作不实不细。

6.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对道路运输证审验把关不严,致使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且已实际灭失的挂车,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审验。

7.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事故路段护栏施工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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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8.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在事故路段施工监理中,违反有关施工监理规定,错误地执行监理标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问题。

9.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改建项目验收检测中依据标准不准确;未按要求制定与上级要求相适应的检测方案,导致检测覆盖不全面。

10.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能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

11.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未认真履行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未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实施监督,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对交工验收时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不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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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卫军,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号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0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胡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3.朱秋生,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4.钱广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车管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5.王立春,山东省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文登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6.王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实际控制人。在黑BT336挂车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违规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并在运管部门进行审验;将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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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给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已将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平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王金相,黑龙江省富裕县运管站政务大厅主任,负责综合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在对黑BT336挂车道路运输证审验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在该挂车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的情况下审验通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2.李泽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外检查验员,负责车辆外检查验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检测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调离车管所。

3.龙波,已退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科副科长,负责车辆外检查验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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