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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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指的是污染环境比重较大,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污染物。

第二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应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中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路径、治理设施等信息。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地理环境以及当地环境容量,确保环境质量不会出现恶化。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排放限值。

第三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作为项目环评的一个重要指标,要求环评报告中明确列出排放总量指标及控制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批准后,应按照环评报告中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施工和运营。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放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并如实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体系,对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隐瞒、篡改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有权吊销其环境审批和行政许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总结: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新版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新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项目名称: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申报时间:2011年6月20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附件1: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1页2页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附件2:××市××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填报单位:(盖章)截止时间:年月日3页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吨/年填表说明:1、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总量指标+总量控制指标余量;2、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3、生活总量指标≥上年环境统计生活COD排放量- 新建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企业对应的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

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总量计算过程生活污水①污染源本项目无生产污水产生,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的生活污水,项目有30人在厂内食宿,用水定额按150L/人·d计,则项目总年用水量为:30×150×300×10-3=1350t/a。

排水系数按80%,则项目废水产生量为1080t/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项目,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包括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和动物医院,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核与辐射(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他同时涉及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

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表1。

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

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印刷电路板制造类建设项目专项评价不超过三项。

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制浆企业

制浆和造纸联合 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5—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
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赣府厅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局良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两高”项目范围(一)“两高”项目范围。

“两高”项目涉及行业多、覆盖面大,暂定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8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以下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行业,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

(2)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

“两高”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

二、加强“两高”项目审查论证(二)加强规划统筹衔接。

各地要加强涉及“两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约束作用,避免“两高”项目上马的盲目性、随意性。

有关规划在编制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经过可行性论证的“两高”项目方可纳入规划。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表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表
H标煤为标煤的热值,7000大卡/kg;
H生物质为生物质的热值,3500大卡/kg。
通过计算得到项目冬季供暖消耗生物质压块量:40(kg /m2) ×10-3×13019(m2)×7000(大卡/kg )3500(大卡/kg)=1041.5t。
根据可研,项目生产蒸汽用量为1t/h,每头猪消耗蒸汽量约为4.8kg。
项目化制间用汽为间断用汽,在此折算为平均值,约为0.005t/h,年用汽量约为12t,则化制间用生物质压块量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B=K煤×10-3×U×H煤/ H生物质
式中:B为化制间消耗生物质压块量,kg/h;
K煤产生1t/h蒸汽消耗煤(热值为4200大卡/kg)的量,175;
U为化制间用汽量,5kg/h;
综上,烟尘排放量为0.52t/a。
化学需氧量
(117.51)吨/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项目生产废水包括屠宰与分割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待宰间地面冲洗废水。
猪屠宰生产线废水主要来自于浸烫、冲洗、内脏加工、胴体分割等工序排水,根据《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生猪屠宰废水产生量为0.5~0.7m3/头,本项目采用机械化屠宰,废水量按0.5m3/头计算,每天加工生猪1667头(50万头/年),则项目屠宰与分割用水量为833.3m3/d。排水量按照用水量的90%计,屠宰与分割废水产生量为750.0m3/d;生猪待宰间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根据可研,待宰间冲洗用水量取0.01m3/头,每天屠宰生猪1667头,则待宰间用水量为16.7m3/d。排水量按照用水量的85%计,待宰间废水产生量为14.2m3/d。项目生产废水共764.2m3/d。
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6.16
•【字号】赣环环评〔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
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赣环环评〔2019〕30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江西省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指导意见》(赣环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三、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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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和当地“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
地和调剂区域的“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市××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截止时间:年月日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吨/年
填表说明:
1、总量控制目标值= 已分配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源排放量+农业源排放量+机动车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余量;
2、已分配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3、生活源排放量= 上年环统生活排放量(或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中生活排放量)+ 当年生活新增量- 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

农业源排放量和机动车排放量同理计算;
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

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
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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