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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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序言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质,并且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方面会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安全的特殊商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管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本总则制定。

适用范围本总则适用于所有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各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2.预防为主原则:各经营单位应该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建立科学的预防措施和预案,预防事故的发生。

3.全员参与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培训和教育,让所有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安全责任落实原则:各经营单位应该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下放到各级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位。

生产环节管理1.生产许可证管理:所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原材料管理:各生产单位要确保采购的原材料来源正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加强原材料的检验、保管和维护工作。

3.设备管理:各生产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做到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4.生产车间管理:生产车间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重要环节,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要求和生产安全措施,培养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运输环节管理1.运输证件管理:所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国家相关运输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严禁非法运输。

2.车辆安全管理:各运输单位必须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保证车况良好。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指的是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并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可燃性、爆炸性、易爆性、可爆发性或者可感化的物质、制品、装置以及具备爆炸能力的器材等。

第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程度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

各个类别的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爆炸物品生产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稳定的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四)具备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的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居民区、工矿区、交通干线等安全距离;(二)具备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等设施和装备;(三)具备专人管理和24小时安保措施。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设置,并对不同类别的物品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考核。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的安全可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合法合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老化、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同时,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三、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制度。

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质量检验。

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

工艺控制要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进行适时更新和修订。

操作规范要包括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五、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整洁、有序的作业场所。

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设计,确保作业场所通风、照明、防火防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良好运行。

同时,要制定和落实各项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职业卫生保护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保护制度。

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评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生产操作和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同时,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七、应急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

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要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如下:1.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盗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5. 爆炸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必须按照购买者身份登记、取得使用许可证、保证用户遵守安全使用规定等要求进行管理。

6. 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运输规定,包括车辆安全要求、运输许可证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预防措施。

8. 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刑事追究等。

总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需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二)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管理和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发批准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
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例如,中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2.资质管理: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
个人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这些资质要求有责任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3.生产和销售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管,
要求生产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生产。

销售单位要从合法渠道购进,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储存和运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安全性。

储存单位要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分区、分层储存,严禁超负荷储存和临时堆放。

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运输标准和程序进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使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进行管理,要求使用者具
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使用。

对于一些特殊场所和重点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下,国家和相关部门会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常态化的监管和检查。

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以维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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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一、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原则。

二、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
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八、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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