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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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事宜

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事宜

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措施?•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

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1、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

独占被许可人不可以作为申请人与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

•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必须在本省区域范围内。

(企业多年使用的商标属于企业老总所有,注册证上的地址不在深圳,是否可在深圳申报?)2、申请商标的条件•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届满三年。

•申请认定商标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提交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注意事项:•国内有效:一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二是在有效期内,如果在续展期内的,应当提供续展受理通知书;三是没有权属争议,一般来说,因权属问题在诉讼或者在争议中的商标,不能申报。

•连续三年的计算方法:一是核准注册在首次使用之后的,从核准注册时间起满3年;二是核准注册在首次使用之前的,从首次使用开始计算。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根据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7]280号)的要求,今年继续开展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对2005年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的工作。

现就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

未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直接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我局不予推荐,省工商局不予受理。

(二)2005年3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可自愿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日期: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须于7月26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广东省著名商标网上申报,并于7月31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我局商标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申请认定或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通过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 )或广东商标网()下载省著名商标子程序,录入相关信息,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二)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细则》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细则》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细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xx年7月31日以粤工商标字〔xx〕366号发布自xx年7月3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一)申请条件1.认定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工商规字[201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9.22【实施日期】2016.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商规字〔2016〕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9月22日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培育自主知名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依市工商局指定的范围、对象,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经申请人自愿提出,由市工商局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为该商标注册人。

(二)商标注册人是广州市户籍自然人的,申请人可为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为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发文字号】穗工商标[2011]13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工商标〔2011〕132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名牌战略实施,推动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一)申请资格。

1.已取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并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可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2.凡2008年12月获认定、今年届满3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可申请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

(2011年须延续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信息公告查阅)(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表格下载”进行下载、安装。

按照程序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2.填写申请表、准备纸质材料。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东。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粤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正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24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正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01年4月4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开展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现将《广州著名商标认定办法》予以公告。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广州市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著名商标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广州市著名商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认定。

第四条市工商局成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受理和审定,并进行公告及颁发证书、奖牌。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人数须为单数,人选由市工商局确定。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人选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二)审查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三)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询意见;(四)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其中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认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六条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三)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发展良好;(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消费者投诉少,没有被质量监督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委员会通报批评;(六)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七)出口商品的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拥有较大的出口贸易规模;(八)商标所有人有较高的商标意识,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商标,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九)存在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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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贸易、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按单数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

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

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

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者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前公示。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

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二十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二)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四)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五)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五)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应当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侵犯他人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查著名商标申请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四)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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