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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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一、引言信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外信息的发布直接关乎组织形象和声誉。

为了规范对外信息发布行为,提高信息发布的效果和质量,本制度旨在明确对外信息发布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任何部门、团队或个人在对外发布信息时的行为。

三、信息发布的原则1. 准确性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故意歪曲、篡改或虚假宣传。

2. 及时性原则:对外信息发布应及时,以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3. 适度原则:信息的发布应掌握度和节奏,避免过多或不足的信息传递。

4. 一致性原则:对外信息发布应与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和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四、信息发布的程序1. 编写信息:发布信息前,必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核。

2. 核实发布渠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目标受众选择适当的发布渠道,如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

3. 发布方式:信息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演讲等形式发布,根据不同的媒体特点和受众喜好进行选择。

4. 定期更新:信息发布后要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信息发布的责任与义务1. 信息发布责任人:每个发布信息的人员都要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 信息审核责任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核实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并记录审核结果。

3. 信息维护责任人:负责定期更新、维护发布的信息,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纠正不准确的信息。

六、信息发布违规处理措施1. 警告:对发布虚假、不准确或不合法的信息的人员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纠正错误。

2. 处分:对严重违反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信息发布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设立信息发布监督部门,负责对组织内外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投诉渠道:建立信息发布投诉渠道,接受各方反映的问题和疑虑,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3.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信息发布的效果和质量,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文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有效管理机构对外发布的信息,维护机构形象、提升公信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各类向外发布的信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新闻稿、发言稿、宣传资料、微博微信文章、网站内容等。

第三条所有参与对外信息发布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发布流程第四条信息发布申请1. 信息发布人员应提前填写《信息发布申请表》,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信息发布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1)信息标题;(2)发布目的和意义;(3)发布时间;(4)发布渠道和方式;(5)信息内容;(6)相关附件。

第五条信息审核1. 上级主管部门对信息发布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等。

2. 若信息存在风险或争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调整或撤回。

第六条信息修改和完善1. 一旦信息发布申请获得审核通过,申请人必须及时修改和完善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清晰。

2. 若信息内容需要修改或完善,申请人必须填写《信息修改或完善申请表》,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1. 信息发布应选择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专业平台等。

2. 不同渠道和方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目标受众和信息传播效果。

第八条信息发布时效1. 信息发布应在确定的时间节点内进行,严禁延误或提前发布。

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发布时间,申请人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章内容管理第九条信息关键词1. 信息发布时,应根据信息内容确定关键词,以便利搜索引擎排名和用户检索。

2. 关键词的选择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准确表达信息主题的原则。

第十条敏感信息1. 信息发布应避免使用敏感词汇、敏感材料或敏感信息。

2. 若涉及敏感信息,申请人须在信息发布申请表中进行声明,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公司对外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信息公布的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信息公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媒体采访、年报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信息公布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公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对外信息公布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对外信息公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对外信息公布工作。

第六条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对外信息公布计划,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二)负责对外信息公布的审核、发布和跟踪;(三)与媒体、投资者等相关方保持良好沟通,处理信息发布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四)收集、整理和发布公司重要信息;(五)监督和检查对外信息公布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第七条信息发布流程如下:(一)信息收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收集相关信息,报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审核;(二)信息审核: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三)信息发布:经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统一发布;(四)信息跟踪: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跟踪,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反馈。

第八条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一)新闻发布: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二)媒体采访:接受媒体采访,向公众传递公司信息;(三)年报发布: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发布公司年度报告;(四)投资者关系活动: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四章信息保密第九条公司对外信息公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在信息收集、审核和发布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公布监督小组,负责对对外信息公布工作进行监督。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内府办发[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内府办发[2008]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内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档案、编制、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和时限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和考核第五章附则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称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处依法办理针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协助相关处室、单位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合法性审核,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难点问题会商。

宣传处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

其他处室、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单位应指定一名信息员,并将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备案。

信息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人员名单向信息公开办报备。

第四条信息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答复进行复核;(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流程,加强公司资讯的发布管理秩序,发布资讯的同时严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正面形象,推广企业产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职责1、公司信息的定义?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公众号、媒体发布、对外的微信/短信、各类广告宣传、企业宣传等业务所涉及的文字内容和图片。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3.1综合管理中心是公司综合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其经办人员对信息的正确性、有效性负责;3.2投资研究部是公司业务信息、专业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其经办人员对信息的专业性、有效性负责;3.3公司IT部门是各类信息平台发布的技术保障部门;3.4总裁室负责对信息平台的建立和信息的发布进行最终的审核和批准。

三、程序1、信息平台的建立1.1 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公司网站;1.2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可申请自媒体平台,比如公众号、公司博客、公司微博等;1.3 公司网站建立由综合管理部门发起,经逐级审核,由董事长进行最终的审定;1.4 公司自媒体平台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经逐级审核,由联席总裁进行最终的审定;1.5 未经公司允许和审核,任何人不得擅自建立与公司相关的媒体平台。

2、信息的发布2.1 公司所有对外的宣传信息,必须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写:1)重大信息(指公司的经营方针、计划、决议、经营指标等)须逐级审核,经董事长终审后才能对外发布;2)一般综合信息(非业务类、非专业类)须逐级审核,由联席总裁终审后才能发布;3)专业信息、业务信息和相关专业评论由常务副总裁终审后才能发布;4)转发其他专业信息和业务信息的,由相关专业分管领导终审后才能发布。

5)对涉及法务事项或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须由法务部门审核。

6)各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校对,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2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公司的任何信息。

公司对外信息沟通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信息沟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沟通工作,提高信息传递效率,保障公司形象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对外信息沟通工作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沟通工作应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信息发布管理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公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动态;(二)公司重大决策、人事变动;(三)公司产品、服务及市场推广活动;(四)公司社会责任及公益活动;(五)其他对公司形象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前,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规。

第七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应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二)新闻媒体、行业杂志等;(三)参加行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四)其他经公司认可的渠道。

第三章沟通渠道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沟通渠道,包括:(一)新闻媒体沟通渠道;(二)行业合作伙伴沟通渠道;(三)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渠道;(四)其他相关渠道。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在对外沟通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对方,保持友好、诚恳的态度;(二)准确传递公司信息,避免误导;(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四)及时反馈沟通结果,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沟通联络人,负责与外部沟通渠道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章保密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沟通工作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员工在对外信息沟通中,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敏感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司对对外信息沟通工作进行定期监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沟通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子公司及员工的对外信息沟通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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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2009年1月17日五届三次教工大会审议)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信息发布的作用,把我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学校信息,全面提升学校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三条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外信息发布的管理,主管全校范围内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新闻类信息发布应报批校长办公室主任,得到批准后,向相关新闻媒体发布,网络发布的,学校电教组负责协助。

第五条非新闻类信息(如个人博客文章等)中,凡以学校名义,或涉及学校相关事项的,在对外进行发布之前也要向校长办公室报批,批准后方可发布。

凡无批准人签名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发布人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临时接待校外人员采访,应主动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接待。

对未经登记审批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和报道。

涉及学校综合性情况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必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和审核。

涉及班级、学生、教师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必须经教导处主任同意和审核。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分管校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个人隐私。

凡涉及学校名义,在学校范围内,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接受或变相接受新闻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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