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资)咨询单位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00】352号文)
渝价[2000]352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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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价 [2000] 352 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计委、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物价局。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建设工程中介收费通知抄送:国家计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2000年6月23日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估、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项目概算、预结(决)算、标底的编制审核、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分工管理目录及收费指导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指导标准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2020年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3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现将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工程咨询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由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五、工程咨询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渝价【2000】352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三)工程建设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2013年12月31日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表(工程造价)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1、监测基准网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变形监测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2勘察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2.3设计费
6.1概算编制(审核)
6.2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编制(审核)
6.2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编制(审核)
6.3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6.3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6.3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6.4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6.5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6.6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6.6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6.7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四)工程建设管理费 2、建设单位代理费
〔〕号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号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万元,(1000-500)×%=万元,(3000-1000)×%=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 5+5=万元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渝建价发〔2013〕2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建价发〔2013〕2号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2013年1月6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号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渝价[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渝价〔2006〕135号)市建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号)及渝价[2005]1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2.8‰收取。
其中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75‰交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2.05‰中标额的交纳。
二、服务内容:交易场所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交易过程咨询服务,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服务,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服务,施工现场相关关系协调调解服务;招标咨询服务,招标形式文书服务,签定承发包合同咨询服务,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纠纷。
三、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原则上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
四、收费单位要认真提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涉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费用划拨,暂由你委自行决定,并报我局备案,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为加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动态管理,本收费标准有效期2年。
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实施办法
6‰
1‰
6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5000万-1亿元 1亿-10亿元
0.35% 0.30% 0.25% 0.15% 0.12%
100-500万元 2.6‰
500-1000万 元
2.3‰
1000-5000万 元
1.9‰
5000万-1亿 元
1.1‰
2.1
测量费
按工程种类和复杂程度、测量内容计算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同约定计取
2.2
勘察费
勘察钻井按均值取费210元每米计算
根据地质情况按100元/m---160元/m计取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费收费标准
设计各阶段工程量比例表
工程类别
计费标准 (元/㎡)
方案设计 25%
(元/㎡)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30%
45%
计取,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1元/㎡收取。
取。
第 11 页,共 12 页
序号
3.2
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表
费用名称
国、市计费依据和标准
黔江区执行标准
建筑工程综合服务费
渝价〔2005〕143号文
按中标额的0.28%收取,其中招标单位(建设方)交 纳0.075%,施工单位交纳0.205%。
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表
序号
费用名称
国、市计费依据和标准
黔江区执行标准
5-10亿元
75--110
5-10亿元
60--88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10-50亿元
110--200
10-50亿元
88--160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 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经探讨,现就我市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接受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工程造价询问服务单位可以依据业主托付的工作量大小、询问服务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询问服务实行“谁托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不得独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表1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
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询问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托付方托付的单位工程造价。
3、表中“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托付办理的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4、工程结算审核审减效益费的审减额为送审项目的审减额,该审减金额不抵销审增金额。
70%计收。
3000元时,按3000元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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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渝价 [2000] 352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计划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计委、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物价局。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中介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计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2000年6月23日印发
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估、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项目概算、预结(决)算、标底的编制审核、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分工管理目
录及收费指导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指导标准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和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不同服务项目、内容,选择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可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服务费。
也可按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服务费用。
如果这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可以参照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中介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二)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审核收费按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金额为计算基础,审核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结(决)算按送审金额为计算基础,计算编制、审核费用。
只审核费率、定额项目、不审核工程量按本指导标准的30%收费。
(三)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按有权部门审批的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或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所监理工程概(预)算为计算基础,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
或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如果这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费用标准由工程中介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条丙级及丙级以下的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按相应收费指导标准分别乘以0.9和0.8的系数收费。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
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程建设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因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失误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失误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实施方法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合同(协议)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和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
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七)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八)其它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7月1日执行,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指导标准
二、工程建设编制、审核收费指导标准
三、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指导标准
附一
重庆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指导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建设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
注:1. 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设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 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的区间内用插入
法计算。
3.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
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4. 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
程情况协商确定。
附二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审核收费指导标准
附三
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指导标准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以上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