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

《土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增值额答: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的转让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 扣除项目金额答:扣除项目金额是指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依法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
4. 税率答:税率是指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比例,土地增值税实行累进税率,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档征税。
5. 转让收入答: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填空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________。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2.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________。
(增值额)3.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________。
(累进税率)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________和________。
(单位,个人)5.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________和________。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三、单项选择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下列哪一种行为?(D)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 转让地上建筑物C. 转让地上附着物D. 转让农村宅基地2.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以下哪一种?(B)A. 企业利润B. 增值额C. 房地产评估值D. 房地产总收入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A)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B. 所有企业C. 所有自然人D. 从事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4. 以下哪种税率形式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B)A. 固定税额B. 累进税率C. 企业所得税率D. 固定百分比5.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C)A. 减少企业负担B. 增加财政收入C.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D. 促进技术进步四、多项选择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ABC)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 转让地上建筑物C. 转让地上附着物D. 转让农村宅基地2.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包括(ABCD)A. 调节土地增值收益B. 促进土地合理利用C. 增加财政收入D. 防止房地产投机3.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AB)A. 转让收入B. 增值额C. 企业的利润D. 企业的总资产4.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ABCD)A.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B. 转让地上建筑物的个人C. 转让地上附着物的单位D. 转让房地产的个人5. 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ABC)A. 房地产的转让收入B. 扣除项目金额C. 政府的税收政策D. 房地产的使用年限五、判断题(5道题)1. 土地增值税是对所有土地转让行为征收的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随着近十余年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国家加强了税收调控力度,与之俱来的完善以往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也提上了日程。
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点也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面对这样的普通住宅的优惠却无法恰到好处的把握怎样的普通住宅才能达标享受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是过于笼统简单。
去年,国家在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政策时,统一制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参照标准。
这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为了统一执行标准,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即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ecc0fad7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8a.png)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自今年初以来,全国税务机关普遍加大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力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做了具体的界定: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充分体现了了销售合同在确认收入中的重要性。
但国税函[2010]220号没有明确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未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如何界定收入。
笔者认为:对未全额开具发票,且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亦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另外,笔者认为: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的,应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多退(或抵)少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开先河地对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增税问题解答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省局根据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在搜集整理近年来各地遇到的各类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基础上,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0月14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一、如何认定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的规定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一)收入确认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2.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
(二)成本确认的问题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员]:你们好!收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交换意见,那我就开始唠唠我的想法啦。
一、关于增值额计算方面的意见。
1. 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你们提到[具体扣除项目,如开发成本中的某项费用]的金额计算可能存在疑问。
我们仔细核查了相关凭证,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有根有据的。
就拿[举例说明某项成本,比如建筑材料采购]来说,我们保存了详细的发票,发票上清楚地写明了金额、供应商等信息。
而且在计算的时候,我们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的范围进行统计,没有多算一分钱,也没有把不该算的算进去。
对于[对方提出的可能多计扣除项目金额的另一项内容],这部分其实是有特殊情况的。
当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详细解释特殊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如因政策调整导致某项环保措施增加成本],所以这部分费用的增加是合理合规的,并不是无中生有。
2. 评估增值的处理。
你们觉得评估增值部分有些模糊。
我们当初进行评估是因为[阐述评估的合理原因,如土地取得时间较早,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也是正规且有资质的。
评估报告里明确列出了评估的方法、依据以及增值的具体计算过程。
我们可以再提供一份详细的评估报告解读给你们,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请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来做进一步的解释。
二、税率适用问题。
1. 项目性质与税率档次。
你们认为我们适用的税率档次可能不对,觉得我们的项目更倾向于[对方认为应适用的项目性质]。
但实际上,我们的项目从规划、建设到销售,各个环节都符合[目前适用税率对应的项目性质]的特征。
比如说,在规划上,我们的项目主要是[描述项目规划符合现有税率适用的规划特征,如住宅为主且配套特定商业比例等];在销售对象方面,也是针对[说明销售对象符合现有税率适用情况,如普通居民为主]。
所以按照规定,我们适用目前的税率是没有问题的。
可能看起来我们的项目有一些地方和其他项目类似,容易混淆,但就像双胞胎也有不同之处一样,我们这个项目在关键的界定要素上是完全符合现用税率的要求的。
【老会计经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
【老会计经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纳税额的
计算
一、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规定扣除项目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探、测绘、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
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
土地增值税交换意见回复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员]:你们好!收到你们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交换意见,那我就竹筒倒豆子,跟你们唠唠我的想法。
一、关于增值额计算方面。
你们提到我们在计算增值额的时候,某些成本的扣除可能存在疑问。
我得跟你们解释解释,我们那些成本可都是实实在在花出去的银子啊。
就好比那个[具体成本项目,如建筑工程成本],我们请的施工队都是按照市场行情给的钱,有合同有发票,明明白白的。
当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还多花了点钱在[具体高质量施工方面],这可不是乱花钱,是为了让这块地开发出来的东西更值钱,所以在计算增值额的时候把这部分成本扣除是合情合理的。
不过呢,我也理解你们的谨慎。
你们指出的可能存在模糊的地方,我们又重新梳理了一遍相关的凭证和文件。
像[被质疑的某个成本细项],我们已经重新核对了计算方式,发现确实有个小错误,应该按照[正确的计算依据]来计算,这样算下来的成本扣除额会更准确,增值额也会重新调整为[调整后的增值额数值]。
二、税率适用的疑问。
你们觉得我们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可能偏高或者偏低。
我给你们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就像我们这个项目,看起来好像增值额挺高,但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市场的突然火爆才带来的增值。
我们开发这块土地的时候,可是冒着很大风险的,那时候市场行情还不明朗,我们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就像一场赌博似的。
如果按照你们最初的想法调整税率,那对我们来说就有点像在伤口上撒盐了。
但是呢,我也知道规则就是规则。
经过我们仔细研究相关政策,我们发现我们之前对于[影响税率的某个特殊情况,如土地用途的认定]可能存在理解偏差。
按照正确的理解,我们的项目其实更符合[正确的土地用途分类],这样一来,适用的税率应该调整为[调整后的税率数值]。
这就好比给我们重新定了个位,我们也认,毕竟按照准确的政策执行是应该的。
三、征收范围界定的讨论。
你们对我们项目中一部分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提出了疑问。
我们当时觉得那部分应该属于征收范围,是因为[阐述之前认为属于征收范围的理由,可能基于某种开发关联等]。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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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有偿转让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按属地征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以国土房管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此之外,其他的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按月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六、计算增值额时的扣除项目
计算增值额时包括下列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七、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方法一、分级逐级距计算。
分级逐级距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各级距应纳税额相加之和,就是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公式: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如下表:第四步,将各级的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方法二、查表法。
查表法就是用求出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直接查对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然后按照计算公式求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第二步同上述分级逐级距计算方法;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九、减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二)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
(三)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减免规定: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五年以上的(含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十、征收方式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的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的按销售收入的1%预征,转让其他房地产的按销售收入的0.5%预征),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税款。
(二)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自建房地产的,按转让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
十一、清算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财务会计结算,结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申请和经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的清算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对预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