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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银人社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银川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会部署,深刻汲取银川市兴庆区富洋事故教训,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强化抓好全市人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经市人社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照任务分工建立安全生产检查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切实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28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银川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会部署,深刻汲取银川市兴庆区富洋事故教训,持续强化人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宁党发〔2023〕18号)、《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23〕15号)精神和安全生产“1+37+8”系列文件,现就提高全市人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压实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3年以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传量和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目前数据上传量已接近参保总人数的90%,数据质量大大提高。

联网数据对各地养老金调整测算、个人账户做实测算、基金支撑能力评价等起到了较好的支持作用。

各地在数据上报工作中,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金保工程的建设步伐。

为支持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更好地为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依据,按照前瞻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我部决定自2008年4季度起对养老保险联网指标进行调整,由80项增加到180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联网指标主要调整内容(一)进一步完善了联网指标。

在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信息的基础上,新增了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被冒领人员、转移人员、地区参数等五类信息。

补充和细化了缴费类、特殊人群标识类、个人账户做实类、退休人员身份类、退休时养老金和缴费基数、调待金额累计等指标,增加了精算类指标。

调整后的指标见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库(表)结构及代码。

(二)进一步明确了联网指标内涵、代码。

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和分析要求,明确了联网指标的内涵。

根据最新国家标准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各联网指标的代码分类给予修正。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文号统一登记号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50号RZCR-2018-01300092关于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5〕31号RZCR-2020-01300023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15号RZCR-2016-01300024关于印发《日照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日人社字〔2016〕108号RZCR-2016-01300035关于印发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39号RZCR-2016-01300816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38号RZCR-2016-01300047关于印发《日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日人发〔2007〕12号RZCR-2016-01300138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16号RZCR-2016-01300159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通知日人社发〔2010〕56号RZCR-2016-013007110关于印发《日照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30号RZCR-2016-01300721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50号RZCR-2016-013007312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39号RZCR-2016-013007413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1号RZCR-2016-01300751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2〕93号RZCR-2016-01300761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5〕34号RZCR-2016-013007716关于加快落实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字〔2016〕96号RZCR-2016-013007917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补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7〕51号公布,日人社规〔2018〕2号修改RZCR-2017-013000118关于印发《日照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日人社规〔2017〕1号RZCR-2017-013000319关于印发《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日人社规〔2017〕2号RZCR-2020-013000320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日人社规〔2018〕1号RZCR-2018-013000121关于重新发布、宣布失效、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日人社规〔2018〕2号RZCR-2018-01300022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日人社规〔2018〕3号RZCR-2018-013001123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日人社规〔2019〕1号RZCR-2019-013000124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日人社规〔2019〕2号RZCR-2019-013000225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日人社规〔2020〕1号RZCR-2020-0130001——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全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努力完成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决定在10月下旬至12月底,集中开展“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

一、强化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一)加大专账资金使用效能。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和技能扶贫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快专账资金使用执行进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二)激发以工代训政策新动能。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精神,发挥专账资金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积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

二、强化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并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顺利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对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收、支和结算问题。

1、根据《通知》规定,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从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按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向所在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一九九五年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通知》规定予以清算。

2、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和拨付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差额结算,余额上缴,缺额拨付。

即:单位在每月十日前按上月工资总额的30%和企业实际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数填写《申报结算表》,并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

单位应上缴的余额,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具委托收款单递送单位开户银行,由银行直接从单位银行帐户划入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银行帐户;应拨付的缺额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转入缺额单位的银行帐号。

3、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并由单位发给离、退休人员。

4、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医疗费报销按沪社保业一发【1995】5号《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医疗费、医药费报销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56号)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扩大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计划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今后几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

各级人社部门务必提高对扩大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试点地区要完成已参保人群的数据比对和清理工作;明确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重点人群,拟定入户方案,力争基本完成辖区内全部目标人群的登记工作(见附件2),为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档案标准

档案标准.txt求而不得,舍而不能,得而不惜,这是人最大的悲哀。

付出真心才能得到真心,却也可能伤得彻底。

保持距离也就能保护自己,却也注定永远寂寞。

为了适应机关档案工作发发展的新情况,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更好地积累、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机关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机关、本系统(行业)或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4、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和相关资料。

5、对本机关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进行指导。

二、档案工作制度1、本机关档案工作制度。

(1)立卷归档制度。

内容包括公文处理与业务(或承办)部门立卷责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三合一'制度)"。

"三合一"制度格式见附件一。

填表方法如下:种类: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电子、实物及其它专业文件材料的名称。

类别:填分类类名。

文书文件材料填内设机构或问题的类名;科技文件材料填基建、科研、设备等;会计文件材料填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其它等;声像材料填照片、录音、录像等;电子文件材料填磁盘、光盘等;实物填奖品、印章、字画等。

归档范围:填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内容,一般由责任者、问题、文件材料名称组成。

保管期限:逐条填写文件材料应保存的期限。

(2)档案保管、统计制度。

主要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的管理措施,档案收进移出记录,档案工作统计、库房温湿度记录等。

(3)档案保密、利用制度。

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保密措施和对档案人员、利用者的保密要求等;档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利用的范围、方式、要求、审批手续及利用登记、效果反馈与登记等。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说明:红色字体为必须重点掌握,且需经常关注进展的,其余的需注重时效性】一、法律部分1.《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公约1981年第155号公约)2006年10月30日人大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07月05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06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主席令第40号 2005年08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05年10月2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 2006年08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主席令第60号 2006年12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7年06月29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6号 2007年06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0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7年12月29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3号 2008年04月24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分(一)综合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08月0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09月18日)(二)就业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33号(1992年06月09日)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第6号(2000年03月16日)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08日)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2002年08月24日)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03月22日修正)6.《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2006年06月19日)7.《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8.《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2007年02月25日)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05日)10.《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16号(三)劳动合同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1994年12月03日)2.《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485号(1994年12月05日)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1995年05月10日)(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02月20日)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03月14日)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06月15日)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03月25日)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03月25日)7.《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1997年09月10日)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年12月14日)9.《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6日)1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2008年01月03日)(五)工资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局令第1号(1990年01月01日)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令第9号(1994年12月06日)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08日)5.《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2001年09月10日)6.《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 (2004年01月20日)7.《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09日)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02月28日)(六)劳动保护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07月21日)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01月18日)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09日)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04月23日)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01日)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01月09日)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04月09日)(七)社会保险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1994年12月14日)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第26号(1997年07月16日)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01月22日)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01月22日)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1999年03月19日)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1999年03月19日)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09月28日)1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2000年12月25日)1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第8号(2000年02月26日)1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3号(2001年09月28日)1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6.《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2006年06月27日)(八)工伤与职业病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08月12日)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03月15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04月27日)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2003年09月23日)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2003年09月23日)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年2006》劳社部发第8号(2007年03月06日)7.《工伤认定办法》人保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31日)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保部令第9 (2010年12月31日)(九)劳动争议与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07月06日)2.《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08月04日)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1994年12月26日)4.《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年09月27日)5.《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09月27日)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03月19日)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2001年05月27日)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01日)1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十)其他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09月15日)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03月24日)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第12号(2003年05月30日)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年09月2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年04月24日)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04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06月2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08月14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09月13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意见征集稿)(2012年06月27日)四、地方性法规——各区域、省市自行查找(下面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1.《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3.《湖北省失业保险规定》4.《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5.《湖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6.《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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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材料汇编(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报送材料的清单一、市直各事业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均由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文本用A4纸,字体、行距、页边距等按公文标准设定。

(一)办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1、ХХ局(委、办)关于核准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函,按“市直单位报送材料范本一”格式报送,包括:(1)景德镇市xx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份)(2)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需编办盖章认定)(一份)(3)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一式三份)2、其他说明材料。

(二)办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审核、聘用需提供的材料:1、ХХ局(委、办)关于核准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函,按“市直单位报送材料范本二”格式报送,包括:(1)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2)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一式三份);(3)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按先管理人员后专业技术人员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填表;(4)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类别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

2、2006年工资套改花名册以及2006年工改后晋升了职务人员的工资变动表;3、配备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命文件;4、聘用管理岗位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和任命(聘用)文件。

聘用工勤岗位的须提供符合岗位等级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考核评审表。

聘用专技岗的,如高、中、初级岗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符合岗位级别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以考代评的还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岗位类别、等级不变的,以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发生变化的,只需提供岗位级别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5、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名册表,2011年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行政介绍信、公开招聘人员备案名册、转业军官或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等;6、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或党组织公章);7、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一份);8、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9、其他说明材料。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材料均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上报,文本用A4纸,字体、行距、页边距等按公文标准设定。

(一)办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1、Х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按“县(市、区)报送材料范本一”格式报送,包括:(1)县(市、区)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份);(2)景德镇市ХХ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需县编办盖章认定)(一份);(3)景德镇市ХХ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一式四份);(4)景德镇市ХХ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

2、其他说明材料(二)办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审核需提供的材料:1、Х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按“县(市、区)报送材料范本二”格式报送,包括:(1)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2)县(市、区)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份);(3)景德镇市ХХ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一式三份);(4)景德镇市ХХ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按先管理人员后专业技术人员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填表;(5)景德镇市ХХ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类别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2、2006年工资套改花名册以及2006年工改后晋升了职务人员的工资变动表;3、配备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命文件;4、聘用管理岗位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和任命(聘用)文件。

聘用工勤岗位的须提供符合岗位等级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考核评审表。

聘用专技岗的,如高、中、初级岗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符合岗位级别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以考代评的还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岗位类别、等级不变的,以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发生变化的,只需提供岗位级别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

5、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名册表,2011年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行政介绍信、公开招聘人员备案名册、转业军官或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等。

6、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或党组织公章);7、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一份)8、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9、其他说明材料市直单位报送材料范本一景德镇市X X X局(委、办)XXX函…2011‟X号景德镇市ХХХ局(委、办)关于核准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本局(委、办)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报送你们,具体岗位设置情况见附件,请予核准。

附件:1、景德镇市XXXX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份)2、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一份)3、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一式三份)二○一一年月日(盖章)附件1:景德镇市XXXX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 [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单位基本情况1、工作职能:……。

2、人员编制:编制数:X人,实有人数:单位规格:单位领导:X人内设机构领导:X人3、人员结构:管理人员:X人。

其中五级职员X人,六级职员X人,……。

专业技术人员:X人,正高级X人,副高级X人,;中级X人,初级X人,);工勤技能人员X人(技师X个,高级工X人,中级工X人,初级工X人,普通工X人)。

三、岗位设置(一)岗位类别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以XX岗为主体,总岗位数:X 个。

其中:管理岗位X个,占 %;专业技术岗位X个,占 %;工勤岗位X个,占 %。

(二)岗位等级设置1、管理岗位X个⑴单位领导岗位X个,X级职员X个,其中:XX长、副XX 长各X个。

⑵中层领导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即:XXXX(岗位名称)、XXXX、XXXX……;X级X个,即:XXXX、XXXX、XXXX…..。

⑶一般管理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XXXX(岗位名称),XXXX……。

2、专业技术岗位XX个⑴高级岗X个,岗位内部按XX比例,7-2级分别设X个。

⑵中级岗X个,岗位内部按XX比例,10-8级分别设X个。

⑶初级岗X个,岗位内部按XX比例,13-11级分别设X个。

列举各岗位名称……..。

3、工勤岗位X个。

其中:技师岗X个,高级工岗XX个,中级工XX个,初级工XX个。

列举各岗位名称……。

四、岗位设置组织工作:1、岗位设置领导小组:……………………2、报送材料:XXXXXX年月日附件2: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规格负责人办公电话单位性质联系人手机单位代码隶属关系编制数所属行业实有人数办公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内设机构数领导职数内设机构职数内设机构名称主要工作职责单位盖章:年月日编办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3: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行政级别单位性质编制数在册正式职工总数岗位总数内设机构数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管理岗位比例%层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科员办事员等级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数量数量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层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比例数量数量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比例数量工勤技能岗位比例%层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未定岗位特设岗位等级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数量比例数量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意见(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1注:1、此表一式三份(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一份);2、此表批复后作为聘任职数审核依据。

市直单位报送材料范本二景德镇市X X X局(委、办)XXX函…2011‟X号景德镇市ХХХ局(委、办)关于核准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本局(委、办)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报送你们,具体岗位设置情况见附件,请予核准。

附件:1、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2、景德镇市xxx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份)3、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一份三份)4、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5、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类别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6、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一份)7、景德镇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准表(一式三份)二○一一年月日(盖章)附件1: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你单位上报的岗位设置方案收悉。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及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景人字[2009]80号)精神,结合你单位的实际,现将岗位设置方案批复如下 (见附表):注:通知书一式三联,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各一联。

(盖章) 年 月 日单 位 岗 位 总 量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合计 比例 数量管理 岗位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数量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数量工勤 技能 岗位等级 技 术 工普 通 工一 二 三 四 五 数量附件2:景德镇市XXXXXX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岗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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