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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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建设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检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对外经济活动管理,规范对外经济合同签署、报批等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合同,是指资金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管理的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除外)与外单位产生经济行为时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货物设备类采购;各类工程(含修缮、维修、网络、园林等);一般服务类(含行政、教学科研、外事类等);科技协作技术类服务(含技术协作、科技咨询等);其他(生产加工、投资、合资、借贷款、租赁、合作等)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成立条件及印章管理第三条合同成立要件(一)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对外经济行为,必须签订对外经济合同。

(二)纯属学校收款类的对外经济行为(不含本条第三项所述经济行为),各部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经济合同(接受捐赠合同或收款合同)。

(三)凡涉及学校国有资产(其范围按照国家、省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而定,下文同)的投资、合资、合作、借贷、租赁等对外经济往来行为,应先立项,无论是否属学校收款类或支付类业务及金额大小,必须签订对外经济合同。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的对外经济合同,必须以“广东工业大学”名义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签署。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第五条对国(境)外业务往来的经济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单位对单位、个人对个人”的对等原则及国际惯例处理。

第六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学校设制四个合同专用章(实物)和一个电子签章(U盾):合同专用章(实物)为“广东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广东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广东工业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和“广东工业大学后勤伙食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电子签章(U盾)为“广东工业大学医院”电子签章(U盾),均按业务类别范围使用。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同管理一、总则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机构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对合同管理的相干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该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商洽、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第六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

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设字[200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生产服务,遵照原国家科委《关于颁发“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应以我校学科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重点保证对我校学科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为全校服务的实验室的需要,优先支持研究方向稳定、有学术带头人、有稳定的研究队伍、有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单位.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一盘棋的原则,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合理配套,并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凡使用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其他办法解决的,一般不购买或缓购。

凡中档仪器能解决的,一般不购买高档设备。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把当前急需和长远需要结合起来,要根据我校的发展规划,在着重解决当前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的长远发展。

第二章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稀缺的仪器,或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第三章购置计划及采购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院需求的具体情况、现有实验技术人员水平、实验室安装条件和经费情况制定。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七条申请审批程序1.使用单位向学校提出投资立项申请;2.学院(中心)提出意见,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见附件1);3.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4.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讨论审议,提出立项意见;5.主管校长审批.第八条项目及可行性论证申购单位需详细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

工程实验室各部门规章制度

工程实验室各部门规章制度

工程实验室各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实验室各部门的管理和运作,维护实验室的良好秩序,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工程实验室内各部门职工,包括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助理、实验员等。

第三条各部门职工应当遵守《工程实验室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是工程实验室各部门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工作。

实验室主任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设备管理部门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内设备的购买、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设备清单,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每周进行设备清点,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上报实验室主任,由主任及时安排维修。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如出现设备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实验室主任。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设备使用规定,告知实验室职工,并加强设备使用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部门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内的安全工作,包括火灾防范、化学品管理、实验室员工的安全教育等。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演习,提高实验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安全准备情况,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化学品,做好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四章实验员部门第十三条实验员部门负责实验室内实验的进行,实验员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实验规范,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四条实验员应当严格按照实验室的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实验方案,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实验员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实验安全规定,做好实验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确保实验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员应当认真执行实验计划,做好实验记录,并将实验结果及时上报实验室主任。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实验室职工,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处理等。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评估、清查盘点、处置;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馆、所、室、中心、医院、集团、公司等)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学校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二)负责制定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和签订设备、家具合同、验收工作;(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资产管理平台”,并确保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工作;(六)负责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工作;(七)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八)对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专项分工、全面评审、分级管控、授权订立”的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重点环节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工作流程环节实行先专项、后综合;合同相对方选用环节实行先调查、后选择;合同文本起草环节实行先范本、后自拟;合同签署环节实行先评审、后批准;合同履行环节实行先签订、后履行;合同支付环节实行先结算、后付款。

财务合同部为本单位的综合管理部门,所涉及合同业务的部门为本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

(一)、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职责:1、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开展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落实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要求;2、制订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3、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合同的洽谈、资信调查、合同起草、签订、变更、履行、终止等管理工作;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合同评审及交底工作;5、建立合同管理综合台帐,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上报合同统计半年报、年报以及年度合同管理工作总结;6、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7、掌握合同履行状态,分析合同变化情况,判断合同风险因素,及时报告主管领导;8、参与本单位合同纠纷的调解、诉讼及仲裁。

(二)、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及职责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

1、依据合同管理的要求,制定主责业务范围内专项合同的具体管理制度,确定合同管理人员;2、负责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起草合同文本,组织合同的可行性调研及条款的业务洽谈;3、负责组织本部门主责合同的评审,协调、落实参与评审部门对合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负责组织合同的交底。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移交事项,掌握合同的履行状态,判断合同变化可能引起的风险因素,适时与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向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5、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记录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状态;6、负责本部门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达到资料完整、签章齐全、记录准确,存放安全,查阅方便的管理要求;7、按规定对相应合同进行评审和审核;8、负责对本部门主责合同纠纷情况的调查,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的调解、诉讼及仲裁;9、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传递合同原件备案;10、负责收集各单位备案合同资料,并按照规定逐级对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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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权益,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下称实设处)相关要求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事务。

第三条实设处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四条实设处依管理职责对相关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各承办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实设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签订、登记(备案)、履行及存档等工作的规范化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申购项目经费负责人是申购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合同的签订、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各申购人所在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各申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及承办单位负责履行下述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申购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论证,对项目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负责。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经审批自行组织采购或依规定自购的项目,负责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明显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对合同履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掌握合同履行情况,敦促合同相对人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
行。

(五)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相对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应当及时向实设处汇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六)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应当积极处理,及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解决,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向实设处汇报;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配合实设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解决诉讼争端,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负责收集与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及征信材料、校内审核文件、会议纪要、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实设处相关要求对上述材料进行归档。

第八条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规程,落实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管理职责。

第九条实设处按合同事项及采购方式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流程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第十条经费负责人须对其提供或审批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申请事项等负责。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须按要求认真审批招标文件、合同、申请等文件,审批人及审批单位对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以本细则为准,无特别规定的,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实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设处合同签订流程
经费负责人提供技
术参数和商务条款 承办单位审批
(分管领导签字、承办单位盖章)
实设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经费负责人 提出申请 经费负责人审批
经费负责人提出 申请及相关说明 申购人网上填写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设备处提供统一的合同范本和起草要求
经费负责人按要求审核并确认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
(审核稿上签字)
承办单位审批合同(审核稿上签字盖
按“实设处合同内部审核签订流程”办理审核、签订手续
承办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合同履行进行管理
实设处提供
招标文件范本 合同变更解除类 维修类 委托招标类
网竞类
实设处合同内部审核签订流程
1、实设处职能科室实体审核程序按各职能科室相关规定执行。

2、危化品易制毒等采购合同、废液废水处理等合同、招标代理等委托代理类合同按内部签订程序办理;有统一范本的常规业务,可依据范本直接办理签订手续。

3、自购类采购合同经经费负责人和承办单位审批后直接办理签订手续。

4、属实设处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统一的合同编号管理,合同编号规则:实设处采+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

职能科室实体审核
法律审核
综合科进行合同编号、用印
需在实设处办理签订手续的
所有合同
处分管领导及处长审批
30万元(不含)
以下处长签字 30万元(含)以上校分管领导签
携正式合同办理签订手续
设备合同专用章管理细则
一、“设备合同专用章”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法人代表授权,并报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授权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管和使用“设备合同专用章”,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为了加强专用章管理、强化工作责任,特制定本细则。

二、专用章由实设处综合科科长负责保管与使用。

三、专用章应置于保险柜或保险箱内,专门加锁,号码要保密。

四、专用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

五、专用章的使用按照“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批。

六、对专用章审批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盖印。

用印时,须对用印情况及时予以登记,包括序号、用印日期、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用印单位、合同份数、审批人、用印人(实设处归口管理科室人员)、备注等。

七、印章必须端正,清晰,切勿倾斜或颠倒。

八、加盖印章的合同份数与合同标明的签订份数相同。

实设处要求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事务
一、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二、所有集中采购类项目。

三、10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

四、所有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项目。

五、5000元以上的维修类项目。

六、废液废水处理等实验室管理类项目。

七、招标代理、三方协议、外贸代理等所有代理类项目。

八、合同变更、解除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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