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精编)

***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大学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以及房屋租赁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务合同。
第六条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加盖***大学印章或经学校批准启用的合同专用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合同管理与分工第七条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签署、履行、整理及归档等。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标合同的文本内容,并负责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网络工程等仪器设备、家具和大宗物资的合同以及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合同管理;(二)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项目的合同管理;(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的合同管理;(四)教材管理部门负责教材的合同管理;(五)图书馆负责图书的合同管理;(六)校医院负责医疗用品的合同管理;(七)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合同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大学学生公寓楼管理规则》、《兰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及《学工部、研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楼层长、宿舍长制度第一条宿舍是学生集体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必须维护宿舍秩序,自觉维护集体的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
第二条每个宿舍楼设学院楼层长一名,楼层各宿舍成员自荐后由学院学工组任命;每个宿舍设宿舍长一名,由宿舍成员选举产生或由辅导员、班主任直接任命。
楼层长、宿舍长纳入学生干部的正常管理和考评。
担任楼层长的同时,不能兼任班委、宿舍长以及校院团委、学生会部长及以上职务。
第三条楼层长是宿舍楼管理工作的学生负责人,负责做好本楼层学生宿舍服务、管理工作。
楼层长负责定期开展宿舍长会议,听取各宿舍反映的意见建议,做好会议记录上报学院;熟悉本楼层各宿舍成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做好卫生检查,督促同学搞好寝室卫生;做好夜间人数清点、上报工作。
第四条宿舍长负责向楼层长及学院反映宿舍情况,负责宿舍的整体工作及值日生的安排、管理和监督;宿舍成员应服从宿舍长的安排和管理。
第二章宿舍值日生制度第五条宿舍成员相互协商制定宿舍值日安排,将《宿舍卫生值日安排表》粘贴于宿舍门后。
第六条值日生主要有以下职责:①督促宿舍其他成员保持卫生清洁,收拾整齐各自的床铺及物品。
将公共设施摆放整齐,各种用具统一放置;②负责扫地、倒垃圾、拖地、洗拖布、擦桌子、洗抹布、打开水,保证每天至少一次;③督促宿舍成员遵守作息制度,对夜不归宿者要及时报告学院;及时向学院辅导员或楼管报告宿舍中发生的不正常情况。
第七条值日生不得无故不值日,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与舍友调换。
第三章宿舍成员守则第八条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执行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得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上课、自习及休息时间不得在宿舍内进行任何娱乐活动及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严禁打麻将及各种赌博活动。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协商备忘录、承诺函、确认书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及备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实行“统筹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订立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完整保存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
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者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校其他内部信息。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由统筹指导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经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为合同统筹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按照规定刻制发放合同专用章;(四)审查修改合同示范文本;(五)审查学校重大、疑难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六)开展合同管理相关培训;(七)提供合同事务法律咨询;(八)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合同相关工作;(九)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补充规定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经审核,本合同内容符合规定,同意呈送签署。
其他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备 注
本表审批流程完成后,由办公室负责将合同送签、盖章、编号、归档。
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审批表
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金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经费来源
对方单位
承办部门意见
经审核,本合同内容真实、条款完整,数据准确,同意提交法律顾问审核。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审 签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经审查,本合同内容真实、条款完整,符合有关合同管理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同意提交审核。
建议修改后提交。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1: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内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当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应当贯彻“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透明性、绩效性”等原则。
第四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
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
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条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核算单位。
第六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查和批准校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校长负责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第九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年度预算草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预算的调整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改变和撤销学校各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五)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建议;(六)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2023年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种合同,属于本办法中的合同范畴。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学校合同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即合同的申报、审核、签署、备案、履行等各个环节均应按程序办理,严格制度,统一领导,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条承办合同的校属具体单位是合同的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的职责是: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签订合同前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批准合同依法签订后负责整个合同的履行,在履行期间发生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汇报,避免发生损失,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六条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严密。
第七条主办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及时向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支持的,主办单位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八条在签订合同前,应严格遵循审查程序。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学校确定主办单位拟写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提交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为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和校办产业投资相关合同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三)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科研设备器材采购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教育服务业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兰州大学章程

兰州大学章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第三章教职员工第四章学生及校友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七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国家设立,直属教育部,是教育部与甘肃省政府重点共建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中文全称为“兰州大学”,中文简称为“兰大”,英文全称为“Lanz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ZU”,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学校以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国际知名1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力量。
第六条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以研究生教育为重点,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
第七条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门类。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围绕国家、地方目标和社会需求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
第八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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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各类合同由校长亲笔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
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不得签署合同.第十三条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兰州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三份,其中正本至少两份,由学校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第三章合同签署权限第十五条以下合同原则由校长亲笔签署:(一)学校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三)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采购等合同;(四)经财务处或各分管校领导审核,认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第十六条以下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签署:(一)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合同及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二)因项目内容变更,导致合同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达到一定限额(工程修缮及设备采购合同超支金额大于3万元,基建工程合同超支金额大于5万元)的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三)各类捐赠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四)各类合作办学合同授权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签署;(五)经财务处或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为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第十七条以下合同由校长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一)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及其相应的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合同授权基建处负责人签署;(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等)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授权后勤管理处或后勤集团负责人签署;(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合同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署;(四)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校内各类大宗物资、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及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学校公共专用场馆设施维修合同,校内各类房屋、场馆等财产的对外租赁合同,各类业务咨询(不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等服务合同,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及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
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三份。
重大合同,一事一授;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可一年一授,具体方式由校长确定.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别由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各留一份备案。
第四章合同审签程序第十九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
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一)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合同:承办部门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的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招投标手续、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签署经济合同,签署完毕后,报校长办公室加盖“兰州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二)授权分管校领导及由校长亲笔签署的合同:承办部门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的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并填报《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及《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后,负责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
审查通过后,在《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财务处在收到承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及《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等材料后,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提出签署建议。
校领导审查合同内容及审签程序的合规性、完整性,符合规定的,签署经济合同。
校长办公室在收到审核完毕的合同文本及《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后,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兰州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经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可提请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核;分管校领导认为是重大经济合同的,可先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提议召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及签署应由审批人或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
第二十二条各承办部门向财务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属于招标采购的,需提供招标采购审批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二)非招标采购的项目,也应提供相关审批表、竞争性谈判纪要、单一来源采购说明等;(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承办部门办理合同审核事项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非本校职工代办。
第二十四条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招投标资料及其他初审材料一同报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保存.对于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签署完成,但文本中存在明显错误的经济合同,财务处有权要求订正,否则不予备案。
未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二)没有经费来源的;(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五)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第三十条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财务处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送档案馆,不得遗失、随意处置或销毁。
第六章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审查中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学校校办企业、后勤集团及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财字〔2007〕70号)、《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署规定》(校财字〔2008〕11号)、《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署补充规定》(校财字〔200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