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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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管理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系统内各单位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机构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法律机构是指公司本部法律事务中心及所属各单位独立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所在的机构。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归档、授权委托、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公司本部的各类合同;

2、凡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

3、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1)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2)利用外资合同;

(3)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经营合同;(4)重大供用电合同;

(5)担保合同;

(6)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7)重大投资合同;

(8)公司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合同。

4、凡经公司审定的合同,如进行修改、补充,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应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八条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

第九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重大合同送审、备案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监督、考核。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有关机构按其工作分工分别

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法律机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

3、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招投标活动;

4、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5、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6、负责合同的编号、汇总和重大合同的备案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8、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9、负责制定(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10、对合同管理、承办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担具体合同签订任务的

业务机构为合同承办机构。

合同承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合同签订前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或商谈工作;

3、提请合同会签机构、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4、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

工作;

5、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6、建立本机构合同台帐,妥善管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进行重大合同备案和报送统计表,按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将合同文本立卷归档;

7、具体办理或协助其他机构办理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务。合同承办机构应实行承办人制度。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承办机构负责人确定一名主要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有关机构的兼职合同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兼职合同员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从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应当及时与有关机构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承办人应当向法定代表人或承办机构负责人及时报告合同商约、签订至履行完毕期间每个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第十四条承办人由于工作调动、岗位变更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从事合同签订、管理、履行工作的,承办人所在承办机构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并撤销和收回对其授权和其保留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作为签约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是合同会签机构。

合同会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及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工作;

2、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安全性进行严格审查;

3、根据部门职责的分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内容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合

同送其他有关机构会签,其他有关机构应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审查会签。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合同计划制度,即各个承办机构根据公司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安排对本年度所拟签的设备、材料等买卖合同、施工基建合同编制年度计划,并将计划报送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备案。

计划外的合同,必须向公司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

实际相符;

2、准备签订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

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率、资金证书、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近三年信用良好,无严重违约情况。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应就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并报送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确需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为其担保形式的,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对担保人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由提供者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及其他重大合同的招投标、谈判工作须有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合同会签机构参加。

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拟签订的合同应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查。

对于标的额较高的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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