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第一部分教养内容与要求一、新生儿1提供自然睡眠的条件。
保持房间空气清新温度适宜光线柔和洁净温馨。
2按需哺乳。
面带微笑注视新生儿经常对新生儿进行肌肤抚触与其交谈。
3为新生儿勤洗澡、勤换衣裤和尿布保持其皮肤清洁和干燥。
细心看护经常对新生儿的皮肤、大小便、脐部、眼睛等进行观察。
4提供适量的视听刺激让新生儿常听舒缓柔和的音乐声、玩具声和讲话声,常看会动的玩具和人脸等适宜距离为25—30厘米。
二、1-3个月1顺应婴儿的生理节律,逐步形成有规律的哺乳、睡眠。
在医生指导下及时合理添加生长所需的营养素。
2在适宜时间内进行适宜的户外活动和户外睡眠,让婴儿接触阳光和新鲜的空气。
3提供便于抓握、带声响、色彩鲜艳、无毒卫生的玩具帮助婴幼儿练习俯卧抬头、目光追视、抓握、侧翻等动作。
4经常面对面地和婴儿逗引交流引发其对亲近的人和熟悉的声音产生反应。
促使其情绪愉快培育母婴依恋亲情。
5悉心辨析哭声给予积极回应满足婴儿不同需要。
三、4-6个月1保证婴儿充足的睡眠时间逐渐养成其自然入睡、有规律睡眠的习惯。
2按月龄逐步添加辅助食品逐渐形成定时喂哺的规律。
3帮助婴儿学习翻身练习主动伸手抓握玩具、双手扶奶瓶等动作。
4提供婴儿辨认周围生活环境中的人、物和事的机会。
5帮助婴儿学习辨别亲近的人的声音呼其名字时会转向发声的方向用“咿呀”声与人交流。
6引发婴儿对熟悉的音乐有愉快的情绪反应。
7在盥洗中引导婴幼儿乐意接受洗脸、洗手、洗屁股、洗澡。
经常保持其手、脸等处皮肤的清洁干燥。
四、7-12个月1逐步形成婴儿定时睡眠白天3-2次一昼夜15-13小时的习惯。
2逐渐提供各类适宜的食物让婴儿初步适应咀嚼、吞咽固体食品尝试用杯喝水、用勺喂食。
3鼓励婴儿配合成人为其穿衣、剪指甲、理发和盥洗等活动.引导婴儿学习坐盆排便对大小便的语音信号有反应帮助其形成一定的排便规律。
4让婴儿练习独坐、爬行、扶站、独立站、扶走以及捏拿小物件两手配合倒物等动作。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2019年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2019年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关于规范管理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的建议

关于规范管理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的建议0-3岁是人的大脑生长的“黄金阶段”,是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关键期。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不断提升,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广大家庭越来越认识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新生儿的人数在逐渐增多,家庭日益增长的早教需求催生了早教机构的蓬勃发展。
但从我区目前的情况看,早教市场存在资质参差不齐、师资力量不均、收费价格较乱等问题,且因早教尚未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监管不力。
为此,建议尽快规范早教市场,对早教机构的设立、运行条件、相关教学和收费标准、服务质效等进行明确。
一、明确早教主管部门。
0-3岁婴幼儿早教是家庭教育范畴,且为家庭教育的延伸,目前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建议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局牵头,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妇联等相关单位协同合作,依据各自职能,出台早教机构管理制度,对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落实监管职责。
二、规范早教市场行为。
高端早教机构和公益性机构并行,形成分类选择、类型多样的早教机构合理竞争氛围。
积极促成和引入早教领域的品牌运行机构,引导有余力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早教课程,提高早教质量。
同时有序推进群众身边的公益性社区早教基地建设,力争让更多家庭的0-3岁婴幼儿公平地享受早期教育。
三、科学设置早教课程。
建议主管部门研究制定0-3岁婴幼儿早教课程的评价体系,规范课程设置。
应从0-3岁婴幼儿的全面发展出发,关注婴幼儿生命的整体性,不仅能满足智力的发展,也要促进婴幼儿在体力、情绪、审美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在教学中不仅要把婴幼儿作为教育对象,还要注重对家长养育能力的提升,传递正确的教育观念、示范正确的教育方法,改变家长的教育观念和行为,使科学的早教延伸到家庭中去。
四、培育优质早教师资。
专业的早教师资涉及儿童心理学、医学、脑科学、社会学、营养学等多门学科。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总则第一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十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家“十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三岁前小儿教养内容和要求》等保育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为构建0-6岁一体化教育的完整体系,进一步推进本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全方位发展,倡导并支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3岁前婴幼儿科学化、系统化的早期教育。
目的是:探索0-3岁婴幼儿教养工作的规律;探索0-3岁与3-6岁两个学前年龄段保育教育的有效衔接;提高3岁前婴幼儿教养工作水平和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水平;提高3岁前婴幼儿及家长受指导率。
第三条:教养机构和家庭均应为0-3岁婴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尊重他们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渗透,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四条:0-3岁婴幼儿基本教养理念为:尊重权利,满足需求;科学养育,教养合一;关注个性,顺应发展;有效回应,培养习惯。
1.尊重权利,满足需求尊重婴幼儿获得身体、情绪及心理安全的权利。
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关怀,强调以亲为先,以情为主、以爱为魂;满足婴幼儿成长的需求,自我行为方式表达的意愿,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健康愉快地发展。
2.科学养育,教养结合强调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是发展的基础。
在开展保教工作时,应把儿童的健康、安全及养育工作放在首位。
坚持保育与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医保结合,教养结合。
促进婴幼儿生理与心理的和谐发展。
3.关注个体,顺应发展尊重0-3岁婴幼儿的身心发展基本特征,把握各成长阶段的发展潜能和相应的保教重点,关注发展差异和个体差异;关注经验获得的机会和学习方式。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 条件

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 行) 一、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应根据《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要求,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二、举办者 1、早教机构(含早教指导中心、亲子园(班)等)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所)内。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立或者联合举办早教机构。
3、举办早教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早教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施设备 1、早教机构地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早教机构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环境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
2、早教机构应设有母婴接待室、亲子活动室、运动区、感知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测评室、展示区、办公室等,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或户外活动场所。
各活动室地面应铺设软质地板。
独立设置的早教机构面积不小于500平米,亲子活动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平米。
设置在园内的亲子园(班)活动室面积不小于80平米。
3、早教机构应配备适合0—3岁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的桌椅、玩具架;有充足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图书画册;有必备的教具、教学设备、活动器械等。
4、有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盥洗设备。
凡提供婴幼儿点心的早教机构,食堂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人员配备 1、应配备负责人 (或园长)、教养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人员、清洁员等。
提供餐点的早教机构要配备食堂工作人员。
2、同一时段亲子活动每班配备教养人员不少于2个。
各年龄班教养人员与儿童比例分别为: 0 -- 12个月班 1∶3 13 -- 24个月班 1∶5 25 -- 36个月班 1∶7 3、机构负责人(或园长)、教养人员应具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进修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并获得幼儿教师合格证书;同时经过0—3岁儿童教养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资质审查资料-申办所需材料

1
人事福利保险制度;
1
保教人员进修培训制度;
1
卫生保健制度;
1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其他规章制度
1
联合举办的或涉及担保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
提 交 其 他 材 料 目 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单位联合举办
经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验资报告,注册时间超过三年的须提供最近一个月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复件1
原件备核
2
个人联合举办
经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复件1
原件备核
举办者情况备案表、无不良记录证明
1
8
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证和土地证或租赁使用期不少于三年的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举办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复件1
原件备核
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复件1
原件备核
消防安全证明
复件1
原件备核
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复件1
原件备核
餐饮服务许可证(开设餐点的机构需提供)
复件1
原件备核
说明:个人举办、联合举办以及外地法人机构在本市举办,均需提供本地法人机构的担保。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将文件原文及一图读懂、动画解读和宣传海报对外公布。
文件原文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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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
法试行
一、背景介绍
早期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合理设置与有效管理,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二、机构的设置条件
(一)场所条件
1.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统一座落在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内。
2.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合理的教育活动场地与设施,保证儿童的安全与舒适。
3. 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儿童的健康。
(二)师资条件
1. 教育机构应雇佣合格的教育专业人士来进行教养工作。
2. 教养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理论知识,具备婴幼儿照护与教育的专业技能。
3. 机构应保持师生比例适宜,确保能够提供个性化的关怀与教育。
(三)设施条件
1. 机构应配备适合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教具与玩具。
2. 机构应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与饮用水。
3. 机构应设置医疗、安全等设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三、机构管理要求
(一)教育计划与活动
1. 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教育计划,保证儿童能够获得全面的成长与发展。
2. 机构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根据儿童的年龄与特点提供适宜的教育内容。
(二)健康管理
1. 机构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儿童身体健康检查。
2. 机构应加强儿童的个人卫生与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三)家长参与
1. 机构应积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儿童在家庭中的情况。
2. 机构应邀请家长参与教育活动,促进家庭和机构的有效合作。
四、机构监督与评估
(一)监督机构
1.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监管力度。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机构进行评估,确保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二)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管理要求的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要求的机构,监管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关闭。
五、总结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试行,为婴幼儿早期教育提供了有效的规范与引导。
通过合理设置与科学管理,能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机会。
希望南京市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与评估机制,为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