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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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义、历史沿革、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方向展开论述。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义和历史沿革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最早是在城市建立的。

1951年,中共中央将北京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开始实行养老金制度。

此后,全国范围内相继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开放以来,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多次和完善,逐渐健全和成熟。

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1.缴费制度:职工和单位分别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一定比例计算,缴费基数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这些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

2.养老金领取: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后,职工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标准根据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参保时间、缴费金额等因素确定。

3.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一般由社会保险基金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运营。

他们将基金进行投资,通过回报和利息来增加基金的收益,以满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需求。

4.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是由国家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的。

他们负责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监督职工和单位的缴费情况,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和运营。

三、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养老金水平偏低:由于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相对薄弱,养老金水平整体上偏低,不足以满足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求。

2.经费运营不透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存在不透明的问题,一些基金可能被挪用或滥用,导致职工的养老金利益受损。

3.职工缴费负担重:一些职工的缴费负担过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职工,收入较低,缴费压力较大。

四、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行。

的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提高养老金水平:通过逐步提高养老金标准,满足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职工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工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退休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养老福利。

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原则,由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征缴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安全、稳健的原则,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职工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调整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七条根据国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的城镇职工;(二)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雇员、临时工、农民工等;(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劳动者。

第八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九条未满16周岁但已开始工作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正常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权益。

第十条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应保险费。

第三章缴费办法第十一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确定,确保保险费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三条缴费时间应当按月进行,逾期未缴或少缴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养老金发放第十四条符合领取条件的退休劳动者应当按月领取养老金,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养老金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养老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六条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个人有关情况,确保养老金的正确发放。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参保对象和保险费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

保险费征收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

养老金的计发是指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养老金的调整是指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数额,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要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四、退休待遇的选择和个人账户管理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金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两种方式。

不同选择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个人账户是指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账户,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个人账户的金额。

个人账户的管理要求要合理、透明,并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我国逐步建立了一些附加制度。

例如,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补贴,为生育、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职工提供临时救助等。

这些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缓解职工面临的特殊困境。

六、制度运行和的问题和展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职工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不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养老金水平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保险费征收和发放制度不够科学和有效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应当继续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进一步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创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这三个制度的实施旨在为我国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个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在城镇单位就业的职工。

该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和“统筹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账户制度是指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将一部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

统筹制度则是指将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中起来,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等。

职工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退休后,职工可以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和社会统筹部分的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市非工作人员和无劳动能力的居民。

该制度实行“全额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

全额财政补贴是指由政府负责支付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居民个人则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但政府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居民个人的缴费金额相对较低。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在农村生活的居民。

该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

农村居民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政府也会对其进行一定额度的补贴。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也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似,但由于农村经济和就业条件的差异,该制度的实施相对较为复杂和困难。

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以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老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养老保险的公平、可持续,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第四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企业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为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计发月数。

第十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计发月数。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第十四条政府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政府应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以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十六条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十九条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制度需重新发布并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在河北省统一企业从事工作的职工。

2.河北省统一企业指在河北省范围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和月均工资确定。

个人缴费年限越长,月均工资越高,待遇越高。

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月度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金。

月度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次性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确定,上限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3.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1.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应在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保险费。

2.参保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继续参保自愿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1.参保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定退休年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服务费用等。

七、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和考核1.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基本养老保险的考核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不达标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和培训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职工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意识。

2.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培训工作,提升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1. 前言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一种以给予年老劳动者以生活费用和医疗保障的方式,旨在帮助退休人员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并保障其身体健康。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如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体系。

本文将介绍我国现行的主要养老保险制度。

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个人和政府共同投保,保费由个人和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

职工在退休时,根据其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确定养老金的发放金额。

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最早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职工。

该制度由职工和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通常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相关。

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村居民而设,旨在解决农民退休后的保障问题。

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共同缴费,并由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补贴。

农民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以及一些其他的福利待遇。

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乡居民,为那些没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提供保障。

该制度由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并由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补贴。

退休后,居民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

6.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设立的一种附加保险制度。

它是指个人或企业自愿参加的养老保险,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补充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自愿性,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状况选择是否参加。

7.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是专门为我国公务员设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公务员在职期间根据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退休后享受相关的养老金待遇。

该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养老金发放标准较高。

8. 总结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等多个层次和类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为城镇职工提供老年保障的使命。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旨在解决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和相关待遇。

二、制度内容1. 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包括正式在职的城镇职工,以及跨地区就业的内地农民工。

这一制度的覆盖面广,可以有效地保障大部分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

2. 缴费规定参保的城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3. 养老金发放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养老金的金额由职工的缴费历史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确保了养老金与职工个人缴费的相关性。

4. 相关待遇除了基本的养老金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为职工提供了一些补充福利,如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

这些待遇可以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生活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1. 养老金水平不高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计算公式,增加职工的待遇。

2. 养老金足额发放的问题目前,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基金规模有限,养老金发放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和企业可能存在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导致职工的待遇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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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省级调剂金;(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

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

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

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

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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