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减免增值税和税控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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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控系统相关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推荐文章】

一般纳税人税控系统相关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推荐文章】

一般纳税人税控系统相关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2016年5月,A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49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0元。

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20元
Ⅰ.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490
贷:银行存款490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330
贷:银行存款330
Ⅲ.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820 贷:管理费用330
递延收益490
Ⅳ.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借:管理费用12.25
贷:累计折旧12.25
借:递延收益12.25
贷:管理费用12.25。

【税会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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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规定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规定了如何在报表中填列申报。

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做账务处理。

这项业务属于新增规定的业务,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没有明确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原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的原理来类推的话,个人认为,抵扣部分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了。

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时先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审查,符合全额抵扣条件的转入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既符合了增值税的抵扣理论,也能够将账面的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相符。

这样不走损益类科目是不是更恰当一些: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时:。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一、依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二、会计具体帐务处理参考(一)、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5600元并取得发票借:固定资产-税控专用设备5600元贷:银行存款或现金5600元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5600元贷:营业外收入5600元(二)、企业缴纳当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6元借:管理费用-维护费336元贷:银行存款或现金336元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336元贷:营业外收入336元。

会计实务: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增值税“直接减征”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政府补助相联系,并套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

但是,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这个定义强调了“无偿取得”这一首要条件,企业享受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确符合“无偿”这一条件,但并不存在“取得”这一过程。

因为这一政策的方式是直接减征,即在交纳当期的增值税时,并不存在“返还”或者“退还”这样一个从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而是直接减少交纳,与政府补助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见上),我们可以判断企业享受直接减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处理,其会计处理如下:一、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按照直接减免缴纳增值税时
(1)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后期为此支付的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

此费用为“价税合计”。

因此为此而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

并且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价税合计金额。

购入时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设备贷:银行存款等根据确定的金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此科目是借方专栏。

同时贷方登记“损益类”科目。

前述案例中因为财税工作而发生的行为,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确认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以后期间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同样需要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时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上述的账务处理是从理论上处理的。

税务师考试的2017版辅导教材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但在实务中,我们往往在确定减免税款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后期折旧时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或者将减免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上诉账务处理的差异,主要在于对“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三个科目的不同理解和运用。

本人倾向于计入“管理费用“”,因为这项减免的税款既不符合“递延收益”的定义,也不符合“营业外收入”的定义。

不管计入这两个之中任何一个科目,都会产生疑问。

赞成“管理费用”的原因在于这项减免税款是因为企业财税部门或应归属于财税工作而发生的税收优惠,因此冲减“管理费用”。

实务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情形还有可能是专卖店或者大型卖场,而非明确的的财税部门。

实务中,三种情况都被使用。

因人而异,因为涉及的金额小,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小,所以不需要过多的对此进行理论分析。

主要的是大家要知道这项减免税款的优惠政策。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怎么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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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
【问题】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略抵减增值税额的怎么
账务处理?
【回答】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缴纳的费用以及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按规定抵减的退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
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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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会计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3.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备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同时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另是购买全价全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二、账务处理案例【案例】2017年5月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880元(含税价)、购买打印机2 340元(含税价)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400元),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栏3 129.50元,”税额”栏490.50元.会计处理如下:其中”金额”栏3 129.50元≈880÷(1+17%)+2 340÷(1+17%)+400÷(1+6%)“税额”栏490.50元≈880÷(1+17%)×17%+2 340÷(1+17%)×17%+400÷(1+6%)×6%1.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当月认证但是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 1 129.50固定资产 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467.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22.64贷:银行存款 3 620借:管理费用 150.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 150.502.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 280贷:管理费用 1 280假设2017年5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1 280贷:管理费用 1 280【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销售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以同时开17%和6%的等等知识.申报表填写: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当期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栏.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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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400元说可以直接冲减应交税金的,不知道记账凭证要如何做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递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中,有关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谢谢您的提问与配合!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列。

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

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核算跟政府补助有差异,政府补助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收支两条线,而二项费用是直接冲减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二项费用属于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2、二项费用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考虑
根据财税[2008]151 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费用,如果在同一纳税年度抵减完毕,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没有区别;如果跨年度,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会有影响,但由于二项费用本身金额比较小,影响也很小,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影响判断标准和适用税率
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

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

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贷:在建工程
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
(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

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例1] 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外贸企业入账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 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贷: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
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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