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1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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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沪银监通[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沪银监通[2007]30号)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市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一)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二)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三)诚信经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洗钱,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五)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六)改善社会金融服务,促进社区发展;(七)关心社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银行业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沪银监办通[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情况的通报(沪银监办通〔2012〕161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风险管理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局在201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年中会议上布置开展“自下而上”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总体看,大多数机构重视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工作,能够研究制定压力测试方案,在整体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同时,选取重点行业、重大风险领域开展压力测试,并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了压力测试报告。

各机构因实际业务及风险状况不尽相同,开展压力测试的方式方法、侧重点和结果均有一定差异,所选取的重点行业包括了房地产业、钢贸行业、政府融资平台、制造业、批发与零售业等。

有7家外资银行分行、4家在沪专营机构未开展相关压力测试,主要是由于无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风险敞口较小、开业时间较短等原因。

二、具体情况(一)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强调压力测试的针对性。

宏观情景下的整体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是我局此次部署压力测试的重点,多数机构对信用风险开展了全面的压力测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重点行业进行了压力测试。

中资法人银行均开展了整体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同时,浦发银行重点对制造业、批发与零售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上海分行法人客户以及上海分行房地产贷款进行了压力测试;上海银行重点对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和制造业以及上海地区、浙江地区信贷资产进行了压力测试;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重点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和批发零售业进行了压力测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上海银发〔2012〕288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288号上海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任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特制定《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见附件),并据此组织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考核评比工作。

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2年12月25日附件: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以及金融统计制度,结合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标准本着科学、合理,注重可比性、可计量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上海市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考核内容:①金融统计数据和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②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各项情况反映的及时性及质量;③统计综合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统计人员配备、业务交接、统计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2.03【实施日期】2015.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财政局:按照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详见附件1)精神,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2015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略)2、《2015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3、2015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区县联系人一览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2月3日附件22015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关于2015年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着力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经研究,2015年度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1、体现创新发展--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特性的重点项目。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支持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支持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支持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3.06•【文号】银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支持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2012年3月6日银发[2012]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2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现就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信贷投入,着力改进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的力度。

一方面,按照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西部和粮食生产省(区)多次调增支农再贷款限额;另一方面,通过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方式,扩大支农再贷款的对象,拓宽支农再贷款的使用范围,调动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2011年,总行安排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500亿元,年末全国支农再贷款限额1903亿元,余额1094亿元,比年初增加372亿元,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创历史最高水平。

支农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取得明显效果,2011年末全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4.6万亿元,同比增长24.9%,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9.2个百分点。

2012年,总行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对部分省区增加100亿元支农再贷款额度,未来视各地实际需要和使用情况可作进一步调整。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的要求,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各分支机构应将扩大“三农”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为支持实体经济的切入点,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一如既往支持“三农”。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

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 4号)有关“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有关“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机制,对2012年度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项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三条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资金的单位为经上海银监局2012年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奖励计算第四条2012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以各商业银行的上海(市)分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五条奖励计算标准:奖励金额=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综合系数第六条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1.贷款增量的计算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年末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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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12年版)》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59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中外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为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支持上海实体经济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分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上海市经济、金融实际,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12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指导精神,学习领会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准确判断宏观政策导向,正确处理好提高自身效益与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信贷业务与金融宏观调控的良性互动。

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本指引的要求,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机制创新、风险可控”的基本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本机构的信贷投向管理政策,合理优化信贷结构,均衡安排信贷投放。

各机构要将有关政策文件及时报备我分行。

对于执行本指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也应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12年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12年版)2012年上海市信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促转型调结构的主线,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根本理念,更加注重资源配置的市场导向和战略导向,更加注重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民生政策的协调配合,更加注重提升信贷政策的导向力和社会满意度,推进信贷工作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总量适度、节奏平稳、结构优化、风险可控”,支持上海经济转型发展。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近期相关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文件,现就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信贷投向鼓励类(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科技信贷”各金融机构要跟踪《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进展,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加大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

围绕设在上海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重要平台,创新融资产品,提高聚焦支持力度。

要跟踪《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加大对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服务,大力发展技改贴息贷款等信贷产品。

各金融机构要支持科技和金融的结合,会同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探索科技金融运行的新模式、新思路。

要聚焦支持张江推进“一区十二园”发展规划,以科技支行认定工作为切入点,努力将张江高科技园区和张江东区建设成为科技融资创新的核心基地,总结推广科技型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创新型科技融资产品,延伸支持嘉定园、市北一上大园、杨浦园、金桥园、虹口园、长宁园、徐汇园、青浦园、漕河泾园、松江园、紫竹/莘庄园的发展。

对于产业转移过程中由上海科技园区迁往异地的企业、总部留驻上海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综合性融资解决方案。

(二)支持节能减排和循环低碳经济发展,大力创新“绿色信贷”各金融机构要将支持节能减排、循环低碳、环境保护技术发展和应用作为优化信贷结构的重要突破口,大力创新信贷产品。

要关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趋势,努力支持节能冰箱、节能高效电机、节能节水洗衣机、节能空调、纯电动和混合动力节能汽车等大宗资源节约型产品的生产,支持高效照明、节能燃气灶等节能环保器具的消费。

要跟踪太阳能发电、智能电网、煤炭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和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大气环境治理等重点节能技术应用项目进展,加大对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要积极满足东风西沙原水工程、白龙港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污水厂升级改造工程、河道综合整治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崇明生态岛建设项目等环保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进和完善“小微信贷”各金融机构要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当作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的渠道和机遇。

要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供应链融资等特色信贷业务,重点支持科技型、服务型、贸易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要把握好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展契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展。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可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特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投贷联动、保贷联动和担贷联动机制,加强与产权融资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的合作,加强与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等专业服务业和中介服务业的协作互动,争取形成合力。

要通过提高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降低抵押担保、信用评级、贷款期限、放款手续等门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遵守国家利率管理和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杜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收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行为。

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或权利,各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要简化程序。

(四)支持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进“民生信贷”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上海市民生金融重点产品示范和指导目录》要求,加大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教委、残联等部门合作,配合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针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支持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大学生村官、外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推动民生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开创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扩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各金融机构要把握好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允许利率上浮、完善妇女创业扶持机制等多项政策落实的契机,提高开业贷款的运作水平和做大业务规模。

要继续扩大小额信贷的覆盖范围,满足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自主创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逐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向个人创业贷款过渡。

要主动联合具备实力和良好声誉的担保基金,创新合作模式,共同扶持就业容量大的都市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

要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扶贫的贷款支持。

要加大对于运作稳健、社会效益明显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的贷款支持。

现有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严格落实银校合作协议,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探索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要系统总结2004年以来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作情况,推动“二次创新”。

要区别处理新生与老生、学费与生活费等不同情形,探索额度单列、预申请、担保等机制,提高助学贷款运作效率。

各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留学贷款等商业性助学贷款产品,推动助学贷款产品创新。

二、信贷投向支持类(一)支持国际贸易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把握好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契机,大力拓展中长期进口低息优惠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进口,促进进出口均衡发展。

对于入驻上海的央企、跨国公司、大型民企总部,要研发提供现金管理、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海外代付等融资产品和服务。

要根据《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十二五”规划》要求,支持“三港”(洋山深水港、外高桥港、浦东空港)、“三区’’(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虹桥商务区以及杨浦国际设计和贸易促进中心等重点集聚区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跟踪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要大力支持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以开放心态推动自身非核心业务外包,支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浦东软件园)、陆家嘴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等经市商务委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唐镇、紫竹、周浦、浦江镇等金融后台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配套饲服数据园区建设,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项目建设。

要支持浦东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加强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互动,加强与公共服务平台和孵化器互动,大力发展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亚太航空枢纽港地位建设。

要围绕海运、水运、空运、陆运、地铁发展规划,全面支持洋山深水港区四期、浦东机场第四跑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G40(沪陕)、S26(沪常)等高速公路,京沪高铁、沪通铁路、沪乍铁路等铁路通道,大芦线二期、杭申线等内河高等级航道以及芦潮港、外高桥、漕泾等内河港区建设。

(二)支持内需驱动型增长,进一步丰富“消费信贷”各金融机构要利用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历史机遇,围绕“上海旅游节"等品牌活动和知名旅游企业丰富融资服务,完善旅游金融产品链。

要借助银行卡、网络支付等平台发展消费信贷,支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休闲娱乐、批发零售等旅游商贸业态发展。

要利用国际邮轮母港启动提供的机遇,支持跨境旅游、邮轮旅游等产业发展。

要利用迪斯尼乐园等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机遇,支持周边商业设施开发、衍生产品生产和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要针对郊区生态游、农家乐、组团游等新趋势,构建多样化的个人旅游金融产品体系。

要跟踪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开展各类型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景区加快发展步伐。

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跟踪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文化消费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中国(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国家绿色创意印刷示范园区等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炫动卡通、卡酷少儿等文化类电视频道发展。

要加强与上海市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互动,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融资租赁贷款、收益权质押贷款、联保贷款等产品。

要跟踪服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数字娱乐等领域具有较强“走出去”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探索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的金融产品体系。

对于广告、建筑设计、时尚设计、影视广播、出版、演艺、音乐等相关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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