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申言之 , 典化仅 是成文 法 国家 ( 陆法 系) 法 大 由于历 史发展和
统 的原 因 . 国 民法 走 向法 典化 是发展 的必然趋 势。 国民法 的 法律传 统 的选择 而形 成 的一种 模式 。法 典本 身以及法 典化 过程 我 中 法 典化本 无可 厚非 , 在法 典化过程 中要尽 量趋利 避害 , 重方 的理性 、 但 注 科学 与否 当然影 响一 个 国家的法 治程度 , 其并不 必然 但 法 论 的选 择 。 者针对 当下 民法典 制定中 出现 的不 同声音 , 民 导致法 治 。 们在 民法法 典化 过程 中 , 笔 就 我 不应 让其承 载不堪承 受之 法 法 典化 战略 选择层 面 的基本性 方法 问题略作 探讨一二 。
的最 高权 力实 际上无 法履行 ; 公权制 约失衡 , 权力 滥用 、 力寻 换 的前 提下 , 往往 失去其 效用 。这 一点诚 如马克 思所指 出的 : 权 也
租、 权力 腐败 甚嚣尘 上 ; 权保 障不力 , 民权利 肆意践 踏 , 私 公 群体 “ 各种最 自由的立法 在处 理私权 方面 , 只限于把 已有 的权利 固定
效应 和法 典化与 生俱有 的潜在 技术性缺 陷不说 , 果法法演进 发展过程 中一个 如 我们 立 成文法 这么 简单 , 那么我 国早就 应 当是 个法治 国家 了。 成文 法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编纂法典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一件盛事,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很多,本文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彰显,感受《民法典》的伦理情怀。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在《民法典》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这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
在“法典”名义的立法中,这是第一次,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体现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公共政策制定修订、社会治理改进完善中,为弘扬主流价值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第二,《民法典》直接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六个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概括为12个关键词,其中,《民法典》条文中直接规定了6个,包括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
以下具体分析。
关于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孙霄兵1,刘兰兰2(1.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北京100089;2.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89)摘要: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治教要求完善教育法治建设。
新颁布的《民法典》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实践,以法典化引领教育立法为我国教育法提供了新的立法思路。
教育法的法典化是针对教育领域内所有法律关系而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的《教育法典》。
编纂《教育法典》应当加强全国人大的主导性,发展“一揽子修法”的立法思路,并参考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有益经验,探索编纂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教育法典》。
此外,编纂《教育法典》需要加强关于立法原则、法典设计价值、法典编纂技术、法典体例编排、法典与其他法律和国际规范的衔接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法典化;教育立法;《教育法典》;教育法治Codification of Chinese Education Law on the Background of Chinese Civil CodeSUN Xiaobin1,LIU Lanlan2(1.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Studies,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2.Department of Law,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Abstract:In order to fully implement ruling state by law and promote 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it is imperative to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education arena.The newly promulgated Civil Code enriches law-making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nd provides a codification approach for Chinese education law-making.The codification of education law aims to formulate a basic and comprehensive Education Code governing all legal nexuses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In the process of codifying education law,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lays the leading role to formulate an education cod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reality by improving the approach of"package amendment"and borrowing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education codification from other jurisdictions.Moreover,the codification of education law also requir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principle of law-making,legal values of codification,legislative techniques,the formation of education code,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ion code and other legal rules.Keywords:codification;education legislation;education code;rule of education law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

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关键词: 民法法典化/法典化模式/选择因素/单行法/完整民法典内容提要: 民法法典化就意味着必须面对是否制定民法典和制定何种类型民法典的争议,祖国大陆在这方面的争论十分激烈。
法典化只是手段,我们必须明确法典作为法律的意义、法典的应有功能和价值要求,而这也是选择法典化模式的指导思想。
在选择法典化模式时应斟酌民法的继受性、国内研究水平、立法者与法官的素质等因素。
具体而言,民法的法典化模式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每种都各有其优缺点。
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
就现状所表露出来的立法方向而言,立法者采纳了体系化单行立法模式,并以制定松散式完整民法典为目标。
这种趋向值得肯定。
民法是规范人民一般社会生活的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规范之一。
为使人民能够明了民法立法者的规范内容并加以遵守,就有必要以简单的文字叙述这些规范内容,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将规范的内容以法典的形式呈现出来,即将民法法典化。
一般情形,民法典一词都是指称包括大部分民法规范内容的完整民法典,因而民法法典化在狭义上仅指制定完整民法典。
然而依文义,民法法典化一词并不等于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将民法成文法化,也在民法法典化的文义范围内。
因此,制定各种单行法也是法典化的一种选择,这也可以称为广义的民法法典化。
本文题目的“民法法典化”一词即采后者。
必须强调的是,民法的有无与有无民法典无关,因为法典只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没有民法典并不表示就无民法的存在;民法典的有无也与一国民法学的研究水平无直接关联。
祖国大陆在经历几十年的民法典起草波折和准备后,在2002年12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官方草案”),是祖国大陆在1949年后的第四次民法起草,而且是1979年改革开放后许多民事单行法②的施行经验、法院的判决、学者的见解的结晶。
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基础,重要性可想而知。
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析

一
、
目标 ,民法应该具有 自己所有 的 目标价值 体系 。民法价值 目标 的准则 必须反映 民法的总的价值追求 ,他是 民法精神 的抽象 。在这里不 能简单 的将 民法子部门法的价值 目 标作 为民法 的价值 目 标。 三 、 民法 的 价 值 目标
1 、 民法 价 值 目标
对于民法现代化 的 目标来看 ,现代 的民法更 加注 重的是 “ 以人 为 本”,即 “ 对人 的关怀”。那 么这种对人 的关怀 该如何 在价值 目标 的基 础 上 进 行 呢 ? 还 需 做进 一 步 的探 讨 。 首先人永远是 目的 ,即当他体现在 民法价值 目标体系 中时便体 现为 私权 自治 ,这种 私权 自治将会为社会 的正义进行一定程度 的限制 ,对 于 “ 平等 ”也有 了一定层次 的深人理 解 。其 次私权 自治 是相对 于将 “自 由 ” 界定 为 民法 价 值 目标 将 更 加 体 现 司 法 的 部 门性 质 ,私 权 自治 将 更 能 突出民法作 为部 门法 的价值追 求。此 外 ,对于 平等 的追求 不仅仅 是 民 法 ,刑法 、行政法 等都应该有此价值追求。最后 ,私权 自治在我 国却并 没有 得到应有 的彰显 ,这里跟我 国的在 民法的发展过程 中的私权与公权 有 一 定 的关 系 。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考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考作者:沈佳鹏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随着“民法非法典化”在欧盟国家的提出,中国学者对于民法的非法典化也给予充分关注。
然而,中国法制并没有发展到推行民法非法典化的程度。
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仍是中国法制需要及时进行的任务。
【关键词】中国民法;法典化;非法典化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不止一次被国家议程所提及,可惜的是,时至今日仍然未能制定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在欧盟国家民法非法典化趋势日盛的情况下,中国是应该追随欧洲法制先进国家的足迹探索民法非法典化的问题,还是应该早日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从世界法学界曾经出现过的关于“法典化”的三次论战中找到端倪。
大约200年前,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A.F.Thibaut)提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建议,由此引发了历史上著名的一次学术论战。
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萨维尼猛烈抨击制定《德国民法典》的观点。
萨维尼认为,“法律者,固由人民总意而生之发达物,非基于立法之私意创造物。
”在他看来,“只要一个民族的法律还处于积极的演进中,就没有必要编纂法典,即使是在最适合于编纂的时候”。
由于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反对,《德国民法典》的问世被推后了将近一个世纪。
1846年,纽约州律师菲尔德受命起草《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文件。
正是由于这项起草工作,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T.C.Carter)与菲尔德展开了论战。
卡特声称:“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典,但是,民族的正义标准将会比法典的静止条文影响更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在法条周围另辟蹊径。
从这一点看,法典只会制造麻烦。
”由于这股思潮的持续影响,菲尔德为之奋斗了18年之久的法典化运动不得不以宣告失败而告终。
19世纪后期,日本政府聘请巴黎大学教授瓦索纳德(G.E.Boissonade)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订日本民法典。
这一举措引起了以穗积陈重为代表的日本法学学者的反对。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摘要:自我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典和法典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部门法法典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向读者作以介绍。
关键词:法典;法典化我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其他部门法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尤以行政法和环境保护法为最。
本文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搞清其内涵、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等基本问题。
一、法典的概念、分类和功能(一)法典的概念我国古代历史文献《尚书》中就出现了“典”字,《说文解字》将“典”解释为:“典,五帝之书也。
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
庄都说,典,大册也。
” “典”是“大册”,是受统治者极为尊崇的书籍,与国家治理相关,具有“标准”和“法则”的意思。
《中华法学大辞典》对法典的解释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比较集中和系统化的法律文件。
如刑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
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不是某一法律部门已有规范或规范性文件的简单汇总,而是要在整理该部门法全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增删,并按一定方式重新编排而成。
”。
(二)法典的分类学界通常将法典进行以下分类:(1)狭义法典与广义法典。
狭义法典专指大陆法系近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广义法典是所有法典的总称,除狭义法典外,还包含了英美法系以汇编形式形成的法典和古代的综合性法典。
(2)大陆法系法典与英美法系法典。
大陆法系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强制性,法典结构规整、体例科学合理,这类法典一旦颁布,其之前的所有同类法律规范一概作废,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新的法典。
英美法系法典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典。
如现有的《美国法典》仅仅是对现有制定法、判例和惯例的汇编,不涉及新法的创制,在汇编完成后也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之前的同类法律规范也并不当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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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
导读:本文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文章首先回答中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为其提供了存在上的正当性;其次探讨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模式,指出应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最后提出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学术条件,成熟的学理研究是法典化的理论背景;同时作者还指出,民法典作为塑造世俗生活的根本规范,其功能极其有限,我们不应寄予民法典过大的希望。
一、序
自那次法律改革以降,整整一个世纪的光阴已然逝去,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人正怀着无限热情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回顾中国历史,最初的法律移植乃出于民族强大的希冀。
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经历了百余年的风雨沧桑。
由西而来的近代法律,起初出于被迫,今天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
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与渴望,其本质处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
无论如何,我们是已经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中了,中国人需要一部民法典,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中国的私法建设,无疑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事业。
合同法已经出台,物权法初稿也已拟定,民法的法典化似已露出一线曙光。
然而,一个
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要成就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有赖于我们透彻领悟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和形式意义,有赖于我们对民法的原则、概念、结构体系及相应理论的把握,有赖于繁荣而成熟的学理背景。
只有当我们对上述诸问题有了深彻的理解与把握,一部富于生命力的民法典才成为可能。
尽管近二十年的学术努力使我们对概念法学有了一定的认识,可是,我仍然认为我们尚未摸透概念法学的深奥学理,其精神更未被我们充分理解。
笔者躬逢民法法典化之盛事,在这里想以旁观者的心情对法典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二试探性的想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
李静冰和姚新华先生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的译后序里深情地写道:“民法典是民法法系传统的结晶……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
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一谓形式理性;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
[1]在这里,我无意对二位译者寄予民法如此高渺的希望作出评价,只想说民法作为塑造人的此岸生活的根本法,如果说它有价值理性的话,那这一价值理性体现在,民法肯认人的现世欲望,并提供满足工具(纵使它在一定度上希望人于追求物质功利的同时,获得道德上的提升),从而给个体创造一种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而民法的形式理性则提升了民法应付社会生活的能力。
西方的民法实践经验已告诉了我们,民法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使民法获得了经久的生命力,或许今天的中国人完全可以从中深切地领悟出民法典对我们的深远意义来,我们需要民法
典的价值基础也就在这里。
故而,关于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作者便从它所具有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展开讨论。
(一)民法典的价值理性
1.市民社会之成就——民法典的社会理想
我妻荣认为:“如果从严密的逻辑学角度讲,既然法律应该规范社会生活,那么就必须要预先确定通过这种规范所要实现的理想。
而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如果没有一个预先确定的人类生活的最高理念,又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法律中的理想探究,其实就是法律生活的趋势、目的、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究”。
[2]故而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对于我们而言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对我们有何意义以及中国人对民法典到底寄予或应该寄予一种什么样的期望?
回首世界各国民法实践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大陆法民法典的成就均有着各自的政治和社会背景,负载着不同的理想和目标。
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浸淫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背景之下:经由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早已弥漫法国社会,民法的法典化旨在践行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自然法理想,希冀以私的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为核心完成一个大写的“人”字。
起草委员会主席包塔利斯这样说道:“我们发展了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原则”。
[3]法国民法典,与它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相适应,致力于树立这样一种原则,所有人对所有权的行使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限制,不受其他人所有权的限制,甚至也不受国家的限制。
[4]“依法缔结的契约,在当
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观念赋予了当事人的意思以至上的效力,将契约效力提升至法律的地位,从而使主体感受到了作人的力量。
而过错责任原则使个人行动自由便成为可能。
无论是私的所有权、契约自由,还是过错责任,都可以在古老的自然法那里找到依据,[5]可见,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完全出于法兰西民族对自然法理念的向往与渴望,以实践一个民族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理想。
然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是另外一番情形。
1814年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蒂保特在反击拿破仑侵略的解放战争的鼓舞下,提出整个德国应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反对减弱了法典编纂的势头,同时也由于当时的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愿望过分强烈,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理想被淹没在政治统一的渴望里,德国未能及时实现私法的法典一元化。
第二帝国的缔造终于使德意志人有条件去实现统一法典的梦想了。
同时,由于统一的民族国家的缔造需要强有力的集中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德意志历史上,绝对主义一直出于社会生活的中心,民主、自由的近代化国家便成了遥远的梦想。
故而1896年德国民法典诞生于德国国家主义支配社会生活的时代,是各种因素较量的结果,目标在于巩固民族统一的成就和实现一个私的自治的社会理想。
大陆法系其他各国当初均抱持着各自的理想加入了该法系,是主动参照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希望将自己置于更为广阔的世界背景中。
而自清末以降,中国放弃自己独特的古老的规范体系而移植西法完全是出于被迫,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被纳入世界历史的轨道中去的,故而我们可以每每发现这一移植过程的沉重与无奈。
在全球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已变得自觉自愿。
然而,21世纪的中国人到底应该对民法寄托一种什么样的希望呢?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告诉我们,中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进而缺乏权利观念的宗法社会。
在这种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中华文化,与孕育了罗马法私法同时又深受其影响的西方文化的私法文化相比,俨然是一种礼法文化;在这种礼法文化里,“民法”或者说“私法”自始便无由产生。
[6]在古罗马,由于家国分离,家是私人单位,不负担行政、司法等公的职能,故不触及公法。
著名的罗马私法即是在此过程中孕育并发达起来。
而在中国古代,由于家与国的合一,家担负着公的职能,当然就不能成为一个纯私人单位,这注定了不能有私人生活领域的存在,私法的独立存在和发达当然也就无从谈起。
在那样的社会里,整个社会生活秩序靠的是一种等级森严的礼来维系。
礼是个人的,亦是家国的,其中注如了诸多的道德内容,礼成为个人修身养性的功夫,适用于所有人;同时也是政治纲领。
[7]礼不仅是政制纲领,同时也是一种日常生活规范,它对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规范功能。
如此背景下,法律,包括私法实在无生长的空间。
礼与刑相
结合,成为礼法。
这种礼法文化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态、行为、价值取向和政制安排,塑造了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
家国不分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这种基本的社会结构使公私混淆。
在公的利益绝对高于私人利益的背景下,市民社会无法健康地发育与成长,这剥夺了私法文化生长的土壤,私人利益始终无法获得其正当性。
加之,传统的伦理社会为实现无私的理想,对个人反复实行去私欲的宣传、灌输、教化、劝戒乃至刑罚。
[8]结果,私固然未能干净地去除,但对权利观念生长的妨碍却是深重的。
权利观念无由生长,这是国家社会衰微,国民不振的根本缘由。
19世纪末叶在西方工业文明的碾扎和挤压下,中国人开始领受到西方私法文化所释放出来的巨大的物质力量,此时中国古代法的命运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它已不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了。
于是,开始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拯救泱泱中华。
光绪28年,清廷委托沈家本、伍廷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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