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浅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需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民法典的制定是必然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一部全面、系统的民法典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领域的法律规定零散、不完善,而且存在着法律适用和统一的问题。
制定民法典,将各个领域的民法规定集中在一起,统一适用,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司法公正。
其次,我们要明确民法典制定的核心价值观。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公正为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应坚守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互利关系。
此外,民法典的制定还应当注重普法宣传与教育。
民法典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规,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晦涩的法律条文和专业术语常常让他们感到难以理解和适用。
因此,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我们要加强普法宣传与教育,将法律知识融入教育课程、媒体宣传、社会活动等方方面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此外,民法典的制定还需要注重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民事关系的交叉与融合越来越普遍,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学习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民事法律体系,吸收和适应国际惯例、国际商法等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安排,推动我国的民法国际化进程。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还需要注重与社会的广泛参与。
人民是立法的主体,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法学专家、社会团体、律师等相关人士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心声,形成广泛的共识,确保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下

2023-11-06•引言•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问题•民法典编纂的具体问题•民法典编纂的难点与挑战目•结论录01引言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稳定性,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法的概念与重要性虽然中国已经有一些民事法律法规,但是它们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难以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民法典的缺失导致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民法典的缺失与需求02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民法典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民法典有助于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对于填补法律体系的空白、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民法典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编纂民法典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保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VS民法典的编纂可以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避免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相同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
民法典的编纂可以明确法律规定,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的需要03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问题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注重科学性原则,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确保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立法应符合社会需要民法典的制定应紧密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法过程需公开透明民法典的制定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公众了解立法过程,参与立法讨论,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使民法典更具国际化和现代化。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化,其中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尤为引人注目。
《民法典》是一部将民法分门别类、系统化编纂的法律文本,被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一部代表当代国家法律进步的象征。
在国家民主法治和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民法法典化成为各国法律制定者和学者研究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历史、理论和实践三个角度,分析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
一、历史争论1.欧洲大陆法国家法前所未有的立法精神欧洲主要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自18世纪以来陆续颁布了《民法典》,将民法体系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统一,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在欧洲大陆法系中,法国的《民法典》是最具代表性的。
法国大革命后,根据《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精神,法国颁布了《民法典》。
这是一个革命性的法律成果,标志着法国进入了一个新的民主法治的时代。
《民法典》是对传统法律的根本性颠覆,它的制订不仅关乎法律领域的进步和发展,也具有政治意义。
《民法典》的编写过程本身也是法制建设的过程,反映了法律发展和变革的进程。
2.英美法系不予置评的普通法与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典不同,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没有明确的法典,其法律体系是由司法判例和法律制度共同构成的。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没有以纯法典的形式制定国家民法。
美国国家法是由联邦法律体系和州法律体系构成的,包括常法、立法、合同法、全部泉源法和特定泉源法等内容。
英国也没有明确的民法典,民法体系由各种法律组成,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商法、欧洲联盟法等。
二、理论争论1.民法法典化的重要性法典将法律规则集中在一起,系统化、分类化地编写成一部学科系统的法律文本。
民法是一种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合理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民法法典不仅可以促进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有助于提高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论探讨

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论探讨[摘要]文章从我国为民法典的编纂进行的三次努力开篇,继而引出当今在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最重要的争议问题,并进行分析。
由此指出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路的选择。
文章指出了我国文化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关系,提出了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应重视民族性和本土化。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民法总则》;民事单行法;开放性法律体系一、我国民法典的三次起草(一)第一次民法典起草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标志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对苏联民事立法和理论的继受。
(二)第二次民法典起草1962年,中国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
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仅包括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
(三)第三次民法典起草1979年11月,在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共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一至四稿。
此后,立法机关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二、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在1998年倡议制定民法典时, 学界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和现在是否有条件制定民法典。
二是制定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 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三是民法典的体系如何构造。
①三、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民法典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保障人们权利的基本法,是保障市场交易有序发展的基本法。
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中国的法治化,没有民法典这一基础是无法达成的。
(二)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可能性1.我国经济和政治上的发展为我国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客观条件。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同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和方向也已经制定。
这种经济和民主政治上的长足进步使我国民法法典化有实现的可能。
1986年民法通则到2020年民法典我国的民事立法历程看法

民法通则到年民法典我国的民事立法历程看法成立以后,我国法学界就开始着手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此前曾有过四次编纂,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
年,我国编制了民法通则,有人把它称为“小民法典”。
民法通则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认清民法典制定的目标。
民事立法的混乱会导致民事司法实践的标准不统一,使民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消弭立法上的混乱,填补立法空白。
这正是民法典的优越性所在。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立法体系。
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我国民法的体系化要围绕民法典制定而进行。
制定民法典应适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事立法以及民事司法的完善,保障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加强民法理念研究。
民法的体系化是对民法典的体系、编纂技术、所采用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甚至法律适用的总结。
民法典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生活,而不断发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需要不断进行规范调整。
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不单纯是为立法而立法,而是为了调整民事生活。
为了使民法更好地体系化,制定出合乎需要的民法典,应加强对民法典编章结构、立法技术、法律概念以及司法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三、正确区分法典编纂与法典汇编的关系。
制定民法典,有汇编式与编纂式两种法典方案。
就我国而言,编纂式法典具有一些汇编式法典不具备的优点。
编纂式法典具有紧密的体系,能够克服体系的漏洞,有利于制度之间的协调,更能彰显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体现民法典的价值。
而法典编纂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案来弥补。
当前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在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应紧接着进行人格权法以及债法总则的制定。
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全面体系化,从而编纂出我们时代的民法典。
探究民法的体系化,根本目的在于形成一个法典化的完备体系,从而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逻辑性与系统性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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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一、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兼论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民法典都有一个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1、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即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特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1]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浅谈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人性基础

浅谈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人性基础作者:玄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我国的目前实行的民法过于注重人的物质世界,不重视人的精神世界,这种问题的出现与近代民法中的规定有关;事实上,我国民法中的人是从动物上演变出来的,普遍对生存存在欲望,但人不仅物質来维持生存,更有来自精神方面的需求。
我国目前的民法正处于法典化过程中,法典化应当依照精神性与物质性协调统一的原则进行,不仅要注重人的物质世界,而且更需要注重人的精神世界,进而给予人更多的关怀和重视。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人性基础作者简介:玄月,厦门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7-01我国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民法典》,民法正处于法典化的过程中;民法是为了人而设立的,是用来规制人的行为的,并且表达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和重视,所以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如何把握人、认识人,作为我国的立法人员,应当明确人在民事领域中的样子;与之相适应的是,作为法律的理论研究人员,应当对于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人性基础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正如英国休谟所说:“任何学科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多么地貌似远离人性,最终都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而回到人性。
”一、民法中人的样子对于民法中人的样子,学术界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总体上研究的甚少,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作者认为民法中的人首先是来源于动物,其次是它对生存充满了欲望,最后是它不但需要生存,而且需要高于生存的东西,特别是来自精神方面需求。
(一)民法中的人来源于动物民法意义上的人是来源于动物,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
”这里的“兽性”不存在贬义,它指的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本能,而学界对于本能常自然联想到性本能,这种想法是不全面的,因为动物的本能除了性本能外,还有保护后代本能、自我保存的本能、觅食的本能等;若能够认识到人的本源是动物,那么就很容易理解人的性本能对于婚姻生活的意义,进而可以更加科学的制定婚姻法,并且有助于理解侵权法中的一些规定以及物质性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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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日益成为调整人们日常行为不可或缺的准则。
就我们国家来说,自从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律体系的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民法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法律,却因为种种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因素而发展相对较慢,故而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成文的《民法典》。
但可喜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我国正在积极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
其实我国在制订民法典的探索上已经做了很多的努力,1954 年、1962 年、1979年曾三编民法,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均未成功。
改革开放以后, 为了解决紧迫的社会经济生活难题, 我国民事立法转而求其次, 主要走单行民法系列的道路, 制定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
1985 年,我国制定了一部带有准基本法性质的《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过渡法律。
并于2002 年12月23 日制定了一部民法典(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积极制定系统的民法典性质法律的同时,我国又颁行了很多民法领域的单行法规。
特别是2009年《侵权责任法》和2010 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我国民事单行法立法已步入尾声。
由此可见,在立法技术上来说,我国已经基本做好了制定《民法典》的准备。
本论文也将致力于探讨我国已有的立法准备情况与尚存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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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浅议
民法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法律,却因为种种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因素而发展相对较慢,故而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成文的《民法典》。
但可喜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我国正在积极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
其实我国在制订民法典的探索上已经做了很多的努力,1954 年、1962 年、1979年曾三编民法,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均未成功。
改革开放以后, 为了解决紧迫的社会经济生活难题, 我国民事立法转而求其次, 主要走单行民法系列的道路, 制定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
1985 年,我国制定了一部带有准基本法性质的《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过渡法律。
并于 20XX 年 12月 23 日制定了一部民法典(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积极制定系统的民法典性质法律的同时,我国又颁行了很多民法领域的单行法规。
特别是 20XX年《侵权责任法》和 20XX 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我国民事单行法立法已步入尾声。
由此可见,在立法技术上来说,我国已经基本做好了制定《民法典》的准备。
本论文也将致力于探讨我国已有的立法准备情况与尚存的缺失。
自从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都有了极大的发展。
首先是所有制上的变化,我们已经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在经济制度方面,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政治方面,我国不断推进政治改革,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努力建立民主公平的政治体制。
在文化方面,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思也在不断的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与道德水平也在不断提升。
这些改变都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优化了社会环境。
同时也使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断成熟。
除了不断成熟的条件外,我们更多探讨的是我们应该有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呢。
现在的理论界有许多争论,如存在“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理想主义思路以及现实主义思路等等。
从编制结构来说存在法国式、德国式、以及开放式等等理论。
在编制内容上来说存在是否要民商合一,人格权是否要单独设编等等争论。
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讨论的问题。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的民法研究从清末就已经开始了。
在清末以前,中华法系一直是传统的
民刑合一的体制,颁布的法典也主要是刑法典,如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基本上都是关于刑罚的规定。
后来各个朝代虽然也颁行了一些关于户婚等民事单行法,但是终究是诸法合一的形式。
清末和民国,我国的民法典运动从法律观念﹑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到法典结构等等,均直接吸收西方近代民法的基本框架。
但是这种吸收缺乏与中国实际的。
很多规定与中国的实际并不相符。
在现代,围绕着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研究众多,主要是从我国民法典的编撰﹑体例﹑内容﹑价值等等方面来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的民法典应该是“编撰体”,建议制作一部着重逻辑性和体系性的大陆法系的民法典。
他认为中国民法师从大陆法系民法特别是德国民法典,因此从法律的稳定性来说我们应该坚持这种法律传统,以逻辑性为标准,采用德国式五编制体例来制定我国的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民教授认为我们应该采用松散式,联邦式的民法典。
他认为我们不应该
制定一部无所不包的大民法。
不能以传统的民法观念来看现代民法的制定。
所以他认为我们的民法典应该是“汇编体” ,就是按照英美法系的方式来编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