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doc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并制定实施细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并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温财教〔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教〔2020〕7号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2020年10月12日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第四章扶持资金申报与下达第五章扶持资金使用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文化温州建设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提升全市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推动文化温州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助推“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温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61号)等规定要求,为加强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媒体融合发展创新、文艺精品创作繁荣、千亿级文化产业推进、网络文化传播、公共文化服务优化、对外文化交流拓展、文化人才和文化名家培育等文化温州建设发展重点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市级文化温州建设发展项目,引领带动乡村文化振兴和城乡整合,促进温州文化繁荣发展。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规范使用,坚持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管理;(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文化温州建设的重点任务,结合文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平衡;(三)突出绩效,专款专用,实行以使用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温政办[2006]210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温政办〔2006〕210号)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去年8月26日,市政府公布了戚宅等10处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调整、合并了寺前桥、谯楼(含州治旧址)等8处市级文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认真落实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促进文物保护工作与城乡建设工作协调发展。
附件: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附件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一、戚宅。
保护范围:东、北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2米为界;西以现有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西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30米为界;南、北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35米为界。
二、胡宅。
保护范围:东、北以现有院墙为界;南以台基向外延伸10米为界;西以现有院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七枫巷46号;南至七枫巷;西至七枫巷62号;北至打绳巷为界。
三、岳宅。
保护范围:南、北以现有院墙为界;东、西以现有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解放后巷;南以现有院墙向外延伸30米为界;西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20米为界;北以现有院墙向外延伸30米为界。
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第五条推荐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推荐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保护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三)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四)设区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五)项目图片及视听资料等。
第七条各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一)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二)组织专家论证,评出推荐项目;(三)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报告。
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摘要:一、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概述二、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三、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四、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五、结语正文: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对温州市独特文化遗产的认可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体现了当地历史、文化、民俗等特色。
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多个门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
本文将介绍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措施,以及其价值与意义。
一、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1.民间文学:如泰顺叙事诗、平阳木偶戏等。
2.传统音乐:如永嘉昆曲、瑞安鼓词等。
3.传统舞蹈:如瑞安滚灯、苍南米塑舞等。
4.传统戏剧:如泰顺傀儡戏、文成布袋戏等。
5.曲艺:如温州鼓词、乐清翁卷等。
6.传统体育:如瑞安武术、泰顺摔跤等。
7.传统美术:如乐清细纹刻纸、平阳木雕等。
8.传统技艺:如瑞安漆器、苍南针织等。
9.传统医药:如永嘉寿仙谷中医药、文成中医外科等。
10.民俗:如瑞安端午龙舟赛、泰顺七夕等。
二、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1.建立名录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整理和保护。
2.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和研究工作。
3.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扶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4.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市民的文化素养和认同感。
5.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推广。
三、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1.传承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见证,对于研究当地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价值。
2.丰富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温州市独特的民间风俗、技艺和智慧,丰富了当地文化内涵。
3.促进文化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交流的载体,有助于增进各地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4.激发民间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助于激发民间文化创新活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关于推荐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示

关于推荐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精神,根据《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望行动123”工程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非遗名录体系建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全市11个县(市、区)申报的219个项目进行了审议,确定“温州童谣”等135个项目为我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现予以公示。
项目名单可见温州市文化信息网(/)。
公示期15天(公示时间从2014年9月15日起到9月30日止)。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情况。
异议受理单位: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627号(温州市群众艺术馆内)
联系电话:88359719
联系人:周方
邮编:325027
附件: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温政办[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温政办〔201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第六批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附件: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下龙山遗址保护范围:以下龙山山体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凸出点)向外延伸50至90米为界。
二、王沛墓保护范围:以墓室为中心点,半径40米圆圈范围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圆圈范围为界。
三、二十八宿井(一)炼丹井。
保护范围:以现有井栏外侧为起点向外延伸3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南、北以炼丹井与县前头古井中心线向外延伸30米,东以炼丹井井栏向外延伸25米,西以县前头古井井栏向外延伸25米,形成的长方形为界。
(二)县前头古井。
保护范围:以现有井栏外侧为起点向外延伸5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南、北以炼丹井与县前头古井中心线向外延伸30米,东以炼丹井井栏向外延伸25米,西以县前头古井井栏向外延伸25米,形成的长方形为界。
(三)白鹿庵井。
保护范围:以六边形井栏外侧为起点向外延伸3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为界。
(四)永宁坊井。
保护范围:以井栏外侧为起点向外延伸3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5米为界。
四、登云桥保护范围:南、北以桥中心线向外平行桥梁延伸3米为界,东、西各以桥中线向外延伸20米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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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申报、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等方面入手,我市制定可操作性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遗保护与保存工作。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于今年4月起实施。
该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目前,我市拥有国家级非遗26项,省级非遗101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9名,省级非遗传承人126名。
虽然此项保护工作在推进深入,但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
此外,由于非遗种类繁多,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也造成管理上的职责不明。
办法明确我市非遗保护管理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新社区四级保护管理机制,实行属地保护制度,并提出对列入名录项目的抢救、保护制度。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
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民办博物馆、展示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税收优惠。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示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按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