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概述由于大气污染、吸烟、工业经济发展导致的理化因素、生物因子等吸入,使近年来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明显增加,呼吸系统疾病对我国人民健康危害在增大。
呼吸系统与体外环境沟通,成人在静息状态下,每天约有10000L的气体进出于呼吸道,肺具有广泛的呼吸面积,成人的总呼吸面积约有100m2(3亿~7.5亿肺泡),由于呼吸道与外界相通,在呼吸过程中,外界环境中的各种有害气体皆可进入呼吸道及肺引起各种疾病。
呼吸系统是生产性有害物侵入人体的最重要的途径绝大多数生产性毒物均可通过呼吸道丰富的血液循环直接吸收进入人体,造成全身中毒;或者呼吸道、尤其是肺作为生产性粉尘、毒性刺激物或致敏原的靶器官,直接受到损害,形成病变。
这种直接损害往往较其他器官更为迅速和严重。
1989至2003年全国刺激性气体职业中毒15年共发生刺激性气体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92起,年均6.1起。
直接导致中毒的物质有40种。
平均每起事故中毒14.5例,中毒死亡0.8人;单起事故最多中毒116例,最多中毒死亡7人。
氯气、无机酸、氨和光气是主要化学物,氯气中毒起数、中毒病例数和死亡例数居前列;中毒事故发生的高峰期为每年的7、8月份;50%以上发生在化工行业,化学工业的生产、检修和清洗岗位;发生起数排序依次为纺织与服装工业、制造、服务与商业和水处理;食品酿造、运输与仓储的发生起数并列第六。
水处理中毒率高达100%,食品酿造中毒死亡率为26.7%。
搬运、喷漆、电焊、编织、胶合岗位也不容忽视。
消防和分装作业,消防作业发生刺激性中毒的起数不多,但是每次中毒涉及的人数多,中毒率高达100%;分装作业中毒死亡率高达50%。
注: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6年12月第24卷第12期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定义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化学物所致的以呼吸系统结构损害及急性功能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病因直接损害呼吸系统的毒物间接损害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的化合物呼吸道毒性刺激物酸类:硝酸、盐酸、硫酸、铬酸、氯磺酸等。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GB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16852.1—1997前言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
这些化学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颁发的“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故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包括以下若干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衰竭的诊断;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原性粹死的诊断;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的诊断;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本标准规定了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的总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急性氯气中毒是吸入氯气所致的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疾病。
轻症者表现为化学性气管炎、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较重者表现为化学性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水肿、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或哮喘性支气管炎;重症者表现为严重化学性支气管肺炎、肺炎、肺泡性肺水肿等。
1 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氯气后迅速发病,结合临床症状、体征、胸部X线表现, 综合分析, 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方可诊断为急性氯气中毒。
2 诊断及分级标准2.1 氯气刺激反应表现为一过性的眼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
肺部无阳性体征或偶有少量干性罗音,一般在24小时内消退,尚未达到中毒程度。
胸部X线表现: 无异常发现。
2.2 轻度中毒咳嗽,可有少量痰、胸闷等。
两肺有散在干性罗音或哮鸣音,可有少量湿性罗音。
胸部X线表现:肺纹理增多、增粗、边缘不清, 一般以下肺野较为明显。
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2.3 中度中毒在临床表现或胸部X线检查中,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2.3.1 临床表现a. 咳嗽、洛痰、气短、胸闷或胸痛。
可有轻度发绀,两肺有干性或湿性罗音。
b. 气短、两肺弥漫性哮鸣音。
2.3.2 胸部X线表现a. 肺纹理增多、增粗,两下肺内中带沿肺纹理分布不规则斑片状模糊阴影。
b. 两肺野肺纹理模糊,有广泛网状阴影,或散在性细粒状阴影,肺野透明度降低。
c. 显示单个或多个局限性密度增高阴影。
以上符合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水肿或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
2.4 重度中毒在临床表现或胸部X线检查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2.4.1 临床表现a. 咳嗽、咯大量白或粉红色泡沫痰,呼吸困难 ,胸部紧束感,明显发绀,两肺有弥漫性湿性罗音。
b. 严重窒息。
c. 中、深度昏迷。
d. 猝死。
e. 出现严重并发症,如气胸、纵隔气肿等。
2.4.2 胸部X线表现a. 大片均匀密度增高阴影。
b. 大小与密度不一和边缘模糊的片状阴影, 广泛分布于两肺野;少数呈蝴蝶翼状。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GBZ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是指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同时或序贯性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损害以至衰竭的临床综合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总则)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诊断标准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相应的中毒临床表现,在病程中具有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的指标,结合作业现场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做好鉴别诊断,方可确诊。
4 诊断及分级标准4.l 心血管功能障碍4.1.1 功能不全具备下列一项者a)平均动脉压(MAP)≤8kPa(60mmHg),≥6.65kPa(50mmHg),持续4小时;b)各种常见的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早、短暂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颤动;c)Ⅱ0房室传导阻滞;d)心肌酶谱明显升高;e)心电图出现心肌损伤、缺血改变或心肌梗塞样改变。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编制说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编制说明)篇一: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篇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2]8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强制性标准: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GBZ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GBZ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GBZ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GBZ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GBZ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GBZ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GBZ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GBZ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GBZ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GBZ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GBZ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GBZ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GBZ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GBZ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GBZ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63—2002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GBZ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GBZ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GBZ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GBZ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征诊断标准GBZ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GBZ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GBZ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GBZ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Z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92—2002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07—2002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117—2002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30—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推荐性标准:GBZ/T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147—2002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50—2002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152—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Z/T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T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以上标准于2002年6月1 日起实施。
职业病目录与诊断标准、分类目录对照表

钒及其化合物
5.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GBZ47-2002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9
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黄磷皮肤灼伤GBZ51
GBZ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10
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5.9砷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
5.32氮氧化物
氮氧化合物中毒
GBZ15-2002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9
一氧化碳
5.37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中毒
GBZ23-2002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
二硫化碳
5.20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中毒
GBZ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1
硫化氢
5.38硫化氢
硫化氢中毒
窒息性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及腈类化合物(氰化氢)
有机溶剂:苯、甲苯、二甲苯、汽油、二硫化碳、四氮化碳、正已烷、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急性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 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
溶血性毒物:酚、砷化氢、磷化氢;高分子化合物单体(热裂解气):有机氯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氯乙烯;氰及腈类化合物(丙烯腈);农药: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酲类农药;金属类金属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1
铀
铀中毒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08-11-26 9:30【大中小】【我要纠错】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是指由于职业性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呼吸系统结构损伤及急性功能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急性呼吸系统损伤的临床表现,结合血气分析和其他检查所见,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刺激反应出现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部x线无异常表现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1 轻度中毒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a)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羞明、流泪、咽痛、呛咳、胸闷等,也可有咳嗽加剧、咯粘液性痰,偶有痰中带血。
体征有眼结膜、咽部充血及水肿;两肺呼吸音粗糙,或可有散在性干、湿啰音;胸部X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或边缘模糊。
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b)症状以哮喘为主,呼气时尤为困难、伴有咳嗽、胸闷等。
体征有两肺弥漫性哮鸣音,胸部X射线表现可无异常。
呈哮喘样表现。
5.1.2 中度中毒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a)呛咳、咯痰、气急、胸闷等;可有痰中带血、两肺有干、湿性啰音、常伴有轻度发绀;胸部X线表现为两中、下肺野可见点状或小斑片状阴影;符合急性支气管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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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GB16852.6-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PulmonopathyGBZ73-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是指由于职业性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呼吸系统结构损伤及急性功能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9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急性呼吸系统损伤的临床表现,结合血气分析和其他检查所见,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刺激反应出现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部x线无异常表现者。
5诊断及分级标准5.1.1轻度中毒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a)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羞明、流泪、咽痛、呛咳、胸闷等,也可有咳嗽加剧、咯粘液性痰,偶有痰中带血。
体征有眼结膜、咽部充血及水肿;两肺呼吸音粗糙,或可有散在性干、湿啰音;胸部X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或边缘模糊。
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b)症状以哮喘为主,呼气时尤为困难、伴有咳嗽、胸闷等。
体征有两肺弥漫性哮鸣音,胸部X射线表现可无异常。
呈哮喘样表现。
5.1.2中度中毒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a)呛咳、咯痰、气急、胸闷等;可有痰中带血、两肺有干、湿性啰音、常伴有轻度发绀;胸部X 线表现为两中、下肺野可见点状或小斑片状阴影;符合急性支气管肺炎。
b)咳嗽、咯痰、胸闷和气急较严重,肺部两侧呼吸音减低,可无明显啰音,胸部X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肺门阴影增宽、境界不清、两肺散在小点状阴影和网状阴影,肺野透明度减低,常可见水平裂增厚,有时可见支气管袖口征和/或克氏B线。
符合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c)咳嗽、咯痰、痰量少到中等,气急、轻度紫绀、肺部散在性湿啰音、胸部X线显示单个或少数局限性轮廓清楚、密度增高的类圆形阴影。
符合急性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
d)有吸入碳氢化合物或其他液态化学物的历史,出现剧烈呛咳、咯痰、痰中带血,也可有铁锈色痰、胸痛、呼吸困难、发绀等症状,常伴有发热、全身不适等,X线胸片示肺纹理增粗及小片状阴影,以右下侧较多见,少数可伴发渗出性胸膜炎。
符合急性吸入性肺炎。
5.1.3重度中毒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剧烈咳嗽、咯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呼吸困难,明显发绀,两肺密布湿性啰音,胸部X线表现两肺野有大小不一、边缘模糊的粟粒小片状或云絮状阴影,有时可融合成大片状阴影,或呈蝶状形分布。
血气分析PaO2/FiO2《40kPa(300mmHg)。
符合弥漫性肺泡性肺水肿或中央性肺泡性肺水肿。
b)上列情况更为严重,呼吸频数大于28次/min或/和有呼吸窘迫。
胸部X射线显示两肺广泛多数呈融合的大片状阴影,血气分析氧分压/氧浓度(PaO2/FiO2)《26.7kPa(200mmHg)。
符合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c)窒息。
d)并发严重气胸、纵膈气肿或严重心肌损害等。
e)猝死。
6处理原则6.1现场处理立即脱离接触,保持安静、保暖。
出现刺激反应者,应严密观察,对接触可能引起呼吸道迟发性病变毒物的患者(发病潜伏期较长者),观察期应延长,观察期应避免活动,并予以对症治疗,必要时予以预防性治疗药物如吸入喷雾剂、吸氧、注射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等,并给予心理治疗,有利于控制病情进展。
眼部受化学物污染,必须立即彻底冲洗,决不能不予冲洗即送医院,以免眼部发生不可逆的严重病变,皮肤污染化学灼伤等也应在现场冲洗彻底后送医院。
6.2治疗原则6.2.1保持呼吸道通畅可给予雾化吸入疗法、支气管解痉剂、去泡沫剂如二甲基硅油,必要时施行气管切开术。
6.2.2病因治疗如有应用络合剂、特效解毒剂,或血液净化疗法的指征者,及时应用。
如吸入较大量粉尘或液体,可考虑施行纤维气管镜术,及早吸出粉尘或液体。
6.2.3合理氧疗重视合理氧疗,维持水及电介质平衡,支持治疗及预防并发症。
6.3其他处理轻、中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重度中毒治愈后,原则上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
急性中毒后如有后遗症,可参照GB/T16180,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规范性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损害的致病化学物品种甚多,本标准附录B中,将常见致病品种列出,并按其作用方式分成两类,便于比较全面的了解致病毒物的常见品种。
A.2本标准的诊断原则及分级标准具有概括性,以适用于各种不同化学物品种所致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而各有关的品种制定诊断标准时,在总的诊断原则下,加人各个品种急性中毒的特点,使其既能衔接又符合实际情况。
A.3刺激反应是接触具有刺激性气体的一过性反应,尚未达到中毒程度,肺部无明显体征,但偶而也可有散在性啰音,但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迟发性病变,避免由于处理不当而加重病情,故列入标准条文中,以引起警惕,在疾病统计时,刺激反应不作为中毒病例。
A.4分级标准的原则是:根据病变的部位、范围、性质以及低氧血症的程度来综合评判。
临床上可根据病员情况来选择检查项目,例如心电图、心肌酶谱、肝、肾功能试验等,以整体的观点来判断,使诊断、分级更切合实际。
A.5缺氧的严重程度,往往和呼吸系统病变密切相关,在急性中毒时尤为明显,故以氧分压(PaO 2)的测定值作为分级诊断的参考指标,评价时须有动态观察的资料,也应注意测定技术上的误差等,分析时应了解到低氧血症和组织缺氧既有联系又不是等同的概念,正确判断病情。
轻度中毒一般无低氧血症,血气分析氧分压(PaO 2)为在正常范围10.7kPa-13.3kPa(80mmHg-1OOmmHg)或偶有短暂期轻度低氧血症,血气分析氧分压(PaO 2)为8kPa-l0.7kPa(60mmHg-80mmHg)。
中度中毒,常伴轻度或短暂中度低氧血症,血气分析氧分压(PaO2)为8kPa-l0.7kPa(60mmHg-80mmHg)或有短暂8kPa-5.5kPa(60mmHg-41mmHg)。
重度中毒伴有重度低氧血症,血气分析氧分压(PaO 2)为<5.3kPa(40mmHg)。
A.6本标准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诊断指标,参考国内及近年国际上的资料而制订,可适用于直接和间接原因所致的ARDS 。
以PaO 2/FIO 2之值作为和中毒性弥漫性肺泡性肺水肿主要指标,将PaO 2/FIO 2<26.7kPa 作为ARDS 的诊断指标,使非ARDS 被误诊为ARDS 的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本标准中,弥漫性肺水肿和ARDS 诊断指标的差别,也是体现了两者之间严重程度不同的差别,符合从弥漫性肺水肿发展到ARDS 有量变到质变的观点。
反映肺分流的指标Qs/Qt;对ARDS 诊断有一定意义,但由于Qs/Qt 需在吸纯氧条件下进行,实测时需作混合静脉血氧含量测定,且现用的计算式所得结果与实测之间有一定误差,因此,常难以在临床进行。
A-aDO2也是通过计算求得,很少应用,故本标准中未列入。
A.7吸入性肺炎常有较典型的临床表现,诊断易于明确,病变一般局限,但如吸入液体或粉尘量过大也可致弥漫性肺水肿,应引起注意。
A.8如患者过去原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吸入有刺激性的气体后,中毒后病情可更为复杂,或可诱发原有的呼吸系统疾病,在这种情况下,诊断、治疗都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来判断分级诊断及拟订治疗计划。
A.9严重中毒性呼吸系统损害治愈后,可发生各种不同的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阻塞性细支气管炎、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ARDS ,reactive airways dysfunction syndrome)等。
发生以上情况的因素较复杂,和致病毒物品种、吸收方式、剂量、病变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以及患者得病前健康情况等都有关系,可能是原有疾病被诱发,也可能是和本次中毒并无联系,故诊断应综合分析以得出合乎客观实际的结论,不能一出现以上病变,即诊断为"后遗症",以免发生偏差。
今后应更深入地做好追踪随访工作,以积累更多资料为明确诊断后遗症,提供确切的指标。
A.10病因治疗指促使致病毒物排出或针对其发病机制的各种治疗措施,根据不同毒物品种,采用不同治疗方法。
A.11缺氧可引起很多严重后果如损伤线粒体,使三磷酸腺苷(ATP)生成不足,耗尽,并可因膜磷脂降解加速,导致生物膜损伤,细胞内钙离子超负荷,氧自由基生成增加,这些情况进一步加重缺氧,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及早纠正缺氧,控制病情进展,是防止发生治疗矛盾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