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梁平府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健康运行,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专属网页栏目(以下简称专栏)。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重庆市梁平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服务实效,打造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龙头及各单位专栏和政务新媒体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综合协调、开办整合、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新媒体平台管理条例(全文)

新媒体平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媒体平台的管理,保护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新媒体服务的平台及其运营者。
第三条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视频分享、音乐分享、电子商务等平台。
第四条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五条新媒体平台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用户数据。
第六条新媒体平台应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投诉事项。
第七条新媒体平台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淫秽、暴力等违法信息。
第八条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信息。
第三章平台运营管理第九条新媒体平台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新媒体平台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自媒体账号的管理,禁止虚假认证和恶意传播行为。
第十二条新媒体平台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和修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关闭新媒体平台。
第十六条对于造成用户损失的违法行为,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鄂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引领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全省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府职能,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政府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政府”。
第四条全省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以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为依托,构建以省政府政务新媒体为引领,各市(州)政府政务新媒体为主干,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为骨架,省、市、县三级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着力优化政务新媒体发展生态,打造一批优质精品账号,形成全省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新格局。
政府公务员工作中的政务新媒体运营

政府公务员工作中的政务新媒体运营政务新媒体运营是指政府通过使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工具,传递政务信息、开展政府公共服务和政务活动的一种方式。
在当前信息时代,政务新媒体运营已经成为政府公务员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政务新媒体运营的定义、作用、运营策略和挑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政务新媒体运营的定义政务新媒体运营是指政府公务员通过运用互联网、社交媒体及移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技术工具,主动为公众提供与政务相关的信息与服务的方式。
政务新媒体运营旨在打破传统信息传播的壁垒,提高政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政务新媒体运营的作用1.提升政务透明度: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政府工作进展、政策解读等信息,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便于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和进展。
2.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政务新媒体平台提供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公众可以通过留言、评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可以及时回应并与公众进行互动。
3.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政务新媒体平台可以提供在线办事、申报、查询等服务,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减少办事流程繁琐和时间成本。
三、政务新媒体运营的策略政务新媒体运营需要制定科学的策略来提高运营效果,以下是几种常用的策略:1.准确定位目标受众:政府公务员需要明确政务新媒体的目标受众,分析受众需求和特点,制定针对性的信息发布和互动策略。
2.优化内容发布:政务新媒体平台的内容需要包含政策宣传、实用技能、案例分析等多种类型,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专业性。
3.积极互动回应:政府公务员需要及时回应公众的问题和建议,保持互动,通过回应公众疑虑和关切,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4.加强数据监测与分析:政务新媒体运营需要通过数据监测与分析,了解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关注度、满意度和需求,以便及时调整运营策略。
四、政务新媒体运营面临的挑战政务新媒体运营在提供信息透明和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1.信息安全问题:政务新媒体运营需要防范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确保政务信息的安全性。
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政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办法》明确,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办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政务新媒体应该刊发什么内容《办法》明确要求,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天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
鼓励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
原则上,各类政务新媒体每2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在信息转载发布方面,《办法》规定,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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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政府官方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干群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或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二条***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
***禁止任何个人以***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
***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进行年度审核检查。
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
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东府办函〔2021〕152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管理全市政务新媒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本通知所称的政务新媒体,是指各镇街(园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主管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各镇街(园区)党政综合办负责主管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市直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负责主管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
上述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
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二、加强日常管理(一)严格开设要求。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只建设一个移动客户端。
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各镇街(园区)、市直行政机关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各镇街(园区)部门、市直部门下属单位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各类政务新媒体开设3日内须通过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需分别在国务院办公厅、市开普云监管平台2个系统同时备案)。
政务媒体中心运营方案

政务媒体中心运营方案一、政务媒体中心组织结构与职责政务媒体中心在组织架构上应当包括媒体运营部、内容编辑部、技术支持部、宣传推广部、质量管理部等主要职能部门。
各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起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具体运营方案如下:1. 媒体运营部负责政务媒体中心的整体运营管理,包括制定运营计划、拟订运营方案、监督执行情况等工作。
同时,还需负责政务媒体的日常维护和监控,确保政务媒体的正常运作。
2. 内容编辑部负责政务媒体的信息采集、编辑制作、发布等工作,确保政务媒体的信息内容丰富、及时准确,符合政府工作要求和公众期望。
3. 技术支持部负责政务媒体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包括网站建设、平台维护、数据管理等工作,确保政务媒体的技术稳定和安全。
4. 宣传推广部负责政务媒体的宣传推广工作,包括策划宣传活动、加强与各媒体的合作,提升政务媒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 质量管理部负责政务媒体的内容审核、舆情监测、质量评估等工作,确保政务媒体的内容质量和舆情效果。
二、政务媒体中心运营管理机制政务媒体中心的运营管理机制包括领导机构、决策机构、运营机构和监督机构。
1. 领导机构政务媒体中心应当设立领导班子,由相关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制定政务媒体中心的工作规划和发展战略,指导政务媒体的整体运营管理工作。
2. 决策机构政务媒体中心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负责政务媒体中心的重大决策和事项,保障政务媒体中心的运营决策合法有效。
3. 运营机构政务媒体中心应当设立运营机构,包括媒体运营部、内容编辑部、技术支持部、宣传推广部、质量管理部等,负责政务媒体的日常运营管理。
4. 监督机构政务媒体中心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构、舆情监测机构等,负责监督政务媒体中心的各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政务媒体中心运营管理办法1. 运营规划政务媒体中心应当定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并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政务媒体中心的工作与政府工作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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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官方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干群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或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
***禁止任何个人以***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
***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
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进行年度审核检查。
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
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平率1-3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宣传需要调整。
第十二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
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媒体平台申请表
附件2
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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