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xxxx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
农信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所谓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近年来,金融机构因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
这些纠纷,一方面是因有权机关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另一方面是因金融机构经办人员无视法定程序以及自身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失当所致。
通过案例,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规范某某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程序,细化办理流程和操作要点,提高协助质量与工作效率。
案情一:因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在有权机关提供手续不全且未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情况下协助查询,产生纠纷。
某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遗产诉讼案,人民法院要求对该市某居民养母的生前存款情况进行查询。
经办人员仅凭人民法院提供的存款人姓名即办理了查询,误将一名同名同姓的客户存款信息提供给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该笔存款判定该居民继承。
随后此人持判决书申请存单挂失,经办人员在没有核对存款人的身份与账户信息的情况下办理了挂失手续,导致存款被提前支取。
银行发现错划后请求该人退还存款未果后产生纠纷。
案情二:因金融机构未设置专人或专岗,柜员在不熟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向有权机关提供书面回复而引起的纠纷。
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持有关法律文书,要求对一份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中的部分款项进行扣划。
因该银行未设专人负责,柜员也不熟悉业务,擅自向人民法院出具了“暂不能受理”的书面回复。
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该银行拒不履行协助扣划职责,裁定对该银行进行罚款。
案情三:因经办人员粗心大意,未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而产生的纠纷。
某银行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某企业账户的过程中,仅查询了账户存款余额而未对账户状况(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进行核对的情况下,便向法院出具了查询、冻结回执,造成该企业账户被重复冻结。
上述几起案件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中,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纠纷的事实。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农银办发〔2002〕56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拍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的要求,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各级行要认真领会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做好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
二、各级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明确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不得拖延推诿,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三、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中,各级行经办人员要按照《通知》规定,认真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
特别是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各级行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11条的要求,对有关法律文书履行审查义务。
四、各级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和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登记制度。
登记表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我行经办人员签字。
五、各级行专职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知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及时掌握和了解法律、法规的新变化。
六、各分行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支行。
《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当事行应及时上报,直至报告总行(法规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银发〔2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协助执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客户及银行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是指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财产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财产情况包括: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股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财产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六条有权机关通过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建立网络,并约定通过该网络进行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执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八条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及人员要求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
第九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遇有本办法“附件1”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已修改和补充,或新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农村信用社应遵照执行。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XX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工作,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查询、冻结、扣划”系指本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本行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系指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系指本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系指本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有权机关系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理机构”系指本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分)行业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受理机构负责人”系指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总行营业部负责人、总(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工作要求(一)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本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办理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必须严格按业务规定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三)有关客户存款原始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的原件不得交有权机关带走。
(四)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机关要求本行协助执行,或者有权机关要求本行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并进行必要审查和核实后再予以协助。
必要时,可咨询本行或上级行法律合规部门。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具有金融监管和管理职责,是国家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掌握着大量客户信息和资金的机构。
在涉及到涉赌、涉黑、涉恐、涉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银行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进行相关工作。
为了更好地规范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方面的行为,保障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协助查询工作1.查询程序(1)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向银行提出查询请求时,由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2)确认内容包括查询对象的姓名、账户资料、查询目的和依据,查询要求的时间、期限等信息。
(3)确认后,需向查询对象告知查询请求的内容,并要求查询对象持有效证件前往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4)为避免对客户权益的侵犯,银行在向公安机关提供客户查询信息时,需尽可能保护客户隐私,只提供必要的信息。
2.查询原则(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理查询手续,确保查询行为合法有效。
(2)在查询过程中,客户基本权益和隐私需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同时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银行在协助查询时,仅提供必要的信息,不泄露客户隐私,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三、冻结工作1.冻结程序(1)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向银行提出冻结请求时,银行需核实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认冻结的账户及冻结范围。
(2)银行需在冻结请求发出之日起48小时内完成冻结手续,并通知账户持有人。
(3)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再次提出冻结申请时,需重新申报,不得直接修改原冻结请求。
2.冻结范围(1)冻结范围一般包括账户余额、固定资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冻结范围应尽量准确,确保法定程序和法定机关授权。
(3)对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在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账户,银行应在协助冻结前,尽可能核实账户的合法性、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等。
3.冻结期限(1)冻结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尽可能缩短冻结时间,减小对账户持有人的影响。
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协助执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客户及银行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是指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财产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财产情况包括: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股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财产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六条有权机关通过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建立网络,并约定通过该网络进行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执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八条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及人员要求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
第九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遇有本办法“附件1”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已修改和补充,或新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农村信用社应遵照执行。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在我社开立的单位、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农村信用社各市县法人机构及所辖营业网点协助国家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农村信用社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业务时,不得拖延推诿,及时处理协助事宜,相关协助工作应由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办理时应注意保守秘密。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由各市县法人机构会计核算部门承担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管理及实施,专人负责接待、审核、批转、登记、执行工作;需要营业网点协助执行的,相关网点在接到通知后负责实施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登记。
相关材料档案按具体执行部门或机构归档管理。
第八条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业务时,营业网点柜员应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出具以下资料:本人有效工作证,人民法院的还应出具执行公务证。
查询时提供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冻结时提供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人民法院还应出具《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还应出具《冻结存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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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工作,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如下工作:1、查询单位及个人存款;2、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3、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本办法所称单位及个人存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附件1)。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五条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机构办理。
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并由业务主管人员审核把关,对于冻结和扣划业务,还应由信用社负责人签批。
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如对执法人员身份或其他方面有疑问,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权机关核实。
第六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有关规定的,营业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有修改和补充或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营业机构应遵照执行。
第七条营业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备的,应认真协助办理。
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将应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应保守秘密。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营业机构应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与协助执行的营业机构不在同一辖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营业机构办理执行事项,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第十条营业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应按规定填写《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附件2),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登记簿应详细记载协助执行日期、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要求协助执行的项目、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被协助执行人的户名和账号以及处理结果,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章协助查询第十一条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权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如下:1、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即海关缉私局,下同)、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下同)、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
另外,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有权查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财务状况。
2、有权查询个人存款的机关:可查询单位存款的有权机关中,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外,其余机关均可查询个人存款。
但审计机关对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对象仅限于金融违法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账户。
第十三条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并认真核实: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查询通知书上签批。
具体为:(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及海关缉私局签发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3)监察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纪检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
(4)税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要求协助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经县级联社核对,指定所属储蓄网点提供资料。
(5)审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和审计通知书。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查询的,应出具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签发的“调查通知书”。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调查通知书”。
(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签发的“查询通知书”。
(9)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保险公司在营业机构账户存款的,应出具经保监会分管副主席或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10)财政部门要求查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
(11)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等有权机关要求查询的,参照上述第(1)至(10)项规定执行。
3、查询通知书上填写的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核实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办理协助查询手续,并在查询通知书上填写查询结果,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公章交执法人员,查询通知书正本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营业机构应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抄录、复制、照相,营业机构可以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十六条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有权机关,因本机构已开办通存通兑、电子银行等业务,有可能发生查询时的余额与冻结时的余额不一致的情况。
如有权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填写相应余额。
第十七条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未提供被查询单位账号的,应按规定予以协助。
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资料。
第三章协助冻结第十八条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营业机构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有权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外,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存款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冻结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要求营业机构在六个月内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暂停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有权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并认真核实: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冻结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冻结通知书上签批。
具体为:(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税务机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3)海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暂停支付存款的书面通知。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通知书”。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应出具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4、冻结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本金融机构开户;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属于不应冻结的账户;冻结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是否相同;冻结金额是否确定。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
若核实无误,由经办人员对相关账户存款进行部分或全额冻结,在冻结通知书上填写处理结果,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解冻时应在解冻日期栏注明解冻时间),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冻结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公章交执法人员,冻结通知书正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
如遇被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应在规定的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只可划入不可划出,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第二十二条已被冻结的存款,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再冻结的,不予协助,但法院依法进行轮候冻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