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条例)制度范文中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他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或健康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方要求赔偿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权益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版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对照分析,以全面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新旧司法解释对比一、人身损害范围扩大旧版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主要指的是人体受到直接侵害造成的身体伤害。
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包括了身体伤害、精神损害以及声誉损害等。
这一变化使得受害人在维权时拥有了更广泛的权益保护。
二、损害赔偿标准调整在旧版司法解释中,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主要以医疗费用、误工费和伤残补偿金为基础。
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更加细化和科学地评估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这有助于更公平地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三、赔偿责任拓展旧版司法解释中,赔偿责任主要限定于直接侵害人的侵权行为。
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拓展了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了侵权人的监护人、雇主和监管机构等。
这一变化确保了更全面的赔偿责任,使得受害人能够更好地获得赔偿。
个人观点和理解人身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制度,它旨在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
新版司法解释在对旧版进行对比分析时,进一步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范围,并调整了赔偿标准和责任拓展。
这一系列的变化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正和稳定。
对于受害人而言,拥有更广泛的赔偿范围意味着能够获得更全面的赔偿。
在精神损害方面,旧版司法解释往往只考虑了物质损失,而忽视了受害人的心理损失。
而新版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细化和科学评估,使得受害人能够更准确地获得赔偿,从而更好地恢复和重建自己的生活。
责任的拓展也增加了赔偿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在旧版司法解释中,有时很难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特别是涉及到监护人、雇主和监管机构等第三方的责任时。
我国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探析

我国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探析论文导读:学术界对司法解释的含义尚有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司法解释仅限于抽象解释,即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只规定本司法解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对溯及力问题未作规定。
其次,尽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大都未就溯及力作出规定,但我国《立法法》第84条前段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关键词: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溯及力一、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学术界对司法解释的含义尚有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司法解释仅限于抽象解释,即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198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
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审判工作中或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对象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而且包括法律事实[2]。
学术界谈及溯及力时主要是指法律的溯及力,而鲜有人注意到法律解释的溯及力。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3]。
因此,本文所称的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颁布后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该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大体上均未就自身的溯及力作出明确规定,就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的是司法解释。
我国民事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二类:1、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即规定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
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

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溯及⼒问题前⾔:所谓溯及⼒,即溯及既往的法律效⼒,若法能⽤以评价其⽣效以前所发⽣事件和⾏为的法律后果,则具有溯及⼒。
2021年1⽉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最⾼⼈民法院关于物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案件、建设⼯程施⼯合同案件、⾷品安全民事案件等司法解释同⽇实施,并废⽌以往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116件,修订以往民事类司法解释27件,商事类司法解释29件,知产类司法解释18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19件,执⾏类司法解释18件,可谓“新法”如云。
诸新法溯及⼒如何,与以往旧法如何衔接,具体民事争议案件是适⽤新法还是旧法,本⽂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进⾏整理。
正⽂:⼀、“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关于法的溯及⼒问题,我国现民事⽴法及司法实践采⽤的是“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原则,所以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溯及⼒问题遵循如下⼀般规定。
1.适⽤旧法情形2021年1⽉1⽇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两种情形除外,⼀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适⽤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除外。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同样适⽤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但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裁判说理。
2.适⽤新法情形2021年1⽉1⽇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民法典的规定,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法释〔2022〕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4【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6•【文号】法释[2003]2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判决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个人身体受到损害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
在我国日益完善的法治体系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本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受害人权利、侵权人责任、赔偿责任、数额认定和司法实践。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理论依据,为后续具体规定打下了基础。
受害人权利部分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权等,保障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权益得到维护。
侵权人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包括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以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
赔偿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为具体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数额认定部分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原则,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的司法实践部分对本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执行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法官和律师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提供了指导。
在这份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确保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其中,对于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如对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受到侵害等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原则,从而使受害人在获得赔偿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对于侵权人的责任也予以明确规定,如对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提供了相应的规定,使侵权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赔偿责任方面,司法解释也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提供了相应的原则和标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法依规确定赔偿数额,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某县工商局和质监局以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共同扣押其产品。
该公司不服起诉,并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
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工商局。
下列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通知该公司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B.法院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C.该公司拒绝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D.法院依职权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答案】 D2、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王某搬家的时候,朋友甲来帮助打扫,甲打扫时捡到王某的一张银行卡,由于甲知道王某所有的银行卡都用同一个密码,便私下去ATM机取出2万元。
甲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B.乙抢劫他人信用卡并控制被害人当场在ATM机上取得现金,乙成立抢劫罪C.丙到ATM机取款时,卡被吞,丙去找银行人员时,李某使用透明胶带取出卡,第二天到商场持卡消费。
李某成立盗窃罪D.丁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且透支的成立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数罪并罚【答案】 A3、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封建五刑成形于秦代B.肉刑在汉代文景废肉刑之后即告消灭C.元代在刑罚适用上并不区分蒙古人和南人D.清末修律时大规模废除传统刑罚【答案】 D4、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答案】 B5、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
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
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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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条例)制度范文中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人身损害赔
偿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
xxxx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
于此同时,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察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的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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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对于生效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20xx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分析】
1、根据第36条两款条文的规定,司法解释的生效日期为:20xx年5月1日,即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施行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同步生效施行。
2、该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20xx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
3、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立法上对新法律法规预设的,对它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没有溯及力。
目前,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不溯及既往的新法生效原则。
因此,依第36条的规定,可以清楚看到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仍坚持了我国新法效力的一贯做法,即不具有溯及力。
二、根据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所导致的人们认识上的相关问题
1、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的“创造性”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利益影响最为显著的有:1、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性质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3、死亡赔偿年限从十年提高为二十年。
由于,请求死亡赔偿金有了明确的依据,而且实际的赔偿额远远超过原来的任何规定,加之司法解释公布到施行之间间隔有五个多月的时间,故请求当事人便可采用在20xx年5月1日之后,即司法解释生效施行后再提出正式主张或诉讼请求。
请求当事人的这种做法并不违法,其再高的赔偿未必能使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以及亲属得到救济“充分、合理”,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稍高一些罢了。
什么时候提出赔偿请求、请求标准、适用法律以及赔偿多寡的本身并不涉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2、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取决于司法实践的具体现象,也不取决于人们的认识与感性,而是由法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及新法本身所做出具体规定而确定的。
3、认为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具有“一定”溯及力。
或者认为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在溯及力规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使得当事人可能获得“双倍
赔偿”等等观点,主要是对人身损害现实问题进行了延伸观察,以致忽视了第36条的规定所至。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释[xxxx]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参考案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