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进口设备安装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20
•【字号】鲁国税发[2006]115号
•【施行日期】2006.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
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是维护国家权益,强化税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分散,情况复杂,各市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突出抓好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的税源信息基础工作。
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要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要扎实做好税源专项检查工作。
各市要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当地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税收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要在检查中宣传相关政策、并通过检查掌握税源情况、查找问题并予以纠正。
各地的检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当地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现状;2、这次检查的成果;3、发现的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10〕127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管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办理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1号)等文件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我省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二、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项目(以下简称省权限内项目)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管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批复或完成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权限内项目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办理免税确认书。
上报国家的重大项目确需分批办理的,需在请示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
项目免税确认书一经出具,如无特殊原因不予变更。
如确需变更的,需由原上报单位在免税确认书执行期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三、所需材料办理项目免税确认书,应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2份,项目进口设备清单6 份。
1、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项目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批复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执行年限、引进设备及用汇情况、引进设备招标情况、项目适用产业条目。
2、设备采购合同中确定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e3ec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9.png)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5号1999年1月1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内设机构调整以后,为进一步提高进出口税收的管理质量,全面落实进出口税收的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以保证发挥进出口税收管理的特有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1999年工作思路,经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出口退税计划的预测、上报和分配问题:1、青岛口岸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由市局在各基层局初测的基础上,综合各项主客观因素后统一上报总局。
2、总局核拨青岛口岸的出口退税计划由市局按季分配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必须严格遵照市局分配的出口退税计划办理日常退库,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在总局尚未划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之前,各基层局不得以任何方式办理退库。
3、各基层局应按季上报出口退税的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表格式附后)。
4、今年市局将根据地域、行业等实际情况,试点由部分市(县)国家税务局和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内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出口退税。
二、关于“人机结合”办理出口退税的管理问题:1、“人机结合”办理出口退税是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特殊时期为既严格审核同时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目前,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与出口退税管理相关的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银行外汇核销信息和征税的专用缴款书认证信息的利用率逐步提高,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精神,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人机结合”或其他“预退”税款方式办理退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预退”税款的,须经市局审批(审批表格式附后)同意后方可办理。
[2009]55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9]55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3e68b665ce05087632134d.png)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信息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4.08•【字号】鲁地税一[1997]12号•【施行日期】1997.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信息工作的通知(鲁地税一[1997]12号1997年4月8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青岛不发):为使各级各地地税部门之间经常地互通情况、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搞好协作,不断提高涉外税收工作水平,经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的内容1.年度、季度或近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工作安排等;2.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3.为解决重大政策、业务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和收到的效果等;4.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的经验、做法以及对工作开展的建议、意见等;5.本地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涉外税收工作的指示、支持和帮助等;6.其他需要反映、交流的情况。
二、信息交流的办法1.各市地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省局。
2.省局对各地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选择质量较高,对全省工作有指导意义以及有利于工作交流和协作的,印发各地。
3.各市地上报信息时,一式二份报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三、对信息工作的要求1.各地对信息工作应有足够的重视,使之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要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
2.信息上报要及时,涉及重大政策、业务问题,文字表述要清楚、准确。
3.各市地每月上报信息不得少于1篇。
4.省局已将信息工作纳入“涉外税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考评范围,将根据各地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被采用的情况,对各市地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青地税发[2005]169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69号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鲁地税函[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实行纳税辅导,辅导期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按次限量供应发票,验旧换新。
加强对新办自开票纳税人的单笔开票金额的控制。
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开展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工作,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自备运输车辆和船舶的发票及证件、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运输合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开户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资金往来账等。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地查验的情况进行登记。
三、强化自(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清单的申报工作,对自开票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清单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暂停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由专人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上报的纸质发票清单、电子清单、申报货运业营业额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
四、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开票质量的辅导和检查,注重提高电子清单的汇总质量,市局将开展对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汇总电子清单比对差错率的检查考核评比,以提升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水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管理,转发通知【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4﹞49号【发文日期】2004-03-05【实施时间】2004-03-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工作 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局要提高认识,结合市局“贯彻落实总局电视电话会议有关意见”的有关要求,围绕“一四六小”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四张票”的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申报软件的培训和辅导工作,提高申报质量。
强化对内培训工作,使税务干部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税收政策,提高执法水平。
深入、广泛地开展税法宣传,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熟悉新的税收政策。
二、严格执行政策,加强考核工作,使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各局应结合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减免税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的规定,对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局将择期选择部门基层局和部分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所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在3月份征期内需报送的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报送期延长至3月底,可在认证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3月份征期需报送的载有《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报送期延长至3月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地税发﹝2005﹞51号【发文日期】2005-03-25【实施时间】2005-04-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8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代表机构营业税的税收管理。
本办法也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华侨,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对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咨询联络等业务活动。
但对其已经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征税。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代表机构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工商登记,代码证书复印件; 2,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背景,设立目的,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3,总机构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4,在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 5,首席代表护照(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代表证及在代表机构中工作外籍个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个人)的护照(通行证,回乡证),居留证,工作证复印件和受雇证明; 6,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已确认纳税方法的代表机构,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纳税方法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进口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进口设备安装调试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04﹞130号
【发文日期】2004-07-01
【实施时间】200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进口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93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我局《关于加强外商承包工程工作和提供劳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74号)的有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