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出口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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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7号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发票管家的顺利推广,我市决定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12年3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

二、使用范围
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旅店业、美容美发、社会力量办学、影楼等行业,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停车收费除外)。

三、发票式样
(一)《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由三联组成,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每本发票50组,规格为185mm×88mm,48开。

采用60克防伪彩纤纸印制,发票票面采用棕色油墨印制;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采用红色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橙红色(发票具体内容、格式见附件票样)。

(二)发票设有五种面额,分别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四、相关发票使用安排
(一)《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及《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票》(卷式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使用,报销及兑奖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此前涉及的有关刮奖资金按原方式兑付结算。

(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仅限用于停车场。

原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非经营停车场的纳税人改为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未用完的《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使用。

新版发票样式。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
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04
【实施日期】200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函〔200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已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国税[2007]170号)联合转发,结合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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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进一步整顿税收执法秩序,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取消发票刮奖,实行发票摇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摇奖范围(一)发票种类:《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四)摇奖区域:沈阳市行政区域。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行业经营者在2012年4月1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或《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均属于参加摇奖的范围。

二、奖项设置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三个奖项: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二等奖3个,各奖励现金10万元(含税);三等奖10个,各奖励现金1万元(含税)。

三、摇奖方式(一)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

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发票金额合计超过百元整数倍的,尾数部分因不足百元不参与摇奖。

例如:金额为8870元的发票,当期可获得88次摇奖机会,尾数70元不再参与摇奖。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8.07•【字号】辽国税一[1995]82号•【施行日期】199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税一[1995]82号1995年8月7日)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经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管理环节上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范围(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1月1日以后,由小规模纳税人转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以消费品零售为主或专门从事消费品零售,以及从事其他商品流通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4.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或丢失发票的;5.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于管理的。

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期限(一)1995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代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原则上1年内实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最短不少于半年。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管理归口部门财务部。

第二章发票管理的范围和意义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发票管理的范围仅指本公司购买的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的意义: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管理无论对经营业务、财务活动、内部控制,还是对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资格评定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第五条公司目前购买的发票,主要包括:㈠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是在发生销售行为、提供应税劳务时经金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

㈡出口专用发票沈阳市出口专用统一发票:是发生出口业务过程中所开具的发票。

第六条出口专用发票由财务部税务会计购买,购买的发票由税务会计妥善保管。

第七条增值税发票由财务部税务会计购买,增值税发票应在使用完毕后才能进行购买。

第八条发票的使用:购买后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专用发票由税务会计统一管理,建立发票使用登记簿,进行发票的开具和记录工作(详见《发票开具流程》)。

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存根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由税务会计进行妥善保管,并按开具顺序及购买发票的批次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第九条作废发票应收齐作废发票所有联次,标记作废字样,并将密码区图画作废。

作废发票按月装订,和发票联统一存档。

第十条发票的保管:所有未开具的发票要进行妥善保管;每月对留存发票进行盘存并与开票记录核对一致。

第十一条发票及存根联未按规定保管,发生丢失现象,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口退税【发文字号】辽国税函[2006]26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发布日期】2006.09.04【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2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不发大连):为进一步推进“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外汇局”)决定在辽宁省(不含大连)所有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输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2006年9月1日以后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外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中注明的核销日期为准),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2006年9月1日起,省外汇局按日向省国税局通过“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送企业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国税发[2004]16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国税发[2004]16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国税发〔2004〕163号)各分局、县(市)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法规政策,现就各基层局反映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是否包含个人,即个人经营旧货(个人购进其他单位已使用过的旧货再销售)是否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个人经营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税是否仅指向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的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的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的通告为了配合发票摇奖活动的开展,坚决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整顿税收执法秩序,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优化经济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联合集中整治发票违法开具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范围为饮食、娱乐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行业,具体包括: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二、整治内容整治内容为:在上述行业内,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依法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1.未主动开具发票或拒绝提供发票的行为;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行为;3.提供不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行为;4.以抹零、打折、赠送礼品、赠送代金券等形式不提供发票的行为;5.提供其它收据或打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6.提供非本单位发票、作废发票的行为;7.提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和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

三、整治形式整治工作采取三种形式开展,分别为:纳税人自查自纠、举报案件受理查处、税务机关专项检查。

(一)纳税人自查自纠本通告第一条所列举行业的纳税人,在2012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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