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浅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

105当代思潮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问题的提出司法确认机制运行多年以来,不乏有学者对其进行过探讨与论证,笔者借由其中的两个观点展开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即司法确认机制容易造成司法权力过度干预的问题。
因司法确认机制使得司法权力进一步渗透到调解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行政化和司法化,使得调解的自治性目标更加难以实现,从而削弱了社会自治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一些原本可以在社会自治中自行解决的问题,却要通过司法机关予以进一步确认,使得本可以自动履行、没有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减弱、违约率增加。
第二个观点即司法确认制度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产物。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每个公民都信守承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需要额外地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司法确认。
换言之,即使没有任何外在强力的因素,调解协议也应当普遍得到履行。
对于上述两个观点,在笔者看来都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首先,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负责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法院,双方达成协议也是在充分磋商妥协后得出,不存在诉讼中类似败诉后的强迫。
既然调解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则必然是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但是目前法律却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必然意味着调解协议的内容需要经过法院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且由法院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人民调解还能在多大程度保持自身独立性,还能多大程度地发挥调解的制度优势。
人民调解是不是已经内化成诉讼体系中的一种,与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特殊程序并列的“新型书面审”诉讼程序呢?其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已经由双方签字确认。
此时,若调解协议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调解协议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如此,法律却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不就多此一举了吗?复次,人民调解的本意是双方秉持互利互让的原则,自主地达成协议,解决纷争。
诉外调解之司法确认浅析

诉外调解之司法确认浅析诉外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外,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诉外调解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能够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然而,诉外调解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出现诉外调解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
为了保障诉外调解的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确认诉外调解的程序。
以下就司法确认诉外调解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司法确认的必要性虽然诉外调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其效力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没有经过司法确认,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难以享有诉讼程序的保障和维护。
因此,司法确认诉外调解是必要的。
二、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自主达成的民事诉讼的和解协议,并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经过调解协议被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2.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民事诉讼的和解协议;3.人民法院指定的调解员或者经过人民法院批准的公证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诉外调解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确认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发给证明文件。
3.当事人将确认后的调解协议提交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基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审查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发给《调解确认书》。
5.当事人依照调解确认书的内容履行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存在违法性、否决性或者无约束力、不实际等情况,则不予确认。
此外,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如果主张另行达成协议,也应当进行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通过后,调解协议成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履行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司法确认诉外调解的意义在于,强化调解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确认,可以确保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获得法院的维护和保障。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性的时间限期。
司法确认期限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司法确认期限的意义以及合理确定司法确认期限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
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
司法确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一是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是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三是法院进行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调取证据;四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书,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司法确认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调解协议书的司法效力能够及时得到确认,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合理的司法确认期限能够促使法院及时审理调解协议书的有效性,加快司法确认程序的进行,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其次,司法确认期限的设定还能避免调解协议书的长期不确定性,防止争议的继续扩大,减少社会矛盾的升级和冲突的发生。
合理确定司法确认期限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明确性原则,即明确规定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具体期限,避免模糊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减少争议的产生。
二是公正性原则,即确保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获得司法确认,不因时间过长而影响权益的实现。
三是适度性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认期限,防止过长或过短的情况发生。
四是灵活性原则,即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取证的需要等因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确认期限。
在确定司法确认期限时,还应考虑调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等因素。
例如,如果调解协议书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变动,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是为了给予行政机关施加压力,可以适当缩短确认期限,以尽快解决争议。
总之,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摘要: 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进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
本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关键字调解调解协议社会司法确认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
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包括人民法院设立的非诉调解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出具相应的法律确认文书,从而赋予当事人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司法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旨在实现双赢的结果。
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是司法调解工作中的两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问题。
一、调解结果的确认司法调解的最终目标是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为此,调解结果需要得到确认。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认,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认调解结果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准备材料:被确认的调解结果需要当事人提供一系列材料,如调解协议、身份证明、相关证据等。
这些材料将用于法院或相关机构对调解结果的审查和确认。
2. 法院或相关机构审查:在当事人提供材料后,法院或相关机构将对调解结果进行综合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协议等。
审查工作要求加强对结果的评估和过程的规范。
3. 确认调解结果:经过审查后,法院或相关机构将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
确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确认后,调解结果将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结果的追踪调解结果的追踪是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的过程。
司法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争议,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因此调解结果的追踪至关重要。
调解结果的追踪内容包括:1. 监督履行情况:法院或调解机构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监督方式可以是定期报告、巡回检查等,以确保调解结果的有效执行。
2. 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纠纷解决机制寻求帮助。
例如,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再次调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裁决等。
这些机制能够解决争议并维护调解结果的有效性。
3. 调解结果的记录:调解结果的追踪需要建立相应的记录系统。
通过记录当事人履行情况、纠纷解决过程等信息,可以保留有效的证据,为调解结果的追踪提供支持。
总之,司法调解中调解结果的确认和追踪对于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确认已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的介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实践运作、问题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该条规定带有强制性,即当事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不予确认。
1.申请确认的主体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包括调解协议达成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
例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决定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与调解员签署协议,也可以由调解员代为签署。
2.确认的法律效果司法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能够使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司法效力,即使协议中的约定与法律不符,司法确认也能够让其具有执行力。
同时,司法确认也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提高人民调解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3.司法确认的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调解协议、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
(2)审查材料当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公告告知当人民法院发现调解协议存在赞成一方过多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公告,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
(4)审查异议当事人对确认申请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在公告告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规定第⼀条当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第三⼗三条的规定共同向⼈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条当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民法院在⽴案前委派⼈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当事⼈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式。
委托他⼈代为申请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民法院收到当事⼈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内决定是否受理。
⼈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当事⼈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民法院管辖的;(⼆)确认⾝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起⼗五⽇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在⼈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或者双⽅当事⼈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名审判⼈员对调解协议进⾏审查。
⼈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当事⼈同时到场,当⾯询问当事⼈。
当事⼈应当向⼈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出发,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探讨。
首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将调解协议直接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而《民事调解法》则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确认。
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将作出确认决定,使调解协议具有司法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协助法院进行审查,以便顺利获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再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与法律文书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此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还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即自调解协议达成时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一些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存在争议。
因此,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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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兰业福汤学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5号《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第四部分,对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具有突破性的、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搭建了多元制解决纠纷机制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形成内外结合的调解强力,扩大了当事人间对纷争自主规制的可能性,使当事人权利能适时、便捷、低成本地有效实现,但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司法确认程序还是需明确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才更具有操作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制定的作用。
一、明确司法确认程序属非诉讼程序。
我国民诉法理论中,确认之诉的法律概念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纠纷争议的法律关系本身的一种状态,它不包括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本身没有给付内容,而《意见》司法确认的对象是纠纷协商的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它一方面对纠纷协商成立的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这有点类似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查,另一方面还必须对调解过程是否合法、公正进行审查,它确认后,有些协议内容可能需要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因此,《意见》的司法确认程序属非诉讼程序,它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确认之诉案件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笔者认为归结为五个方面:1.因司法确认程序须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所以当事人之间对纠纷本身已没有诉争,双方当事人名称均为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之称呼;申请请求不是直接申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而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组织()*调字第*号调解协议书有效;为推动支持非诉调解工作,建议申请费按件收费更为合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案由为区别诉讼
案件,应当在案由前加**(案由)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如离婚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等;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交三份材料:确认申请、民事调解协议书、承诺书;因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故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审查时间不宜过长,可限定在七日内审决,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为宜。
2.请求履行调解协议(给付之诉或申请支付令)、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行。
3.参照诉讼庭审程序设置听审程序行使审查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庭,听审时,法院不仅从签订协议程序审查,还要对协议涉及纠纷的实体审查。
法院必须询问双方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不能理解的依法释明;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院从调解组织调解案卷并结合其他方式,查明当事人协议纠纷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调解组织、调解员有无强迫调解或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等。
4.在决定书作出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撤回申请,法院撤销案件。
一方撤回的,决定驳回申请,告知另一方另行起诉。
5.司法确认程序不设置答辩、辩论、调解程序,否则背离了该程序的初衷。
6.明确决定送达后不得上诉和复议。
审查不严导致协议内容违法,应依当事人申请(无申请人申请则按本院发现确有错误决定),撤销本院的决定书,使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归于消灭。
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是,决定书撤销后,纠纷的解决仍可由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实现,由此完成对权利人的保护,亦可保证及时纠正确认错误,维护司法权威。
二、明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不能等同于合同审查。
也就是说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不能申请《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
如果自行达成的协议也能申请司法确认的话,就会混淆解决纠纷的协议与民事行为的协议,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为代价。
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对抗行为,纠纷包括纠纷主体、纠纷形成动机、纠纷行动三个方面内容。
其中纠纷行动即双方当事人已经清楚相互意识到对方的行为,而实施一定的相对行为,非诉纠纷解决需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
民事行为,则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民事协议,它只有在双方协议发生纠纷后司法确认才宜界入,否则法院就变成审查合同的组织,而不是解决纠纷部门,当事人的诉权也会在签订合同时就剥夺了。
需要说明的是,在已经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因双方已发生纠纷,其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申请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给予确认,但此确认非彼确认。
三、明确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诉讼时效?
申请法院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是适用法律关系本身诉讼时效还是等同民事合同二年的诉讼时效,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意见》已将调解协议等同民事合同性质,且管辖权也允许如合同纠纷一样约定管辖,所以诉讼时效也应按民事合同二年诉讼时效计算,时效从调解组织、调解员签字盖章之日起算。
需要说明的是有履行期限的民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应在履行期限前申请确认,过了履行期限则应当提起履行民事调解协议约定义务之诉。
无履行期限的民事调解协议过了二年诉讼时效,只能作为以后因此法律关系产生纠纷的证据使用。
四、明确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审查后,是否确认调解协议应作出何种法律文书,在《意见》尚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使用调解书的形式,将双方的协议内容在调解书上重述一遍,然后赋予其法律效力,采取这种文书形
式,在体现法院权威时,却在一定程度上抹杀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辛勤劳动,不利于激励调解组织的积极性。
也有人认为,应该使用裁定书,因为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均为法律认可的纠纷解决机制,审查仲裁是否有效用裁定,审查调解协议效力也用裁定才更有道理。
《意见》采用的是决定形式,以区别法院自行主持的调解,这突出了法院审判权对调解工作的引导、监督时,也认可了调解组织、调解员工作。
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是否要查明本纠纷的事实经过,笔者认为,决定书不仅应当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还要写明调解组织何时、何地组织调解及调解协议的内容。
只有这样,才能查清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或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才能发现协议内容能否着实解决纠纷,才能与决定主文确定哪份协议相衔接。
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决定主文如何表述,《意见》没有作出具体要求。
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上诉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来写,确认有效的,应当写明确认调解协议第*项有效,无效或无法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后作出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决定。
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只能在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约定在听审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决定书是代表法院公权利的判断,它必须体现审判权,而不仅仅双方当事人自治。
五、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无抗诉权。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权提出抗诉,而最高院将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文书定性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就排除了检察院的抗诉权。
六、明确调解组织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义务,有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的义务。
只有这样衔接才不会流于形式。
最后,笔者呼吁要加强司法确认程序的宣传工作,让大家了解申请司法确认案件范围、程序、法律效果,认识到司法确认机制能实现法院、调解组织、当事人“三赢”。
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的监督、指导和支持,要结合我省开展的司法协理员工作,加强与辖区司法所、民调组织等其他纠纷解决机构联系,共同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